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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瑞 麟 : 投 票 率 高 對 香 港 發 展 民 主 有 積 極 意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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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九 月 十 三 日 ) 約 凌 晨 一 時 十 五 分 , 於 立 法 會 選 舉 新 聞 中 心 會 見 傳 媒 的 談 話 內 容 ( 中 文 部 分 )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首 先 向 大 家 講 幾 點 , 才 讓 大 家 問 問 題 。 今 日 整 體 的 投 票 人 數 , 經 初 步 點 算 , 超 過 一 百 七 十 萬 的 選 民 已 經 投 票 , 投 票 率 超 過 二 ○ ○ ○ 年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點 五 , 初 步 的 點 算 是 約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 與 九 八 年 的 投 票 率 相 若 , 與 九 八 年 的 實 際 投 票 人 數 比 較 , 也 多 出 了 二 十 多 萬 人 。 有 這 麼 多 選 民 關 心 立 法 會 選 舉 , 確 實 是 一 件 好 事 , 可 以 增 強 立 法 會 的 代 表 性 , 也 對 我 們 逐 步 在 香 港 發 展 民 主 , 有 積 極 意 義 。 特 區 政 府 期 望 與 所 有 今 次 當 選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 緊 密 合 作 , 共 同 服 務 市 民 。

至 於 功 能 組 別 的 投 票 率 , 初 步 點 算 是 約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 這 也 超 越 了 二 ○ ○ ○ 年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六 , 也 與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約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點 五 相 若 。

除 了 投 票 率 及 投 票 人 數 , 今 日 大 家 也 非 常 關 心 投 票 箱 安 排 的 事 宜 。 較 早 前 胡 國 興 法 官 已 向 大 家 解 釋 過 , 今 次 的 安 排 確 實 是 有 不 完 善 的 地 方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作 出 檢 討 。 其 實 在 八 月 期 間 , 我 與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同 事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時 , 我 發 覺 他 們 原 先 準 備 製 造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選 票 , 及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投 票 箱 , 所 以 我 建 議 他 們 應 該 製 造 百 分 之 一 百 , 做 全 面 的 安 排 。 他 們 也 有 跟 進 建 議 , 最 終 印 了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的 選 票 , 也 製 造 了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票 箱 。 縱 使 今 日 的 操 作 依 然 有 不 足 之 處 , 對 於 市 民 引 起 不 便 , 我 們 認 為 須 要 致 歉 。

這 次 選 舉 , 我 覺 得 總 括 而 言 , 有 三 點 值 得 大 家 鼓 舞 。 第 一 方 面 , 今 次 選 舉 有 高 參 與 性 , 不 論 是 投 票 人 或 候 選 人 ; 第 二 方 面 , 我 們 看 到 今 次 的 選 舉 , 有 工 商 界 的 候 選 人 從 功 能 組 別 進 軍 地 區 直 選 : 第 三 方 面 , 大 家 也 看 到 , 選 舉 和 搞 政 治 , 永 遠 也 會 有 新 星 和 新 品 牌 出 現 , 新 、 舊 人 也 要 共 同 努 力 在 這 選 舉 制 度 中 競 爭 。

記 者 : 第 一 , 有 票 站 需 要 暫 停 投 票 , 你 看 會 不 會 影 響 整 個 結 果 的 認 受 性 ? 例 如 會 否 有 候 選 人 不 服 輸 ? 第 二 , 剛 才 你 提 到 , 是 你 建 議 要 就  假 設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投 票 率 去 作 準 備 , 你 作 為 問 責 局 長 , 破 天 荒 居 然 出 現 有 票 站 不 夠 票 箱 的 情 況 , 你 作 為 問 責 局 長 , 有 否 失 責 ? 如 果 不 是 你 , 是 誰 人 要 負 擔 責 任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在 政 制 的 層 面 , 我 們 看 到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 我 們 已 向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選 舉 事 務 處 , 作 出 我 們 政 策 上 的 建 議 , 實 際 上 的 操 作 , 當 然 是 由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選 舉 事 務 處 跟 進 。 今 日 當 我 知 道 有 事 情 發 生 時 , 我 整 天 也 與 選 舉 事 務 處 聯 絡 和 商 量 , 看 看 如 何 盡 快 將 投 票 箱 , 送 到 需 要 新 投 票 箱 的 投 票 站 。 我 也 注 意 到 有 個 別 選 民 , 導 致 他 們 不 便 , 我 願 意 再 三 向 他 們 致 歉 。 但 整 體 而 言 , 我 希 望 所 有 願 意 投 票 的 投 票 人 , 和 願 意 參 加 今 次 選 舉 的 市 民 , 他 們 也 有 足 夠 的 機 會 , 投 下 他 們 重 要 的 一 票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也 說 了 , 他 們 需 要 檢 討 今 次 的 事 情 。

