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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發 表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三 號 報 告 記 者 會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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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五 月 十 一 日 ) 下 午 在 政 府 總 部 新 翼 會 議 廳 發 表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會 見 傳 媒 的 發 言 全 文 :

各 位 傳 媒 朋 友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今 天 發 表 了 第 三 號 報 告 , 標 誌 著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 進 入 了 討 論 具 體 方 案 的 新 階 段 。

根 據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作 出 的 決 定 , 第 三 號 報 告 羅 列 了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哪 些 方 面 可 考 慮 修 改 , 作 為 社 會 在 構 思 及 提 出 有 關 意 見 及 具 體 方 案 時 的 參 考 資 料 。

在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方 面 , 第 三 號 報 告 羅 列 出 可 考 慮 修 改 的 地 方 , 包 括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成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和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所 需 委 員 數 目 。 在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方 面 ,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所 選 出 的 議 席 數 目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 和 有 關 容 許 擁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人 士 當 選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規 定 。

除 了 第 三 號 報 告 所 羅 列 的 可 考 慮 修 改 的 地 方 之 外 , 專 責 小 組 亦 歡 迎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就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其 他 方 面 提 出 意 見 和 具 體 方 案 。

在 此 , 我 呼 籲 社 會 各 界 積 極 參 與 討 論 。 我 明 白 , 社 會 上 有 部 分 人 因 為 未 能 在 二 ○ ○ 七 年 和 二 ○ ○ 八 年 實 行 兩 個 普 選 而 感 到 不 滿 。 但 是 , 我 希 望 他 們 可 以 很 快 克 服 這 些 情 緒 , 同 心 協 力 , 善 用 放 在 我 們 面 前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好 時 機 。

在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同 意 ○ 七 和 ○ 八 年 兩 個 選 舉 方 法 可 以 修 改 後 , 要 就 此 作 出 怎 樣 的 修 改 , 現 時 就 要 看 我 們 各 界 有 沒 有 決 心 和 毅 力 , 通 過 包 容 和 真 誠 的 對 話 , 細 心 思 考 , 克 服 彼 此 的 分 歧 , 消 除 成 見 , 為 香 港 社 會 建 立 共 識 , 最 後 達 到 《 基 本 法 》 所 規 定 需 要 的 三 方 共 識 。

為 了 推 動 香 港 社 會 進 入 理 性 及 務 實 的 具 體 方 案 討 論 , 專 責 小 組 將 舉 行 一 系 列 研 討 會 , 讓 各 黨 各 派 各 界 人 士 能 夠 通 過 直 接 溝 通 , 理 解 彼 此 的 觀 點 和 憂 慮 , 這 不 單 能 夠 為 如 何 修 改 ○ 七 和 ○ 八 年 選 舉 方 法 的 方 案 集 思 廣 益 , 還 可 以 讓 各 界 看 到 為 尋 求 共 識 而 作 出 商 討 包 容 的 好 處 。

換 言 之 , 專 責 小 組 將 展 開 廣 泛 收 集 社 會 意 見 的 工 作 。 為 了 讓 市 民 有 足 夠 時 間 提 供 具 體 方 案 的 建 議 , 收 集 意 見 工 作 將 為 期 三 個 多 月 , 至 本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 第 三 號 報 告 第 四 章 也 載 列 了 提 交 書 面 意 見 及 具 體 方 案 的 辦 法 。 當 然 , 專 責 小 組 也 歡 迎 任 何 團 體 或 人 士 提 交 他 們 的 書 面 意 見 和 具 體 方 案 , 專 責 小 組 亦 樂 意 應 他 們 的 要 求 安 排 會 面 。

我 很 希 望 , 不 同 的 團 體 和 人 士 可 以 向 專 責 小 組 提 出 符 合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的 具 體 方 案 建 議 。 任 何 超 乎 這 範 疇 的 做 法 都 會 徒 勞 無 功 。 假 若 我 們 真 的 要 改 進 香 港 的 政 制 , 我 們 就 必 須 為 可 為 而 為 , 不 做 不 可 為 的 事 。 否 則 , 便 會 浪 費 建 立 共 識 的 機 會 , 難 以 符 合 社 會 要 改 進 ○ 七 及 ○ 八 年 選 舉 方 法 的 期 望 。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後 , 專 責 小 組 會 整 理 這 階 段 收 集 到 的 社 會 意 見 , 預 計 今 年 秋 季 可 以 根 據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歸 納 出 一 系 列 的 可 能 方 案 , 再 向 公 眾 作 進 一 步 諮 詢 。 專 責 小 組 將 繼 續 在 高 透 明 度 下 運 作 , 只 要 有 關 人 士 不 反 對 , 我 們 會 把 所 有 收 到 的 意 見 公 開 。

我 現 在 樂 意 回 答 大 家 的 提 問 。

二 ○ ○ 四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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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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