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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談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作 出 的 調 整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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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許 仕 仁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 在 中 環 下 亞 厘 畢 道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地 下 大 堂 , 就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作 出 的 調 整 , 會 見 傳 媒 的 談 話 全 文 ( 中 文 部 分 ) :

政 務 司 司 長 : 行 政 長 官 於 一 個 多 星 期 前 , 公 開 表 示 會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進 一 步 完 善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中 所 提 出 有 關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建 議 方 案 。 當 時 行 政 長 官 表 明 可 以 修 改 的 空 間 不 大 , 但 特 區 政 府 會 盡 最 大 努 力 , 嘗 試 回 應 社 會 上 一 些 人 士 的 訴 求 , 務 求 凝 聚 共 識 , 讓 方 案 可 以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

行 政 會 議 今 天 早 上 召 開 特 別 會 議 , 討 論 並 通 過 對 方 案 作 出 一 些 調 節 , 我 稍 後 會 向 大 家 詳 細 講 述 。

但 首 先 我 必 須 在 此 強 調 特 區 政 府 在 第 五 號 報 告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方 案 , 是 經 過 一 年 多 以 來 多 輪 公 眾 諮 詢 , 在 社 會 各 種 不 同 意 見 當 中 , 找 到 了 最 適 當 的 平 衡 點 ; 方 案 最 大 的 特 色 , 是 充 分 發 揮 區 議 員 的 廣 闊 民 意 基 礎 , 把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注 入 較 高 的 民 主 成 分 , 讓 我 們 的 選 舉 制 度 可 實 質 地 朝 向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邁 進 一 大 步 。

事 實 上 , 自 十 月 十 九 日 推 出 方 案 以 來 , 多 項 民 意 調 查 均 清 楚 顯 示 支 持 方 案 的 市 民 是 佔 多 數 , 顯 示 出 方 案 具 有 廣 泛 的 民 意 基 礎 。 當 然 , 我 們 沒 有 忽 略 民 意 亦 支 持 盡 早 制 訂 普 選 時 間 表 。 但 是 , 民 意 同 時 認 為 不 應 該 因 為 現 時 未 能 訂 出 具 體 時 間 表 而 否 決 方 案 。 民 意 不 想 見 到 本 港 政 制 原 地 踏 步 , 這 個 意 向 是 清 晰 的 , 我 相 信 無 論 是 中 央 政 府 、 特 區 政 府 , 以 至 立 法 會 所 有 議 員 , 都 充 分 了 解 。

我 們 注 意 到 在 過 去 兩 個 月 , 有 不 少 政 團 和 社 會 人 士 對 區 議 會 委 任 制 的 意 見 比 較 集 中 , 他 們 同 意 區 議 員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 是 擴 大 了 這 兩 個 選 舉 的 選 民 基 礎 , 增 強 了 民 主 成 分 。 但 認 為 保 留 委 任 區 議 員 就 有 些 問 題 。 對 這 些 意 見 , 特 區 政 府 在 認 真 研 究 後 , 願 意 作 出 積 極 的 回 應 。

特 區 政 府 在 研 究 上 述 問 題 時 , 從 以 下 兩 個 層 次 進 行 了 分 析 :

第 一 、 應 否 排 斥 委 任 區 議 員 在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之 外 :

根 據 區 議 會 條 例 , 所 有 區 議 員 在 法 律 地 位 和 權 利 上 應 當 是 平 等 的 , 不 應 因 其 產 生 方 式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區 別 。 從 1997年 選 舉 第 一 任 行 政 長 官 開 始 , 包 括 委 任 區 議 員 在 內 的 區 議 員 互 選 產 生 的 代 表 一 直 參 與 了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作 為 一 個 功 能 組 別 , 區 議 會 議 員 也 一 直 具 有 選 舉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權 利 。 區 議 員 選 舉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利 受 到 現 行 《 立 法 會 條 例 》 、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 的 保 障 。 如 果 剝 奪 委 任 區 議 員 的 選 舉 權 利 , 不 但 對 他 們 不 公 平 , 而 且 也 違 反 所 有 區 議 員 權 利 義 務 平 等 的 原 則 。

