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辩论《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行政长官的任期)条例草案》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辩论《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行政长官的任期)条例草案》的演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行政长官的任期)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规定凡行政长官在任内出缺,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原任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

背景和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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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行政长官职位在二○○五年三月十二日出缺。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应该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规定,新的行政长官的选举须在二○○五年七月十日(星期日)举行。我们将依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及有关附属法例的规定进行各项选举的具体安排,确保是次选举以公平,公正及公开的方式进行。

  与此同时,我们须明确行政长官职位在任内出缺,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在这方面,政府已在三月十二日的记者招待会,以及在三月十五日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帮助政府的立场,即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在三月十六日的立法会休会辩论,政府亦重申了立场及相关理据。而在三月二十一日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我们经已向议员介绍了《条例草案》内容。

  我在此简略再一次帮助政府立场各方面的主要理据:

  第一,《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并没有跟第四十六条挂鈎,反而直接提到《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提到规定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的附件一。

  《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八百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现时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由二○○二年至二○○七年。

  附件一第七段又规定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更改,须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行政长官和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按《基本法》的设计,二○○七年或以后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可以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朝向更开放和容纳市民更广泛参与的方向发展。这设计不应该因为行政长官在任内出缺,而随意作出改变。

  第二,去年人大常委会四月二十六日的《决定》,当中具体提到「二○○七年香港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人大常委会认定于二○○七年举行的是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根据政府建议,新的行政长官选举是填补第二任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而不是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这符合《决定》对任期的演译,亦符合附件一的有关规定。

  第三,《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最初起草时写成「新的」行政长官,其后改为「新的一届」行政长官,及后又改回为「新的」,这表明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非新的一届任期重新开端。

  特区政府认为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剩余任期,是基于对《基本法》条文及立法原意的全面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任务委员会于三月十二日发表了声明,对特区政府的立场表示认同。

立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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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由于更改法例的任务须配合行政长官选举,立法时间较为紧迫。我们期望有关《条例草案》的审议任务能早日展开。特区政府会积极配合法案委员会的任务。

  多谢主席女士。



二○○五年四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