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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記 者 會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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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 晚 上 就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會 見 傳 媒 發 言 全 文 ( 中 文 部 分 ) :

各 位 ,

行 政 長 官 剛 才 向 大 家 表 示 , 特 區 政 府 在 今 天 收 到 中 央 的 通 知 ,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涉 及 的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將 提 上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四 月 二 日 會 議 的 議 程 。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清 楚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涉 及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區 關 係 , 不 是 香 港 特 區 可 以 完 全 自 行 處 理 的 事 。 我 們 的 社 會 可 以 就 政 制 發 展 作 充 分 討 論 , 但 同 時 須 要 與 中 央 商 討 , 並 得 到 中 央 的 同 意 。 我 相 信 香 港 社 會 整 體 上 對 這 是 接 受 的 。

全 國 人 大 是 國 家 最 高 的 權 力 機 關 。 它 的 常 設 機 關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 行 使 國 家 的 立 法 權 , 國 家 的 憲 法 也 授 權 它 解 釋 全 國 性 的 法 律 , 包 括 我 們 的 《 基 本 法 》 。 現 時 , 《 基 本 法 》 的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訂 明 任 何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人 大 常 委 會 都 有 它 憲 制 上 的 權 責 。

人 大 常 委 會 這 次 討 論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 可 以 正 式 釐 清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制 發 展 , 需 要 跟 從 甚 麼 的 法 律 程 序 , 才 可 以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使 我 們 更 妥 善 地 開 展 政 制 發 展 的 下 一 步 工 作 , 為 2007-08年 的 選 舉 安 排 , 找 尋 最 適 合 香 港 的 方 案 。

我 明 白 有 人 可 能 問 , 人 大 常 委 會 為 何 是 次 要 主 動 採 取 釋 法 的 途 徑 。

首 先 , 我 要 指 出 ,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 一 ) 條 ,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這 說 明 了 釋 法 這 途 徑 的 法 律 依 據 。

此 外 , 政 制 發 展 是 複 雜 的 事 情 。 香 港 社 會 在 討 論 政 制 問 題 時 對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規 定 的 理 解 不 盡 一 致 。 例 如 「 二 ○ ○ 七 年 以 後 」 是 否 包 括 二 ○ ○ 七 年 ;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不 願 意 看 見 就 《 基 本 法 》 的 政 制 發 展 的 法 律 程 序 出 現 任 何 的 訴 訟 , 導 致 市 民 需 要 抵 受 政 制 發 展 的 漫 長 不 穩 定 局 面 。

中 央 這 次 作 出 安 排 , 讓 人 大 常 委 會 代 表 , 在 討 論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法 律 程 序 之 前 , 先 聽 取 特 區 專 責 小 組 反 映 所 接 見 團 體 與 個 人 的 意 見 , 及 我 們 小 組 的 看 法 。 我 相 信 這 將 有 助 中 央 及 特 區 , 關 於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溝 通 。 我 們 務 必 把 團 體 及 個 人 所 提 交 的 意 見 , 如 實 及 完 整 地 給 向 中 央 反 映 。

現 時 , 專 責 小 組 關 於 法 律 程 序 的 報 告 書 , 基 本 上 已 完 成 。 我 們 明 白 , 市 民 是 關 心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 專 責 小 組 非 常 樂 意 , 並 有 責 任 , 向 市 民 交 代 聽 取 民 意 的 工 作 、 政 府 的 看 法 , 及 中 央 的 關 注 。

我 們 的 安 排 是 , 市 民 可 在 三 月 三 十 日 , 即 專 責 小 組 與 人 大 常 委 會 代 表 會 面 後 , 到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取 專 責 小 組 就 以 上 看 法 提 交 的 法 律 程 序 報 告 書 , 市 民 也 可 同 日 在 網 頁 上 瀏 覽 團 體 及 個 人 就 有 關 問 題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 儘 管 團 體 之 間 或 個 人 之 間 對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看 法 有 分 歧 , 專 責 小 組 是 採 取 全 面 及 客 觀 的 態 度 考 慮 所 有 意 見 。

除 了 法 律 程 序 外 , 專 責 小 組 也 會 盡 快 處 理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原 則 的 報 告 書 。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知 道 , 原 則 及 法 律 程 序 都 是 日 後 討 論 具 體 方 案 必 須 符 合 的 基 礎 , 缺 一 不 可 。 屆 時 , 我 們 也 會 聯 絡 中 央 , 講 述 我 們 對 政 制 發 展 原 則 的 看 法 , 以 便 政 制 發 展 的 下 一 步 工 作 得 以 妥 善 安 排 。

另 外 , 剛 才 有 關 中 央 為 何 要 這 麼 急 切 選 擇 人 大 釋 法 的 途 徑 呢 ? 行 政 長 官 已 經 說 過 , 但 在 這 裏 我 想 再 闡 釋 一 下 , 因 為 政 制 發 展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 並 不 是 特 區 自 行 可 以 解 決 的 議 題 。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釋 法 決 定 具 備 法 律 的 約 束 力 最 終 決 定 , 由 於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涉 及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 倘 若 日 後 香 港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要 對 《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文 進 行 解 釋 的 話 , 也 要 根 據 《 基 本 法 》 , 需 要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要 求 他 們 作 出 解 釋 , 因 為 這 不 是 香 港 法 院 可 以 處 理 的 。 屆 時 , 人 大 也 不 能 避 免 釋 法 , 所 以 今 次 釋 法 是 合 理 的 。

第 二 點 , 人 大 常 委 會 進 行 釋 法 時 , 他 們 行 使 他 們 在 《 基 本 法 》 寫 得 很 清 楚 的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賦 予 的 權 力 , 這 是 合 法 和 合 憲 的 。

另 外 , 這 次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的 規 定 進 行 釋 法 時 , 是 幫 助 香 港 解 決 一 個 重 要 及 實 際 的 問 題 。 我 們 記 得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 因 為 《 基 本 法 》 十 八 條 的 效 力 , 使 到 我 們 的 中 國 《 國 籍 法 》 在 香 港 實 施 , 引 致 香 港 一 些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的 人 士 相 當 擔 心 。 人 大 常 委 亦 因 此 而 曾 經 行 使 他 們 憲 法 下 的 權 力 , 就 《 基 本 法 》 十 八 條 及 中 國 《 國 籍 法 》 進 行 釋 法 , 容 許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人 士 在 香 港 保 留 他 們 的 中 國 國 籍 。 當 年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為 香 港 解 決 了 一 個 重 要 而 實 際 的 問 題 , 受 到 廣 大 香 港 人 士 的 歡 迎 。

香 港 社 會 在 討 論 這 些 政 制 問 題 時 , 對 於 有 關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理 解 是 不 一 致 的 , 例 如 在 「 二 ○ ○ 七 年 以 後 」 , 是 否 包 括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的 選 舉 呢 ?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解 釋 將 會 為 我 們 澄 清 這 些 問 題 , 使 社 會 平 息 這 方 面 的 紛 爭 , 使 我 們 有 一 個 更 穩 固 的 基 礎 開 展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 亦 可 以 解 決 一 個 關 鍵 而 實 際 的 問 題 。 所 以 這 個 澄 清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愈 早 愈 好 , 這 更 能 表 現 今 次 釋 法 是 合 情 理 的 。 或 者 我 要 說 的 就 是 這 麼 多 , 我 歡 迎 回 答 各 位 的 問 題 。

二 ○ ○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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