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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記 者 會 答 問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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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率 領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今 日 ( 五 月 十 一 日 ) 下 午 在 政 府 總 部 新 翼 會 議 廳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會 見 傳 媒 的 答 問 全 文 ( 中 文 部 分 ) :

記 者 : 你 提 到 立 法 會 選 舉 方 面 , 說 可 以 考 慮 新 增 一 些 功 能 界 別 , 其 實 以 甚 麼 準 則 去 決 定 甚 麼 界 別 是 可 以 新 增 ? 以 及 合 資 格 的 選 民 是 以 甚 麼 人 或 者 團 體 作 為 一 個 準 則 ?

政 務 司 司 長 : 這 在 乎 於 社 會 各 界 自 己 的 判 斷 。 當 然 , 我 想 社 會 是 要 求 一 些 具 代 表 性 的 行 業 和 界 別 , 我 們 一 定 會 尊 重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來 做 事 。 現 在 人 大 的 決 定 在 這 方 面 並 沒 有 作 出 任 何 限 制 。

記 者 : 今 次 的 諮 詢 怎 樣 可 以 令 市 民 相 信 不 會 像 第 一 輪 的 諮 詢 那 樣 , 即 使 你 們 三 位 是 如 何 努 力 收 集 意 見 , 其 實 中 央 已 經 有 一 個 譜 , 即 是 他 心 裏 已 打 算 沒 有 二 ○ ○ 七 / 二 ○ ○ 八 普 選 , 以 及 兩 方 面 的 議 席 比 例 要 不 變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相 信 我 們 現 階 段 和 以 往 階 段 有 點 不 同 , 因 在 現 階 段 人 大 已 作 出 解 釋 而 作 決 定 , 很 清 楚 說 出 今 次 考 慮 這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限 制 範 圍 。 換 句 說 話 , 中 央 在 這 方 面 已 作 出 決 定 , 現 時 最 重 要 是 我 們 香 港 各 界 能 對 這 問 題 尋 求 共 識 , 在 這 方 面 ,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會 竭 盡 所 能 , 希 望 社 會 各 界 求 同 存 異 , 我 亦 很 相 信 如 香 港 各 界 能 在 這 方 面 達 到 共 識 的 話 , 能 夠 爭 取 中 央 同 意 的 機 會 更 高 , 我 相 信 最 重 要 是 我 們 要 明 白 , 在 這 方 面 大 家 一 定 要 互 諒 , 亦 明 白 到 任 何 建 議 最 後 都 需 要 要 有 三 方 的 共 識 才 能 夠 成 功 。

記 者 : 人 大 的 決 定 只 說 明 在 ○ 七 / ○ 八 年 不 可 以 普 選 , 但 在 你 的 報 告 裏 說 , 無 論 在 特 首 選 舉 或 是 立 法 會 選 舉 , 選 民 基 礎 都 是 可 以 適 當 地 擴 大 。 換 句 話 說 現 時 你 們 沒 有 排 除 如 某 些 民 主 派 所 說 的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那 些 選 委 , 或 是 功 能 組 別 提 名 人 , 是 否 沒 有 排 除 這 個 方 向 ?

政 務 司 司 長 : 專 責 小 組 和 政 府 內 部 非 常 樂 意 聽 取 在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範 圍 以 內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建 議 , 以 進 一 步 能 夠 推 展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進 程 , 所 以 如 果 各 位 有 甚 麼 具 體 的 方 案 不 妨 提 出 , 大 家 作 出 討 論 。 但 對 於 一 些 已 經 超 越 了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範 疇 的 方 案 , 我 自 己 覺 得 他 們 會 難 以 得 到 三 方 面 , 即 立 法 會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 行 政 長 官 和 人 大 常 委 的 共 識 。 我 們 要 面 對 這 些 挑 戰 。

記 者 : 這 是 否 已 經 超 越 了 這 個 範 疇 ?

