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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施 政 報 告 記 者 會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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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一 月 七 日 ) 下 午 在 記 者 會 上 就 二 ○ ○ 七 年 以 後 政 制 發 展 的 發 言 全 文 :

各 位 :

行 政 長 官 今 天 發 表 施 政 報 告 , 提 出 了 特 區 政 府 就 檢 討 二 ○ ○ 七 年 以 後 政 制 發 展 的 考 慮 。 行 政 長 官 並 委 派 我 成 立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 就 《 基 本 法 》 內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作 深 入 研 究 , 就 此 徵 詢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 並 聽 取 市 民 對 有 關 問 題 的 意 見 。

香 港 未 來 政 制 的 發 展 , 影 響 著 每 一 個 市 民 , 它 將 涉 及 政 府 的 施 政 , 與 香 港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 香 港 市 民 積 極 發 表 意 見 , 是 極 為 需 要 。 近 幾 個 月 來 , 市 民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表 達 了 有 關 政 制 檢 討 的 訴 求 。 政 府 完 全 知 道 。 政 制 檢 討 工 作 是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的 。

但 同 時 , 香 港 未 來 政 制 的 發 展 , 涉 及 特 區 與 中 央 的 關 係 。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與 附 件 二 規 定 , 二 ○ ○ 七 年 以 後 各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需 修 改 , 須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 二 ○ ○ 七 年 以 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需 修 改 , 須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和 六 十 八 條 又 指 出 , 行 政 長 官 與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根 據 香 港 的 「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 ,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

此 外 , 《 基 本 法 》 的 主 體 條 文 說 明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憲 制 關 係 , 例 如 第 十 二 條 指 出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及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第 四 十 三 條 亦 指 出 行 政 長 官 需 要 向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及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

因 此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中 央 對 特 區 的 政 制 發 展 , 有 憲 制 的 權 責 。 中 央 政 府 較 早 時 已 向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就 《 基 本 法 》 中 有 關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的 問 題 與 中 央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進 行 充 分 商 討 , 然 後 才 確 定 有 關 工 作 安 排 。

在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和 政 治 現 實 之 下 , 為 了 避 免 香 港 社 會 與 中 央 在 特 區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上 對 《 基 本 法 》 條 文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 為 了 避 免 因 此 造 成 重 大 的 社 會 矛 盾 和 動 盪 ,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應 首 先 和 中 央 充 分 商 討 , 才 可 以 就 政 制 發 展 的 檢 討 作 出 妥 善 的 安 排 。 回 歸 以 來 , 中 央 政 府 一 再 在 香 港 有 困 難 的 時 候 加 以 關 懷 , 加 深 了 香 港 市 民 對 中 央 維 護 香 港 的 利 益 的 信 心 。 我 相 信 香 港 市 民 也 明 白 , 政 制 檢 討 須 要 維 護 「 一 國 兩 制 」 及 按 《 基 本 法 》 進 行 。

在 現 階 段 , 我 們 掌 握 《 基 本 法 》 中 涉 及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的 問 題 , 有 兩 方 面 須 要 認 真 研 究 和 理 解 :

第 一 方 面 , 是 《 基 本 法 》 中 有 關 政 治 體 制 的 原 則 。 我 們 須 就 這 方 面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進 行 充 分 商 討 , 並 了 解 他 們 關 注 的 具 体 問 題 , 然 後 才 確 定 政 制 檢 討 的 有 關 工 作 安 排 。

第 二 方 面 , 是 涉 及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中 關 於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立 法 程 序 及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 有 關 立 法 是 特 區 從 來 沒 有 處 理 過 的 。 由 於 這 是 涉 及 憲 制 層 面 的 法 律 , 我 們 須 徵 詢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 我 們 亦 歡 迎 香 港 各 界 人 士 就 這 問 題 向 特 區 政 府 表 達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會 儘 快 作 好 準 備 與 中 央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展 開 工 作 。 我 們 將 要 求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安 排 與 港 澳 辦 本 身 和 全 國 人 大 法 律 工 作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 國 務 院 法 制 辦 公 室 及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會 面 , 商 討 剛 才 我 所 提 及 的 問 題 。

同 時 , 香 港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參 與 , 是 極 為 重 要 。 專 責 小 組 會 在 短 時 間 內 與 立 法 會 、 區 議 會 、 法 律 界 、 學 術 界 及 其 他 各 界 團 體 會 晤 。

專 責 小 組 會 讓 市 民 了 解 中 央 的 看 法 , 並 把 他 們 的 意 見 向 中 央 反 映 , 在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對 《 基 本 法 》 的 共 同 理 解 基 礎 上 ,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

我 知 道 , 會 有 人 批 評 說 , 現 時 為 何 不 推 出 具 體 的 政 改 方 案 。 我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歷 來 爭 取 在 有 了 社 會 共 識 之 後 , 才 循 序 漸 進 的 進 行 , 以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穩 定 。 政 制 並 不 只 是 簡 單 的 選 舉 方 法 ; 政 制 的 模 式 , 將 影 響 到 整 體 社 會 的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 涉 及 不 同 階 層 的 利 益 。 不 少 國 家 或 地 區 在 尋 求 民 主 的 過 程 中 , 發 生 過 各 種 各 樣 的 震 盪 。

香 港 是 一 個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相 當 成 熟 的 地 方 ,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政 制 檢 討 順 利 進 行 , 維 持 香 港 市 民 及 外 商 對 香 港 的 信 心 , 更 何 況 香 港 的 情 況 比 其 他 地 區 特 別 , 存 在 著 如 何 維 護 在 「 一 國 兩 制 」 下 ,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

所 以 , 特 區 政 府 在 處 理 政 制 檢 討 的 整 個 問 題 上 , 必 須 作 出 慎 重 、 全 面 和 深 入 的 考 慮 , 務 求 社 會 在 每 個 階 層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和 空 間 去 討 論 , 從 而 讓 政 制 檢 討 工 作 獲 得 妥 善 安 排 。

二 ○ ○ 四 年 一 月 七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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