第 二 、 應 否 減 少 或 取 消 委 任 區 議 員 :

多 年 以 來 委 任 區 議 員 制 度 提 供 了 一 個 渠 道 , 讓 關 注 地 區 事 務 和 有 專 業 才 能 和 經 驗 的 人 士 服 務 社 區 , 對 議 會 工 作 作 出 貢 獻 。 事 實 上 , 委 任 議 員 在 提 高 地 區 管 理 和 服 務 水 平 方 面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 我 在 過 去 兩 個 月 出 席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會 議 , 聽 取 許 多 直 選 區 議 員 的 意 見 , 差 不 多 一 致 承 認 委 任 區 議 員 表 現 出 色 , 甚 至 比 一 些 民 選 區 議 員 更 為 投 入 及 努 力 。 倘 若 大 幅 度 減 少 委 任 區 議 員 數 目 , 甚 至 即 時 全 數 取 消 , 不 但 對 他 們 不 公 平 , 亦 將 會 對 地 區 行 政 和 持 續 為 市 民 提 供 穩 定 而 可 靠 的 地 區 服 務 造 成 一 定 衝 擊 ; 而 且 , 亦 難 以 被 社 會 各 方 面 接 受 。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 要 達 到 平 衡 各 種 因 素 , 真 是 不 容 易 。 在 謹 慎 考 慮 上 述 的 因 素 後 , 特 區 政 府 認 為 可 以 在 這 階 段 對 建 議 方 案 作 出 一 些 調 整 。 我 們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 即 新 一 屆 區 議 會 會 期 開 始 時 , 減 少 委 任 區 議 員 數 目 三 分 之 一 , 即 從 102席 減 至 68席 。 此 後 , 我 們 將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底 前 按 當 時 情 況 , 主 要 是 減 少 區 議 員 委 任 議 席 後 , 社 會 的 反 應 和 區 議 會 運 作 的 情 況 , 決 定 是 否 把 餘 下 的 68席 委 任 議 席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起 全 數 取 消 , 抑 或 先 減 去 一 半 至 34席 , 然 後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取 消 餘 下 的 34席 委 任 議 席 。

這 項 調 整 是 政 府 整 套 政 改 方 案 的 一 個 組 成 部 分 , 但 並 不 涉 及 也 不 需 要 修 改 政 府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的 兩 個 議 案 的 內 容 。 在 兩 個 議 案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情 況 下 , 政 府 會 在 稍 後 透 過 本 地 立 法 落 實 有 關 委 任 區 議 員 數 目 的 調 整 。 正 如 我 剛 剛 說 , 這 項 調 整 是 整 套 政 改 方 案 的 一 個 組 成 部 分 , 因 此 倘 若 議 案 不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 這 項 調 整 將 不 會 執 行 , 當 然 , 社 會 各 界 可 繼 續 討 論 區 議 會 委 任 制 的 安 排 , 例 如 在 明 年 的 區 議 會 檢 討 中 繼 續 討 論 。

我 相 信 特 區 政 府 這 項 逐 步 減 少 委 任 區 議 員 數 目 的 安 排 , 不 但 與 推 動 民 主 發 展 的 大 方 向 一 致 , 亦 符 合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以 及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亦 兼 顧 了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這 已 經 是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做 到 的 最 大 程 度 調 節 , 亦 是 我 們 對 各 界 訴 求 作 出 的 回 應 。 我 衷 心 盼 望 立 法 會 議 員 亦 能 對 清 晰 的 民 意 作 出 回 應 , 市 民 是 希 望 能 夠 通 過 方 案 , 令 我 們 可 以 朝 普 選 目 標 行 出 這 一 步 。 但 是 我 們 是 否 行 得 出 這 一 步 , 就 掌 握 在 我 們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手 上 。 我 們 都 希 望 議 員 能 夠 為 整 體 大 局  想 ,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 通 過 方 案 , 令 我 們 不 至 於 在 民 主 政 制 的 路 途 上 , 原 地 踏 步 , 停 滯 不 前 。 這 個 情 況 我 相 信 全 香 港 市 民 都 不 想 見 到 。

多 謝 各 位 。

( 待 續 )

2 0 0 5 年 1 2 月 1 9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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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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