政 務 司 司 長 : 現 時 在 乎 於 具 體 方 案 的 內 容 , 然 後 與 人 大 的 決 定 作 引 證 , 我 們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亦 提 及 有 些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考 慮 。

記 者 : 在 報 告 2.12關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一 段 提 及 希 望 加 強 它 的 廣 泛 代 表 性 , 以 及 容 許 各 界 人 更 多 人 士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 我 猜 你 們 的 想 法 是 想 多 些 人 能 夠 參 與 為 候 選 人 , 並 把 選 民 的 範 圍 擴 大 , 有 甚 麼 方 法 可 以 確 保 這 兩 件 事 情 , 即 是 使 多 些 人 參 選 之 餘 , 又 不 會 太 濫 , 並 達 到 一 定 的 標 準 , 確 保 候 選 人 的 質 素 , 但 又 可 以 擴 大 選 民 的 基 礎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很 相 信 香 港 人 對 這 方 面 是 十 分 理 性 和 理 智 。 我 亦 很 希 望 我 們 在 本 月 底 之 內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研 討 會 , 對 各 個 議 題 作 出 較 深 入 的 討 論 。 在 這 方 面 希 望 透 過 討 論 後 ,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作 出 包 容 的 態 度 , 我 想 找 尋 一 個 共 識 不 是 太 困 難 。 當 然 , 如 剛 才 我 所 說 , 我 們 要 盡 量 在 人 大 決 定 的 範 圍 內 辦 事 。

記 者 : 是 否 會 在 提 名 的 數 目 方 面 有 限 制 , 不 要 讓 一 個 人 拿 七 百 多 個 , 扼 殺 了 其 他 候 選 人 的 機 會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想 這 件 事 亦 都 是 可 以 提 出 來 , 不 妨 提 出 來 讓 大 家 討 論 。 我 想 最 重 要 的 是 剛 才 所 說 的 基 準 , 就 是 在 人 大 決 定 之 下 沒 有 違 背 , 我 們 都 可 以 拿 出 來 討 論 。 我 相 信 拿 出 來 討 論 後 , 各 方 各 界 的 意 見 拿 出 來 時 , 很 容 易 便 會 尋 求 到 共 識 。

記 者 : … … 這 … … 也 沒 有 違 背 到 … …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相 信 很 難 就 每 一 個 具 體 的 方 案 去 談 及 是 否 有 違 背 這 件 事 , 是 否 可 以 符 合 呢 ? 這 要 視 乎 詳 細 列 出 來 後 , 然 後 才 可 以 研 究 。 但 我 相 信 在 這 階 段 ,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應 該 都 可 以 提 出 來 。 以 及 看 看 人 大 的 決 定 , 大 家 小 心 地 引 證 一 下 , 亦 要 考 慮 我 們 已 經 有 三 個 月 的 諮 詢 , 知 道 香 港 各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 哪 一 件 東 西 才 能 夠 尋 求 到 一 個 共 識 , 我 想 這 是 更 為 重 要 。 我 們 最 要 努 力 的 就 是 尋 求 一 些 香 港 人 大 家 可 以 普 遍 接 納 的 方 案 , 各 方 各 界 可 以 接 納 的 方 案 。 這 方 案 如 果 能 夠 符 合 人 大 決 定 的 範 圍 內 , 我 相 信 我 們 爭 取 這 個 可 以 共 識 的 機 會 一 定 會 高 。

記 者 : 這 次 諮 詢 為 期 三 個 多 月 , 過 了 立 法 會 期 , 其 實 你 是 否 有 意 想 把 這 件 事 拖 過 立 法 會 期 , 萬 一 當 有 爭 的 時 候 , 便 會 使 民 主 派 在 選 舉 上 有 一 個 籌 碼 ?

政 務 司 司 長 : 香 港 政 府 作 出 公 開 諮 詢 的 政 策 是 有 規 則 的 , 一 般 的 諮 詢 期 都 有 定 期 , 不 能 少 於 三 個 月 。 另 外 , 這 是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議 題 , 好 像 是 我 們 尋 求 改 變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是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議 題 , 我 相 信 我 們 提 出 , 到 八 月 底 的 諮 詢 期 , 這 是 合 理 的 方 法 和 安 排 。

記 者 : 早 前 有 內 地 學 者 已 說 過 不 可 以 變 相 普 選 , 即 是 中 央 不 會 認 同 。 如 果 真 是 屆 時 香 港 經 過 討 論 所 得 出 的 方 案 出 是 變 相 普 選 , 選 民 基 礎 很 大 , 中 央 又 會 如 何 呢 , 會 否 先 前 先 提 出 一 個 框 架 說 明 最 多 的 數 額 , 這 才 開 始 諮 詢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相 信 香 港 人 現 時 很 清 楚 知 道 中 央 的 決 定 , 在 我 們 討 論 方 案 時 , 我 相 信 香 港 人 會 很 理 性 、 很 理 智 討 論 這 些 問 題 , 每 一 個 方 案 、 人 大 決 定 和 背 後 的 說 明 , 都 看 得 清 楚 會 否 有 違 背 , 我 很 相 信 我 們 最 後 能 夠 達 成 共 識 , 是 會 符 合 人 大 決 定 範 圍 內 的 每 項 事 情 。 如 果 採 用 這 方 法 的 時 候 , 我 希 望 能 夠 爭 取 各 方 面 的 共 識 是 比 較 容 易 。

