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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报告

第五号报告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第 五 号 报 告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长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建 议 方 案

重 点

背 景

  • 政 制 发 展 专 责 小 组 自 2004 年 1 月 成 立 以 来 , 曾 透 过 不 同 渠 道 , 就 如 何 修 改 2007 年 行 政 长 官 及 2008 年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 征 询 各 界 的 意 见 。

  • 专 责 小 组 已 制 订 了 一 套 建 议 方 案 。

原 则 考 虑

  • 符 合 《 基 本 法 》 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廿 六 日 作 出 的 《 决 定 》 的 有 关 规 定 。

  • 实 质 地 朝 着 最 终 普 选 目 标 迈 进 。

  • 让 市 民 大 众 有 更 大 空 间 及 更 多 机 会 参 与 行 政 长 官 及 立 法 会 的 选 举 。

  • 能 为 中 央 、 行 政 长 官 、 立 法 会 及 社 会 各 界 所 接 受 。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 选 举 委 员 会 由 800 人 增 至 1 600 人 。

  • 选 举 委 员 会 第 一 界 别 (工 商 、 金 融 界) 、 第 二 界 别 (专 业 界) 、 第 三 界 别 (劳 工 、 社 会 服 务 、 宗 教 等 界) 各 由 200 人 增 至 300 人 。

  • 选 举 委 员 会 第 四 界 别 (立 法 会 议 员 、 区 议 会 议 员 、 乡 议 局 代 表 、 香 港 地 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及 香 港 地 区 政 协 委 员 的 代 表) 由 200 人 增 至 700 人 , 当 中 包 括 全 体 区 议 员 。

  •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所 需 数 目 维 持 于 选 举 委 员 数 目 的 八 分 之 一 , 即 200 人 。

  • 考 虑 设 立 适 当 机 制 , 规 定 在 只 有 一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获 有 效 提 名 的 情 况 下 , 仍 须 继 续 进 行 选 举 程 序 。

  • 维 持 目 前 行 政 长 官 不 属 任 何 政 党 的 规 定 。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 立 法 会 议 席 数 目 由 60 席 增 至 70 席 。

  • 分 区 直 选 议 席 由 30 席 增 至 35 席 。

  • 功 能 界 别 议 席 由 30 席 增 至 35 席 , 当 中 “ 区 议 会 功 能 界 别 ” 议 席 由 1 席 增 至 6 席 。

公 众 可 于 各 民 政 事 务 处 索 取 专 责 小 组 的 第 五 号 报 告 , 或 于 政 制 发 展 网 页 阅 览 报 告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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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订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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