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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記 者 會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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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三 月 三 十 日 ) 出 席 記 者 會 , 講 述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與 人 大 常 委 會 代 表 會 面 及 提 交 報 告 事 宜 的 發 言 全 文 :

我 想 跟 大 家 講 講 專 責 小 組 對 政 制 發 展 法 律 程 序 的 看 法 , 和 我 們 今 天 上 午 與 人 大 常 委 會 代 表 的 會 面 。

特 區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自 本 年 一 月 七 日 成 立 以 來 ,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 收 集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對 《 基 本 法 》 中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亦 於 二 月 八 日 至 十 日 , 經 國 務 院 港 澳 辦 的 安 排 下 , 前 往 北 京 與 港 澳 辦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法 制 工 作 委 員 會 會 面 , 就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進 行 商 討 。 專 責 小 組 直 至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共 約 見 了 約 82組 團 體 和 人 士 , 並 收 到 約 600份 市 民 的 信 件 、 傳 真 和 電 郵 , 當 中 超 過 200份 涉 及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

經 過 兩 個 多 月 的 廣 泛 討 論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可 以 為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作 出 總 結 , 並 準 備 了 第 一 號 報 告 , 提 出 專 責 小 組 在 這 方 面 的 看 法 。

至 於 有 關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等 問 題 , 專 責 小 組 將 稍 後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中 詳 細 說 明 。

我 想 藉 這 個 機 會 多 謝 社 會 各 界 對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 積 極 發 表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對 收 集 到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書 , 作 出 了 整 理 和 研 究 。 概 括 而 言 , 團 體 和 個 人 向 專 責 小 組 就 這 方 面 表 達 了 以 下 意 見 :

關 於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中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當 用 甚 麼 立 法 方 式 處 理 , 較 多 意 見 認 為 需 要 修 改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的 產 生 辦 法 及 進 行 本 地 立 法 。 另 亦 有 一 些 意 見 認 為 只 須 進 行 本 地 立 法 。

  • 關 於 是 否 須 要 援 引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修 改 兩 個 附 件 的 產 生 辦 法 , 較 多 意 見 認 為 不 需 要 援 引 , 而 有 些 人 士 卻 認 為 有 需 要 。

  • 關 於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啟 動 問 題 , 較 多 意 見 認 為 可 由 特 區 政 府 啟 動 有 關 附 件 修 改 程 序 , 但 有 個 別 意 見 認 為 特 區 立 法 會 在 此 也 有 啟 動 權 。 另 有 意 見 指 應 先 與 中 央 充 分 商 討 。 有 些 意 見 亦 認 為 應 先 取 得 立 法 會 、 特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的 共 識 , 才 啟 動 附 件 修 改 程 序 。

  •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組 成 方 面 , 大 部 分 的 意 見 同 意 若 未 能 達 成 共 識 進 行 任 何 修 改 , 可 以 繼 續 沿 用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 關 於 「 二 ○ ○ 七 年 以 後 」 應 如 何 理 解 , 較 多 意 見 認 為 應 包 括 二 ○ ○ 七 年 , 但 也 有 意 見 認 為 不 包 括 二 ○ ○ 七 年 。

專 責 小 組 對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的 法 理 及 論 據 , 作 了 客 觀 及 專 業 的 分 析 。 由 於 涉 及 法 律 問 題 , 我 們 注 重 的 是 提 出 意 見 的 理 據 質 素 , 而 不 是 數 目 多 寡 。 綜 合 各 方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定 出 了 特 區 政 府 對 這 些 法 律 問 題 的 看 法 , 讓 我 現 在 向 大 家 介 紹 :

第 一 , 關 於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中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當 用 什 麼 立 法 方 式 處 理 , 我 們 認 為 應 採 用 兩 個 層 次 的 修 改 程 序 , 即 先 按 《 基 本 法 》 有 關 附 件 的 程 序 修 改 產 生 辦 法 , 然 後 修 訂 本 地 選 舉 條 例 落 實 細 節 安 排 。

第 二 , 關 於 須 否 援 引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去 修 改 兩 個 附 件 的 產 生 辦 法 , 我 們 的 理 解 是 可 依 照 有 關 附 件 所 載 列 的 特 別 程 序 作 出 修 改 , 只 要 有 關 修 改 不 偏 離 《 基 本 法 》 的 主 體 條 文 , 便 無 須 援 引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的 修 改 程 序 。

第 三 , 關 於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啟 動 問 題 , 我 們 認 為 倘 若 確 定 了 需 要 修 改 產 生 辦 法 , 便 須 按 照 有 關 附 件 的 程 序 處 理 。 參 照 《 基 本 法 》 第 七 十 四 條 , 只 有 特 區 政 府 才 可 以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有 關 政 治 體 制 的 法 律 草 案 。