記 者 : 根 據 四 月 六 日 人 大 釋 法 , 中 央 作 出 了 決 定 , 交 回 來 特 區 之 後 , 這 個 諮 詢 特 區 自 己 負 責 和 政 府 自 己 提 案 的 。 我 想 問 一 下 , 你 提 到 將 來 有 些 方 案 要 小 心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印 證 的 , 這 一 步 是 特 區 政 府 自 己 做 , 還 是 上 去 再 問 一 次 中 央 , 問 過 是 對 了 , 才 提 一 個 方 案 出 來 , 還 是 若 小 組 自 行 解 釋 , 小 組 有 甚 麼 權 力 去 解 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某 一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想 今 次 人 大 決 定 相 當 清 楚 , 它 說 明 得 很 清 楚 。 今 次 的 諮 詢 程 序 是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做 的 。 我 想 普 羅 大 眾 亦 都 很 清 楚 中 央 的 決 定 範 圍 是 怎 樣 , 我 想 我 們 已 有 充 分 的 資 料 給 香 港 普 羅 大 眾 , 對 於 任 何 方 案 都 可 以 做 到 分 析 , 可 以 做 到 印 證 的 。 當 然 過 程 之 中 我 們 會 和 中 央 溝 通 , 但 主 要 的 工 作 , 主 要 的 工 序 都 會 在 香 港 舉 行 , 這 個 是 我 們 香 港 尋 求 共 識 , 這 是 我 們 的 工 作 , 是 我 們 的 機 會 。

記 者 : 有 了 方 案 之 後 … … 民 意 大 部 分 支 持 , 都 要 問 過 中 央 , 特 區 政 府 才 會 提 案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們 記 得 , 提 案 是 我 們 可 以 提 案 , 但 我 們 記 得 達 到 共 識 , 便 記 得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安 排 , 是 要 有 三 方 共 識 才 行 。 我 們 很 希 望 能 夠 透 過 我 們 香 港 商 討 之 後 和 中 央 溝 通 , 希 望 我 們 達 到 共 識 能 夠 順 利 去 立 法 。

記 者 : 我 是 想 了 解 清 楚 一 點 , 政 府 會 否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數 方 面 設 上 限 呢 ? 因 為 人 大 釋 法 說 要 循 序 漸 進 , 當 然 不 可 以 由 八 百 人 躍 升 至 六 百 萬 人 , 但 是 你 可 以 辯 稱 十 萬 人 , 甚 至 二 十 萬 人 都 是 循 序 漸 進 , 對 於 這 方 面 , 你 有 甚 麼 看 法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相 信 最 重 要 是 要 合 理 , 在 我 們 這 方 面 來 說 , 任 何 沒 有 違 背 基 本 法 的 條 規 , 沒 有 違 背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的 決 定 ( 的 方 案 ) , 都 可 以 提 出 來 討 論 。 但 要 能 夠 得 到 共 識 的 話 , 一 定 不 能 超 越 這 些 界 限 , 一 定 要 考 慮 到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有 關 這 個 問 題 , 我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提 出 了 一 些 有 關 的 因 素 。

記 者 : 你 剛 才 說 到 今 次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問 題 , 你 們 一 般 的 諮 詢 期 不 會 少 於 三 個 月 , 但 為 何 你 就 只 訂 三 個 月 , 其 實 是 中 央 想 你 們 早 些 做 完 , 還 是 你 心 目 中 有 一 個 時 間 表 ? 為 何 做 方 案 的 諮 詢 期 只 有 三 個 月 ? 你 認 為 足 夠 嗎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認 為 如 果 普 羅 大 眾 認 為 三 個 月 時 間 時 間 不 足 , 需 要 延 長 的 話 , 我 們 一 定 樂 意 考 慮 。 但 我 覺 得 三 個 月 諮 詢 期 是 我 們 一 貫 的 做 法 , 我 認 為 如 果 大 家 努 力 , 是 可 以 有 時 間 做 到 的 。 如 果 覺 得 這 個 時 間 不 足 夠 , 大 家 可 以 拿 出 來 討 論 。 我 們 的 建 議 是 希 望 能 在 八 月 底 收 回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記 者 : 司 長 , 你 剛 才 的 說 法 是 , 最 後 判 定 方 案 是 全 國 人 大 的 決 定 , 如 果 到 時 你 收 集 的 意 見 , 大 部 分 的 民 意 都 是 支 持 某 一 個 方 案 , 而 你 們 已 判 斷 了 這 方 案 是 不 符 合 人 大 的 決 定 時 , 是 否 說 諮 詢 基 本 上 民 意 是 沒 有 甚 麼 意 義 呢 ? 同 時 這 個 判 斷 是 否 會 成 為 一 個 關 卡 ?

