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报告书

  政府发言人今日(六月十四日)说:「政府经征询行政会议后,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委员会)的报告。」

  发言人说:「政府会以委员会的建议为基础,制定与行政长官职位有关的薪酬以及其他离职后的详细安排。」

  「我们会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六月二十日的会议上,向委员会汇报政府的立场,并且听取议员对报告书建议的意见。按照议员的意见,我们会按需要寻求财务委员会的批准。」

  委员会由黄保欣先生担任主席,委员包含郑海泉先生、廖柏伟教授和梁国辉博士。委员会在今年六月九日向政府提交报告书。

  报告书建议,现时的薪酬条款应继续适用于即将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以现金形式支付所有薪金和福利,并将薪酬总值订于高出政务司司长的薪金百分之十二点五的新安排,会在二○○七年七月第三任行政长官上任时实施。

  报告书也建议,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三年内会受到离职后就业的规管。在第一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任务或参与商业活动。在随后的两年,在展开任何任务或从事商业活动之前,他须事先征询一个谘询委员会的意见。他在这三年期间接受中央或特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任务,则一概获得豁免。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办公室、行政支持以及汽车连司机的服务,协助他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任务。视乎警方的评估,他亦会获提供保安服务。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