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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會 見 傳 媒 談 話 內 容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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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許 仕 仁 今 日 (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 在 中 環 下 亞 厘 畢 道 政 府 合 署 新 翼 一 樓 會 議 廳 , 與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和 梁 愛 詩 會 見 新 聞 界 的 談 話 內 容 ( 中 文 部 分 ) :

政 務 司 司 長 : 各 位 朋 友 , 不 好 意 思 , 今 晚 已 經 是 過 了 凌 晨 , 當 然 立 法 會 的 辯 論 時 間 也 不 是 我 們 所 能 操 控 的 。 在 一 會 兒 , 我 會 有 一 個 聲 明 , 這 個 聲 明 大 概 都 有 五 分 鐘 , 我 讀 完 聲 明 就 會 答 問 題 , 但 在 我 讀 這 個 聲 明 之 前 , 我 或 者 說 一 說 , 今 天 , 因 為 現 時 是 凌 晨 ; 今 天 我 們 政 制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已 經 告 一 段 落 , 所 得 的 結 果 我 們 當 然 是 覺 很 遺 憾 和 很 失 望 。 但 是 對 於 社 會 上 給 予 我 們 的 支 持 , 我 們 都 很 鼓 舞 。 首 先 在 這 裡 , 我 要 多 謝 梁 愛 詩 女 士 , 過 去 一 段 的 時 間 給 我 們 的 幫 助 和 支 持 , 使 小 組 的 工 作 得 以 暢 順 。 我 亦 要 多 謝 我 的 同 事 林 瑞 麟 局 長 , 在 過 去 的 一 段 時 間 , 雖 然 我 返 回 政 府 只 有 半 年 , 但 我 知 道 當 然 在 半 年 以 前 , 他 已 做 了 很 多 的 工 作 。 而 在 這 半 年 以 來 , 他 對 於 我 們 的 小 組 真 是 任 勞 任 怨 , 經 常 給 我 提 供 很 寶 貴 的 意 見 , 我 在 這 裡 要 公 開 向 他 致 謝 。 現 在 我 開 始 讀 我 的 聲 明 :

今 日 , 立 法 會 否 決 了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方 案 , 否 決 了 一 個 經 過 十 八 個 月 公 眾 諮 詢 , 深 得 市 民 接 受 的 方 案 , 否 決 了 一 個 絕 對 是 民 主 路 上 行 前 一 步 的 方 案 , 立 法 會 六 十 位 議 員 中 的 二 十 四 張 反 對 票 , 違 背 了 市 民 的 意 願 , 違 背 了 追 求 民 主 發 展 人 士 的 意 願 , 漠 視 了 基 本 法 有 關 循 序 漸 進 發 展 政 制 的 原 則 。 立 法 會 這 二 十 四 張 票 , 就 決 定 了 我 們 2007/08年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辦 法 現 在 必 須 原 地 踏 步 , 我 們 的 政 制 發 展 現 在 停 滯 不 前 。 反 對 派 的 議 員 發 揮 他 們 "否 決 "政 府 方 案 的 能 力 , 達 到 了 他 們 的 目 的 。 李 柱 銘 議 員 及 陳 日 君 主 教 曾 經 公 開 倡 議 要 "原 地 踏 步 "的 目 的 亦 達 到 了 。 我 希 望 他 們 都 能 夠 勇 於 接 受 及 承 擔 今 次 否 決 方 案 之 後 一 切 的 後 果 。

傳 媒 最 近 都 經 常 拋 出 一 條 問 題 , 就 是 否 決 了 方 案 , 令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原 地 踏 步 , 是 誰 人 的 責 任 。

其 實 答 案 很 簡 單 , 這 個 方 案 在 立 法 會 得 到 過 半 數 的 支 持 , 有 三 十 四 票 贊 成 , 一 票 棄 權 , 二 十 四 票 反 對 。 其 實 支 持 這 個 方 案 的 , 當 然 不 只 這 三 十 四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 所 有 的 民 調 , 包 括 各 大 學 , 傳 媒 , 團 體 所 做 的 民 調 , 都 顯 示 接 受 這 方 案 的 市 民 數 目 絕 對 超 過 不 接 受 的 市 民 。 大 家 在 報 章 上 亦 都 看 到 無 數 團 體 及 各 界 人 士 包 括 數 百 位 區 議 員 , 刊 登 廣 告 表 示 支 持 這 個 方 案 。 在 推 進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上 , 政 府 的 責 任 就 是 做 足 研 究 諮 詢 工 作 , 然 後 制 定 最 大 機 會 可 獲 得 立 法 會 議 員 通 過 的 建 議 , 依 程 序 向 立 法 會 提 案 。 而 根 據 我 們 目 前 的 制 度 , 當 然 決 定 權 就 落 在 六 十 位 議 員 手 上 。 其 實 , 政 府 今 次 提 出 的 建 議 方 案 的 一 個 重 點 , 是 希 望 可 以 加 多 十 個 立 法 會 議 席 , 令 到 議 會 增 加 民 主 成 分 , 更 能 夠 代 表 同 反 映 市 民 的 意 願 。 二 十 四 位 議 員 否 決 了 這 方 案 , 將 議 會 的 民 主 成 分 進 一 步 擴 大 的 機 會 落 空 了 。

反 對 派 中 , 有 議 員 對 我 說 , 本 來 他 們 是 同 意 方 案 是 有 民 主 進 步 的 成 分 , 亦 都 非 常 希 望 方 案 得 到 通 過 。 他 們 都 清 楚 知 道 這 個 方 案 可 以 擴 大 民 主 , 特 別 可 以 令 更 多 有 心 從 政 人 士 , 特 別 是 政 黨 的 二 、 三  人 士 , 已 經 在 政 壇 的 周 邊 努 力 了 二 、 三 十 年 的 人 士 可 以 有 更 多 機 會  身 立 法 會 。 但 是 , 因 為 反 對 派 強 行 將 一 個 根 本 並 非 是 07/08選 舉 方 案 的 課 題 , 即 是 普 選 時 間 表 這 個 課 題 , 強 行 將 其 與 五 號 方 案 綑 綁 在 一 起 , 令 到 五 號 方 案 流 產 。

