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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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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问责制主要官员提出请辞的程序

以下为今日(四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就財政司司长向行政长官提出请辞后被挽留一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问责制主要官员提出请辞,行政长官接纳有关请辞或挽留有关官员的程序;

(二) 行政长官办公室就纪录第(一)项所述的请辞、接纳请辞及挽留官员制定的程序;及

(三) 第(二)项所述的程序有否包括纪录接获问责官员辞职信及行政长官接纳请辞或挽留有关官员的日期及时间;若有,接获財政司司长提出请辞及行政长官作出挽留的日期及时间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政府与问责制主要官员所定的合约,在《基本法》相关条文的规限下,主要官员可向政府辞职,但须事先给予政府一个月通知或支付政府一个月薪金代替通知。

在《基本法》相关条文的规限內,政府亦有权隨时终止主要官员的聘用,但须事先给予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主要官员一个月薪金代替通知。

此外,在《基本法》相关条文的规限內,政府和主要官员经双方同意可隨时解除聘用合约。

(二) 若行政长官接纳主要官员的辞职,便需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主要官员的职务。

主要官员请辞是重大及敏感的事宜,所以有关的文件会由行政长官交由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根据合约及《基本法》协助处理,而有关的纪录会作適当的保存。

(三) 行政长官办公室確认,行政长官是在2003年3月12日收到財政司司长的辞职信,而行政长官是在3月15日正式就財政司司长的错失作出批评,但认为他毋须请辞。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