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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會 見 傳 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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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喬 曉 陽 副 秘 書 長 今 日 ( 四 月 八 日 ) 上 午 在 禮 賓 府 出 席 與 法 律 界 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釋 法 而 舉 行 的 座 談 會 後 , 會 見 記 者 的 談 話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喬 曉 陽 副 秘 書 長 : 今 天 的 座 談 會 跟 昨 天 一 樣 , 也 非 常 成 功 。 座 談 會 開 始 時 我 就 說 , 我 們 是 抱  十 六 個 字 的 宗 旨 而 來 的 , 這 十 六 個 字 就 是 : 理 性 對 話 、 良 性 互 動 、 坦 誠 交 流 、 尋 求 共 識 。 今 天 的 座 談 會 非 常 坦 誠 、 非 常 坦 率 , 既 聽 到 了 支 持 釋 法 的 聲 音 , 也 聽 到 了 反 對 釋 法 的 聲 音 。 而 且 支 持 釋 法 聲 音 的 理 據 和 反 對 釋 法 的 理 據 都 講 得 比 較 清 楚 。 由 此 使 我 進 一 步 的 體 會 到 我 們 兩 地 之 間 的 法 律 差 異 。 雖 然 已 經 回 歸 將 近 七 年 , 但 是 磨 合 的 過 程 可 能 還 是 相 當 長 。 因 為 香 港 是 長 期 受 普 通 法 訓 練 的 . . . . . . 譬 如 說 對 釋 法 , 甚 麼 人 釋 法 就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 那 麼 怎 樣 來 溝 通 這 個 認 識 , 所 以 我 在 座 談 會 上 講 , 我 說 兩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有 了 《 基 本 法 》 以 後 , 怎 樣 銜 接 、 怎 樣 磨 合 , 這 是 一 門 大 學 問 , 所 以 我 說 就 這 個 學 問 來 說 , 來 日 方 長 , 探 討 無 止 。 它 可 以 彼 此 更 深 入 地 交 流 , 我 們 也 希 望 這 樣 的 交 流 繼 續 進 行 。 今 天 的 形 式 當 然 不 可 能 很 深 入 地 去 探 討 一 些 問 題 , 基 本 上 是 點 到 為 止 , 但 是 彼 此 是 心 知 肚 明 , 也 有 互 相 的 了 解 。 謝 謝 大 家 。

政 務 司 司 長 : 今 天 的 交 談 是 相 當 坦 率 亦 很 好 , 很 有 建 設 性 。 在 過 程 當 中 , 有 數 位 發 問 者 提 出 釋 法 內 有 一 個 具 體 的 決 定 , 就 是 需 要 行 政 長 官 向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報 告 , 說 明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以 及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的 問 題 。 有 些 講 者 質 疑 特 首 在 這 方 面 的 代 表 性 及 權 威 性 。 我 亦 向 大 會 解 釋 兩 點 : 第 一 , 特 首 在 星 期 二 說 得 很 清 楚 , 他 已 經 責 成 我 , 希 望 我 盡 快 把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原 則 問 題 的 報 告 書 , 即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 盡 快 寫 出 來 交 給 他 。 他 會 把 這 份 報 告 書 內 能 夠 說 出 香 港 人 對 原 則 問 題 的 看 法 及 總 結 作 為 基 礎 , 向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報 告 , 說 出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產 生 辦 法 。 換 言 之 , 他 的 說 話 不 單 代 表 政 府 的 意 見 , 亦 希 望 全 部 包 含 了 普 羅 大 眾 向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有 關 問 題 的 意 見 。

第 二 , 專 責 小 組 與 特 首 都 完 全 明 白 到 我 們 任 何 的 決 定 、 任 何 決 策 都 不 能 全 得 到 香 港 全 部 六 百 多 萬 人 每 一 位 市 民 的 認 同 及 贊 成 , 但 我 們 會 盡 一 切 的 努 力 使 到 我 們 的 建 議 、 我 們 的 策 略 , 能 夠 代 表 香 港 大 多 數 人 的 意 見 及 他 們 的 利 益 。 我 們 在 這 一 方 面 一 定 會 盡 量 做 我 們 的 工 夫 。

另 外 , 特 首 亦 在 星 期 二 作 出 了 一 個 很 好 的 承 諾 , 他 說 他 不 單 會 將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公 開 , 他 向 人 大 有 關 釋 法 上 的 要 求 、 有 關 產 生 辦 法 的 報 告 , 他 亦 會 公 開 。 這 樣 做 的 話 , 換 言 之 , 這 件 事 是 完 全 透 明 度 高 , 亦 向 香 港 人 交 代 他 對 這 件 事 的 決 定 。

二 ○ ○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 星 期 四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解 釋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的 有 關 決 定 研 討 會 (Real Media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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