政府向立法会就提交有关二零零七、零八年两个产生办法的议案作出预告

政府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已于今天(十二月六日)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向立法会作出预告,将于十二月二十一日举行的立法会大会上,提出有关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

发言人说:「这两个议案分别附载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正案。」

他指出,有关议案及相关议题已在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成立的「研究政府当局就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提出的建议小组委员会」的九次会议上详细讨论。小组委员会已于十一月二十九日完成任务,并同意于本星期五(十二月九日)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

发言人说:「特区政府希望立法会能通过有关议案,使香港的民主发展,可以朝最终普选目标迈进实质的一步。」

发言人说:「特区政府已在第五号报告表明,按《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行政长官的连续任期不能超过十年。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新的行政长官任期届满,只可连任一次,这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原先是建议在《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明确这项规定。但在立法会小组委员会审议期间,有议员认为不应在《基本法》附件一处理这问题。经详细考虑后,我们决定接纳议员的意见,决定在本地立法层面处理有关事宜,明确规定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其任期为剩余任期,并在任期届满后只可连任一次。」

  发言人说:「倘若有关修正案获立法会、行政长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之后,特区政府将于二零零六年一月向立法会提交《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落实有关具体选举安排。」

  向立法会提交的议案载于这新闻稿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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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更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即修正案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由行政长官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和《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本会现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载于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呈行政长官同意,并由行政长官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一、二零零七年选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600人,由下行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700人

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二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就更改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即修正案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由行政长官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和《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本会现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载于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呈行政长官同意,并由行政长官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


二零零八年第四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其组成如下: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5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5人



2005年12月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