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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就 立 法 會 主 席 裁 決 議 案 回 答 傳 媒 提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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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五 月 七 日 ) 出 席 香 港 華 人 革 新 協 會 會 慶 酒 會 後 , 回 答 傳 媒 提 問 的 談 話 內 容 ( 只 有 中 文 ) :

記 者 : ( 就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 當 中 包 括 批 評 人 大 常 委 會 , 對 此 立 法 會 主 席 所 作 裁 決 的 回 應 。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想 在 香 港 社 會 , 其 實 逐 步 大 家 都 更 加 明 白 , 人 大 常 委 會 今 次 做 的 決 定 , 都 是 基 於 香 港 的 長 遠 利 益 , 及 基 於 香 港 可 以 根 據 《 基 本 法 》 繼 續 發 展 我 們 的 政 制 。 我 們 相 信 在 立 法 會 之 內 、 立 法 會 以 外 , 都 廣 泛 逐 步 有 這 個 看 法 。

記 者 : 局 長 , 政 府 是 否 認 為 議 員 在 立 法 會 之 內 , 即 使 是 發 言 說 人 大 常 委 會 違 法 都 不 可 以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就 這 方 面 , 律 政 司 司 長 已 經 向 立 法 會 主 席 提 供 過 特 區 政 府 的 意 見 , 現 在 立 法 會 主 席 也 經 過 分 析 作 出 裁 決 , 我 想 暫 時 也 是 留 給 立 法 會 內 部 處 理 這 個 議 題 。

記 者 : 根 據 現 在 的 憲 政 架 構 , 是 不 是 立 法 會 如 果 批 評 人 大 常 委 會 其 實 會 超 越 了 《 基 本 法 》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在 香 港 , 我 們 的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的 權 力 , 《 基 本 法 》 本 身 是 有 清 楚 的 原 則 訂 明 , 香 港 特 區 是 根 據 中 央 的 授 權 行 使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的 權 力 的 。 我 們 任 何 工 作 和 任 何 行 動 都 要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來 處 理 。 但 說 回 政 制 發 展 , 我 深 信 假 以 時 日 , 香 港 社 會 都 會 更 加 清 楚 明 白 人 大 常 委 會 今 次 的 決 定 , 是 以 香 港 的 長 遠 利 益 為 出 發 點 , 也 希 望 香 港 可 以 繼 續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和 原 則 平 穩 發 展 我 們 的 選 舉 制 度 。

二 ○ ○ 四 年 五 月 七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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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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