記 者 : 局 長 , 你 可 否 具 體 回 答 , 如 果 有 一 些 票 站 , 的 而 且 確 出 現 開 了 票 箱 , 選 票 放 在 桌 上 的 情 況 , 這 會 否 影 響 選 舉 制 度 的 公 平 性 ? 準 備 了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票 箱 , 為 何 仍 然 出 現 這 些 錯 誤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注 意 到 胡 法 官 早 前 也 解 釋 過 , 今 次 他 們 做 這 個 權 宜 之 計 , 是 在 選 舉 人 的 代 表 和 公 眾 面 前 , 處 理 個 別 的 票 箱 , 將 已 投 的 票 壓 縮 , 創 造 多 一 點 空 間 , 讓 新 投 的 票 可 放 入 投 票 箱 , 他 們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權 宜 之 計 , 但 是 不 影 響 整 個 投 票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 但 詳 情 我 相 信 須 要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 當 然 , 根 據 我 們 的 法 例 , 如 果 有 需 要 , 個 別 人 士 可 以 作 出 選 舉 呈 請 , 法 庭 也 會 按 照 香 港 法 例 處 理 。 但 我 想 要 看 看 今 日 點 票 之 後 整 體 的 情 況 , 和 五 百 多 個 投 票 站 的 報 告 , 交 到 選 舉 事 務 處 後 , 再 向 大 家 作 出 交 代 。

記 者 : 局 長 , 你 沒 有 回 答 , 其 實 會 否 有 機 會 候 選 人 可 以 因 這 個 理 由 而 推 翻 結 果 , 或 因 而 上 訴 ? 你 自 己 本 身 在 整 件 事 有 無 責 任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 任 何 根 據 法 例 可 以 提 出 的 選 舉 呈 請 當 然 是 可 以 提 出 的 。 但 每 一 個 選 舉 呈 請 在 此 階 段 , 我 想 我 不 應 該 詳 細 的 評 論 , 因 為 這 些 法 律 程 序 是 當 時 人 及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間 來 處 理 的 。 在 我 這 方 面 , 我 盡 了 努 力 , 我 看 到 有 需 要 , 我 已 提 出 了 要 作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安 排 ; 我 也 看 到 對 市 民 有 不 便 , 我 也 已 表 達 了 我 的 歉 意 。

記 者 : 「 長 毛 」 很 大 機 會 當 選 , 局 長 你 有 何 看 法 ? 「 長 毛 」 在 接 受 訪 問 時 說 , 如 當 選 在 宣 誓 時 只 會 宣 誓 效 忠 中 國 公 民 和 香 港 公 民 , 這 個 宣 誓 可 否 取 代 向 《 基 本 法 》 效 忠 的 宣 誓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第 一 , 因 為 現 在 仍 在 點 算 選 票 數 目 , 對 個 別 候 選 人 是 否 當 選 , 或 者 無 當 選 , 我 不 適 宜 在 這 裏 詳 加 評 論 。 第 二 , 任 何 當 選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 他 們 都 應 該 根 據 《 基 本 法 》 作 出 宣 誓 。

( 請 同 時 參 閱 談 話 內 容 的 英 文 部 分 )

二 ○ ○ 四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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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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