第 四 , 如 果 未 能 就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達 成 共 識 , 可 沿 用 第 三 屆 的 組 成 方 法 。

第 五 , 關 於 「 二 ○ ○ 七 年 以 後 」 應 如 何 理 解 , 我 們 的 看 法 與 較 早 前 表 達 的 立 場 一 樣 , 就 是 如 有 需 要 , 二 ○ ○ 七 年 第 三 屆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是 可 以 考 慮 修 改 的 。

我 們 在 今 天 把 專 責 小 組 這 份 報 告 , 包 括 我 們 在 香 港 社 會 上 所 接 獲 的 意 見 書 , 呈 交 了 人 大 常 委 會 。 專 責 小 組 今 早 與 人 大 常 委 會 代 表 包 括 人 大 常 委 會 喬 曉 陽 副 秘 書 長 、 人 大 常 委 法 工 委 李 飛 副 主 任 及 港 澳 辦 徐 澤 副 主 任 , 舉 行 了 非 常 坦 誠 和 友 好 的 會 面 。

他 們 很 細 心 的 聆 聽 了 專 責 小 組 對 《 基 本 法 》 政 制 發 展 的 法 律 程 序 的 看 法 , 及 我 們 講 述 香 港 團 體 及 個 人 就 這 些 方 面 提 交 的 意 見 。 他 們 表 示 , 人 大 常 委 會 十 分 重 視 在 釋 法 前 聽 取 專 責 小 組 的 報 告 書 , 並 特 意 委 派 他 們 到 深 圳 與 專 責 小 組 會 面 。 他 們 認 為 我 們 表 達 的 意 見 將 有 助 人 大 常 委 即 將 舉 行 的 會 議 , 了 解 香 港 社 會 對 這 些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看 法 。

他 們 也 表 示 理 解 有 部 份 香 港 人 對 釋 法 有 疑 慮 。 他 們 重 申 , 人 大 常 委 會 依 法 就 《 基 本 法 》 這 些 法 律 規 定 作 出 解 釋 , 目 的 是 讓 大 家 清 楚 掌 握 法 律 程 序 的 基 礎 , 以 探 討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我 知 道 社 會 有 意 見 認 為 人 大 常 委 無 需 釋 法 , 但 我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 現 時 就 這 些 問 題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釋 法 , 其 實 是 及 時 解 決 實 際 問 題 。 法 律 程 序 是 政 制 發 展 檢 討 的 基 礎 和 前 提 。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一 日 不 解 決 , 下 一 步 政 制 發 展 工 作 都 不 能 展 開 。 我 們 社 會 就 這 方 面 討 論 已 進 行 了 兩 個 多 月 , 市 民 一 直 都 有 所 期 待 , 盼 望 政 制 發 展 能 有 明 確 的 法 律 程 序 為 依 據 去 進 行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 但 社 會 現 時 對 法 律 程 序 的 意 見 是 紛 紜 的 。

此 外 , 現 時 人 大 常 委 根 據 《 基 本 法 》 賦 予 的 權 力 就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作 出 解 釋 , 是 最 具 權 威 而 且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合 法 合 憲 途 徑 。 我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 政 制 發 展 的 法 律 程 序 不 能 只 靠 兩 地 官 員 或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的 個 人 解 讀 。 否 則 , 不 同 意 見 的 團 體 或 個 人 各 執 一 詞 , 甚 至 訴 諸 訴 訟 , 屆 時 市 民 便 要 面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不 明 朗 的 局 面 , 影 響 政 制 發 展 步 伐 。

我 希 望 各 方 能 冷 靜 面 對 當 前 的 問 題 , 《 基 本 法 》 任 何 的 條 文 都 是 一 國 兩 制 的 一 部 分 , 中 央 鼓 勵 香 港 各 界 討 論 政 制 的 發 展 , 並 會 細 心 聆 聽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看 法 。

最 後 , 我 想 講 講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一 號 報 告 」 已 存 放 在 十 八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市 民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 於 今 天 下 午 五 時 開 始 供 市 民 索 取 , 大 家 並 可 以 在 政 制 發 展 專 設 網 頁 www.cab-review.gov.hk 瀏 覽 。

此 外 , 報 告 的 附 件 為 社 會 各 界 的 書 面 意 見 書 , 和 專 責 小 組 與 團 體 個 人 就 有 關 法 律 程 序 部 份 的 會 談 摘 要 , 附 件 文 本 已 上 載 於 政 制 發 展 專 設 網 頁 。 十 八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市 民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也 有 存 放 文 本 以 供 參 閱 。

多 謝 各 位 。

二 ○ ○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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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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