政 務 司 司 長 : 最 重 要 的 是 人 大 的 決 定 是 不 可 以 更 改 的 , 我 亦 相 信 香 港 人 是 實 際 和 理 性 的 , 我 們 現 時 不 用 推 敲 我 們 一 定 要 找 一 個 方 案 是 不 符 合 這 個 意 見 。 我 相 信 大 家 把 各 個 方 案 拿 出 來 討 論 、 公 開 研 究 時 , 一 定 可 尋 求 到 一 個 各 方 面 都 可 以 接 受 的 方 案 , 亦 能 符 合 人 大 的 決 定 和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規 條 。

記 者 : 其 實 有 很 多 行 家 都 有 問 到 擴 大 選 委 員 的 人 數 究 竟 如 何 ? 是 否 要 符 合 循 序 漸 進 , 可 能 一 下 子 跳 到 六 百 萬 不 適 合 , 但 譬 如 跳 到 幾 十 萬 又 怎 樣 ? 如 果 最 後 不 能 達 致 共 識 時 , 又 會 否 再 次 採 用 釋 法 去 解 釋 甚 麼 叫 做 循 序 漸 進 ? 以 及 你 怎 會 有 信 心 , 大 家 會 達 致 共 識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相 信 最 重 要 是 我 們 要 對 香 港 有 信 心 , 我 相 信 香 港 人 對 這 方 面 是 實 際 的 , 亦 知 道 我 們 怎 樣 能 夠 穩 步 向 民 主 方 向 發 展 , 亦 很 希 望 ○ 七 /○ 八 可 以 有 變 更 。 從 這 個 概 念 之 下 , 我 很 相 信 這 方 面 應 該 可 以 尋 求 達 致 共 識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補 充 一 句 , 司 長 。 大 家 要 知 道 , 其 實 這 個 過 程 不 單 由 特 區 政 府 作 主 導 , 我 們 跟 香 港 社 會 是 有 互 動 的 。 你 要 看 看 , 在 《 基 本 法 》 下 , 立 法 會 的 角 色 亦 非 常 重 要 , 要 有 三 分 二 議 員 支 持 , 我 們 所 提 出 的 方 案 才 行 得 通 。 所 以 , 如 果 大 家 說 選 舉 委 員 會 擴 大 多 少 , 我 相 信 立 法 會 內 的 不 同 黨 派 、 直 選 議 員 和 功 能 團 體 選 出 來 的 議 員 都 有 他 們 的 意 見 。 現 時 功 能 界 別 所 代 表 的 很 多 團 體 , 都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裏 有 角 色 , 所 以 在 這 個 互 動 過 程 中 , 我 們 跟 香 港 社 會 不 同 的 團 體 、 不 同 的 黨 派 , 大 家 要 凝 聚 一 個 共 識 , 意 見 的 表 達 是 會 幫 助 我 們 掌 握 脈 搏 , 以 及 如 何 走 這 條 路 才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所 以 , 大 家 在 未 來 幾 個 月 , 可 以 觀 察 入 微 看 看 過 程 如 何 。

記 者 : 司 長 , 港 大 最 新 的 民 調 指 司 長 你 近 一 個 月 來 跌 了 差 不 多 十 分 , 市 民 對 中 央 的 信 任 也 跌 了 很 多 , 這 是 否 反 映 了 市 民 對 中 央 或 專 責 小 組 或 對 你 本 人 已 失 了 信 心 , 你 如 何 相 信 市 民 願 意 給 予 你 意 見 而 你 又 能 客 觀 綜 合 他 們 的 意 見 ?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對 香 港 的 市 民 充 滿 信 心 , 我 由 始 至 終 也 未 曾 低 估 整 個 工 序 的 艱 鉅 性 , 我 亦 很 明 白 市 民 很 明 白 政 制 發 展 這 個 議 題 是 充 滿 挑 戰 的 , 我 只 知 道 我 與 專 責 小 組 的 成 員 要 全 力 以 赴 , 要 竭 盡 所 能 , 幫 助 香 港 社 會 在 人 大 決 定 之 內 尋 求 一 個 最 好 的 共 識 , 能 夠 保 持 我 們 這 個 民 主 過 程 的 動 力 , 維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安 定 , 我 一 定 感 謝 , 而 且 完 全 尊 重 市 民 對 我 的 評 估 , 我 只 會 抱  有 則 改 之 , 無 則 嘉 勉 。

