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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英 國 政 府 香 港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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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 出 席 政 制 發 展 地 區 研 討 會 後 , 就 英 國 政 府 發 表 的 香 港 半 年 報 告 回 答 傳 媒 提 問 的 談 話 內 容 ( 中 文 部 分 ) :

記 者 : 英 國 的 香 港 報 告 ...釋 法 ...損 害 高 度 自 治 , 特 區 政 府 昨 晚 發 表 聲 明 , 可 否 說 說 特 區 政 府 的 立 場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其 實 自 回 歸 以 來 , 我 們 是 完 全 根 據 《 基 本 法 》 在 香 港 實 行 了 「 一 國 兩 制 」 、 「 港 人 治 港 」 和 「 高 度 自 治 」 , 所 有 在 《 基 本 法 》 裏 為 香 港 設 計 的 制 度 已 經 全 面 實 行 。 我 們 也 不 認 同 人 大 的 解 釋 和 釋 法 是 影 響 了 香 港 的 高 度 自 治 或 影 響 了 香 港 的 法 治 制 度 , 因 為 人 大 今 次 的 決 定 是 完 全 依 照 《 基 本 法 》 , 是 合 憲 合 法 的 做 法 , 怎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本 身 的 法 治 制 度 呢 ? 在 《 基 本 法 》 的 設 計 下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並 不 是 香 港 特 區 本 身 可 以 決 定 的 , 是 必 然 需 要 由 中 央 根 據 憲 法 和 《 基 本 法 》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

但 我 也 想 趁 這 個 機 會 向 大 家 重 申 , 根 據 《 聯 合 聲 明 》 , 牽 涉 香 港 政 制 問 題 的 條 款 已 經 在 香 港 執 行 了 , 《 聯 合 聲 明 》 本 身 規 定 我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 通 過 ) 選 舉 或 者 是 本 地 協 商 產 生 的 , 香 港 的 立 法 會 也 經 選 舉 產 生 , 這 兩 方 面 在 《 基 本 法 》 下 我 們 都 已 經 執 行 了 。 最 後 我 想 再 重 申 一 點 , 是 在 《 基 本 法 》 下 定 了 普 選 是 最 終 目 標 , 而 我 們 在 《 基 本 法 》 下 , 需 要 由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區 共 同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 我 們 希 望 , 也 相 信 外 國 政 府 會 繼 續 尊 重 這 個 原 則 。

記 者 : 局 長 , 英 國 政 府 發 表 的 報 告 有 這 樣 的 批 評 , 剛 才 你 所 說 的 是 否 就 是 回 應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是 的 , 我 們 昨 日 已 經 發 表 了 聲 明 , 有 傳 媒 問 我 , 我 便 再 比 較 詳 細 一 點 解 釋 我 們 的 立 場 。

記 者 : 局 長 , 英 、 美 都 相 繼 作 出 這 樣 的 批 評 , 你 是 否 覺 得 會 影 響 香 港 在 國 際 上 的 聲 譽 , 或 對 法 治 ...動 搖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香 港 的 法 治 傳 統 及 精 神 , 大 家 都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 我 們 自 回 歸 以 來 成 立 了 終 審 法 院 , 外 國 有 名 的 資 深 法 官 , 新 西 蘭 、 澳 洲 、 英 國 的 法 官 都 繼 續 來 參 與 我 們 終 審 法 院 的 工 作 , 這 確 定 國 際 的 司 法 界 對 香 港 的 司 法 和 法 律 制 度 有 信 心 , 亦 支 持 我 們 繼 續 這 樣 推 動 。 所 以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國 際 城 市 、 國 際 金 融 貿 易 中 心 , 外 國 投 資 者 、 外 國 政 府 關 心 我 們 香 港 的 發 展 , 這 是 很 自 然 的 , 但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 我 希 望 , 也 相 信 他 們 會 繼 續 尊 重 我 們 根 據 《 基 本 法 》 , 會 處 理 妥 當 香 港 本 身 的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

( 請 同 時 參 閱 談 話 內 容 英 文 部 分 。 )

二 ○ ○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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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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