當 然 大 家 會 問 , 既 然 反 對 派 已 經 把 握  二 十 五 票 , 為 何 政 府 不 把 修 訂 方 案 根 據 他 們 的 意 思 去 做 , 以 取 得 二 十 五 票 支 持 , 那 不 就 "一 天 都 光 晒 "呢 ?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 現 實 不 是 這 樣 , 要 修 訂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是 必 須 取 得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的 三 分 之 二 票 , 才 能 通 過 。 換 言 之 , 我 們 必 須 取 得 四 十 票 , 而 非 二 十 五 票 , 不 要 以 為 我 們 拿 到 二 十 五 票 便 能 得 到 四 十 或 以 上 的 票 數 。 政 治 現 實 就 是 , 任 何 改 變 遊 戲 規 則 的 建 議 , 所 有 參 與 遊 戲 的 人 士 , 都 可 能 會 各 有 得 失 , 所 以 , 尋 求 一 個 最 有 機 會 獲 得 大 多 數 票 數 支 持 的 方 案 , 真 是 毫 不 容 易 , 但 我 們 已 做 到 。

回 頭 看 看 過 去 二 十 個 月 的 諮 詢 及 推 廣 , 我 深 深 體 會 到 , 我 們 香 港 廣 大 的 市 民 , 在 政 治 問 題 上 是 成 熟 的 。 雖 然 他 們 普 遍 希 望 有 普 選 時 間 表 , 但 他 們 能 夠 分 辨 , 普 選 時 間 表 根 本 並 非 07/08年 選 舉 辦 法 的 一 部 分 。 所 以 主 流 民 意 是 認 為 立 法 會 應 該 分 開 處 理 兩 個 課 題 , 同 時 認 為 立 法 會 應 該 通 過 政 改 方 案 。 所 以 , 我 覺 得 市 民 在 這 方 面 的 成 熟 程 度 , 我 們 應 該 引 以 為 傲 , 我 們 廣 大 市 民 的 智 慧 是 應 該 得 到 立 法 會 尊 敬 的 。 於 十 月 十 九 日 , 張 超 雄 議 員 向 我 提 出 一 個 問 題 , 隨  我 亦 在 區 議 會 內 被 問 及 同 一 問 題 , 就 是 香 港 人 是 不 是 成 熟 , 水 平 夠 不 夠 , 為 何 不 可 以 有 普 選 。 我 的 答 案 是 香 港 人 當 然 是 夠 水 平 , 但 是 反 對 派 的 議 員 夠 不 夠 成 熟 , 反 對 派 的 議 員 水 平 若 何 , 他 們 的 政 治 智 慧 若 何 , 我 真 的 不 知 道 。 也 有 傳 媒 問 我 , 現 在 方 案 被 否 決 了 , 那 麼 今 後 我 們 的 政 制 發 展 如 何 是 好 ? 是 否 真 的 停 滯 不 前 ? 有 議 員 特 別 是 湯 家 驊 議 員 說 可 以 在 本 地 立 法 進 行 改 革 便 可 以 將 問 題 解 決 。

剛 才 在 辨 論 之 時 , 林 瑞 麟 局 長 已 經 就 此 作 答 , 我 亦 不 再 詳 細 去 重 複 。 這 些 言 論 根 本 是 誤 導 。 很 快 於 2006年 , 我 們 便 會 處 理 本 地 立 法 的 工 作 , 屆 時 是 龍 是 蟲 , 自 有 分 曉 , 毋 需 多 等 待 。 但 是 , 有 關 我 們 的 政 制 發 展 將 來 的 前 景 , 最 終 達 致 普 選 目 的 的 有 關 工 作 如 何 處 理 , 現 在 我 們 仍 然 有 兩 件 重 要 的 事 情 要 做 。 首 先 , 是 有 關 大 眾 關 注 的 普 選 路 線 圖 及 時 間 表 的 問 題 。 行 政 長 官 已 承 諾 在 策 發 會 中 探 討 這 問 題 , 並 計 劃 在 2007年 初 總 結 有 關 普 選 的 制 度 的 討 論 , 然 後 以 此 為 基 礎 , 開 展 時 間 表 的 探 討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我 們 會 繼 續 而 不 會 放 棄 。

另 一 項 重 要 的 工 作 , 就 是 明 年 初 開 展 的 區 議 會 檢 討 。 區 議 會 是 我 們 政 制 中 最 接 近 群 眾 的 一 層 。 雖 然 今 次 擴 大 區 議 員 參 與 選 舉 的 方 案 被 立 法 會 反 對 派 否 決 , 政 府 仍 然 認 為 應 該 要 提 升 區 議 會 的 地 位 , 擴 大 區 議 會 的 功 能 , 令 將 來 的 政 制 發 展 有 更 強 、 更 鞏 固 的 群 眾 基 礎 。

今 次 這 個 政 制 方 案 雖 然 被 立 法 會 否 決 , 但 廣 大 市 民 的 支 持 是 無 可 置 疑 , 我 亦 深 信 香 港 廣 大 市 民 會 繼 續 支 持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 繼 續 強 政 勵 治 , 福 為 民 開 , 完 成 我 們 餘 下 的 工 作 , 為 香 港 巿 民 服 務 。

多 謝 大 家 。

( 待 續 )

2 0 0 5 年 1 2 月 2 2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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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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