記 者 : 曾 司 長 , 剛 才 提 到 選 委 會 的 演 變 要 合 理 , 又 要 穩 步 , 其 實 選 委 會 已 經 由 四 百 人 變 為 八 百 人 , 下 一 步 是 否 增 至 一 千 二 百 人 , 這 是 否 符 合 你 所 提 出 的 穩 步 和 合 理 呢 ?

政 務 司 司 長 : 這 並 不 是 由 我 作 決 定 , 我 相 信 普 羅 大 眾 有 甚 麼 意 見 、 具 體 方 案 , 都 可 以 提 出 , 這 就 是 我 在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的 目 的 。 個 別 方 案 提 出 後 , 大 家 一 起 討 論 , 自 然 會 產 生 共 識 ,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

記 者 : 有 關 程 序 的 問 題 想 問 梁 司 長 。 報 告 書 提 到 的 那 幾 個 修 改 , 如 果 只 是 修 改 功 能 組 別 選 民 人 數 或 選 委 會 選 民 人 數 , 是 否 只 需 修 改 本 地 法 例 即 可 ? 另 外 , 報 告 書 中 沒 有 提 及 特 首 是 否 可 以 是 政 黨 成 員 , 同 時 是 否 繼 續 採 用 名 單 比 例 代 表 制 ? 這 些 是 否 都 只 需 修 改 本 地 法 例 ?

律 政 司 司 長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均 有 規 定 關 於 這 些 選 舉 的 細 節 , 如 功 能 組 別 等 , 是 由 特 區 政 府 具 體 立 法 規 定 。 人 大 的 決 定 已 經 說 明 那 些 是 可 以 修 改 , 如 果 與 附 件 一 原 來 有 所 不 同 , 而 沒 有 授 權 特 區 自 行 立 法 規 定 的 , 那 些 就 要 修 改 產 生 辦 法 , 任 何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是 需 要 三 方 面 同 意 的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補 充 一 句 , 梁 司 長 說 的 是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的 範 圍 , 而 我 們 今 天 的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 主 要 是 提 出 這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 比 較 高 層 次 的 考 慮 , 主 要 牽 涉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本 身 的 規 定 , 或 是 與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有 關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 以 及 立 法 會 功 能 團 體 的 選 民 組 成 。 這 些 是 比 較 重 大 的 問 題 , 我 們 在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提 出 來 。 但 當 然 有 另 一 個 層 次 的 問 題 , 我 們 將 來 做 本 地 立 法 時 是 需 要 處 理 的 , 行 政 長 官 是 否 可 以 由 有 政 黨 背 景 的 人 士 參 與 選 舉 , 以 及 立 法 會 地 區 選 舉 名 單 投 票 制 、 比 例 代 表 制 , 這 些 都 是 本 地 立 法 層 面 來 處 理 。 我 們 在 下 一 階 段 談 到 本 地 立 法 時 , 當 然 要 與 立 法 會 及 社 會 上 不 同 團 體 商 討 這 些 問 題 , 但 在 現 階 段 , 我 們 所 接 觸 的 團 體 、 政 黨 、 政 團 , 他 們 希 望 就 這 幾 方 面 提 問 題 , 我 們 都 很 樂 意 聽 取 , 但 工 序 就 是 先 處 理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的 建 議 修 改 , 後 處 理 本 地 立 法 的 修 改 。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要 是 程 序 的 問 題 , 現 階 段 最 主 要 是 任 何 有 關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和 產 生 立 法 會 方 法 的 意 見 , 不 論 是 因 為 要 修 改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還 是 要 修 改 本 地 法 律 , 我 們 都 希 望 聽 取 各 位 的 意 見 。 最 後 , 我 們 在 整 理 後 , 有 部 分 我 們 需 要 修 改 附 件 的 條 文 , 有 些 我 們 需 要 作 出 本 地 立 法 , 我 們 遲 些 可 以 分 拆 來 處 理 。 多 謝 各 位 。

( 請 同 時 參 閱 英 文 部 分 )

二 ○ ○ 四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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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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