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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就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辦 法 議 案 回 應 議 員 的 致 辭 ( 只 有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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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就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辦 法 的 議 案 , 回 應 議 員 的 致 辭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女 士 :

今 天 的 動 議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議 案 , 也 是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影 響 深 遠 的 議 案 。 我 很 仔 細 地 聆 聽 了 幾 十 位 議 員 的 辯 論 、 發 言 , 我 相 信 無 論 大 家 是 贊 成 或 反 對 這 個 議 案 , 一 息 間 後 大 家 的 投 票 是 非 常 具 有 憲 制 、 歷 史 和 政 治 的 意 義 , 你 們 這 一 票 將 會 決 定 香 港 未 來 數 年 是 有 或 是 沒 有 民 主 進 程 。

有 幾 位 議 員 指 出 , 今 日 反 對 派 的 議 員 採 取 一 個 「 沉 默 是 金 」 的 策 略 , 但 是 「 沉 默 是 金 」 並 不 表 示 可 以 對 民 意 視 若 無 睹 。 立 法 會 是 一 個 代 表 民 意 的 機 構 , 在 過 去 兩 個 月 , 我 們 看 得 很 清 楚 , 民 意 的 取 向 有 三 方 面 :

第 一 , 有 大 約 一 半 的 市 民 是 接 受 、 支 持 我 們 在 五 號 報 告 書 提 出 ○ 七 / ○ 八 的 選 舉 方 案 ;

第 二 , 大 部 分 市 民 也 認 為 雖 然 我 們 未 有 普 選 時 間 表 , 是 應 該 先 通 過 ○ 七 / ○ 八 的 選 舉 方 案 ;

第 三 , 大 部 分 市 民 也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把 ○ 七 / ○ 八 的 方 案 和 普 選 時 間 表 分 別 處 理 。

如 果 大 家 看 看 近 數 天 所 公 布 的 民 意 調 查 ( 結 果 ) , 例 如 兩 天 前 南 華 早 報 托 港 大 所 做 的 民 意 調 查 ,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十 四 認 為 否 決 了 這 個 方 案 , 香 港 的 民 主 進 程 只 會 放 緩 ; 一 、 兩 星 期 前 中 大 所 做 的 民 意 調 查 ,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六 認 為 立 法 會 應 該 通 過 現 在 提 出 的 方 案 ; 昨 天 , 香 港 研 究 協 會 發 出 最 新 的 民 意 調 查 , 有 超 過 六 成 的 市 民 認 為 應 該 接 受 政 府 提 出 的 政 改 方 案 , 有 超 過 六 成 的 市 民 認 為 應 該 接 受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調 節 措 施 , 有 超 過 六 成 的 市 民 認 為 要 先 通 過 政 改 方 案 , 再 處 理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問 題 。 所 以 , 馮 檢 基 議 員 剛 才 說 一 個 好 的 社 會 政 策 , 應 該 有 六 對 二 之 比 , 這 個 民 意 調 查 正 正 反 映 六 對 二 之 比 , 是 最 新 的 測 試 。

除 了 我 們 近 日 看 到 的 民 意 調 查 , 「 關 注 政 改 大 聯 盟 」 昨 天 向 政 府 遞 交 了 七 十 七 萬 個 市 民 自 發 的 簽 名 , 今 日 也 把 這 套 有 重 量 、 代 表 社 會 各 界 不 同 區 分 的 簽 名 ( 帶 ) 來 到 立 法 會 大 樓 , 給 各 位 議 員 路 過 的 時 候 可 以 看 清 楚 。 此 外 , 早 幾 天 也 有 三 百 多 位 區 議 員 聯 合 發 表 聲 明 , 表 示 支 持 這 個 ○ 七 / ○ 八 的 政 改 方 案 。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不 論 是 民 意 調 查 、 區 內 個 別 的 市 民 、 區 議 會 不 同 層 面 的 代 表 , 民 意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 從 政 者 的 第 一 個 責 任 是 要 尊 重 民 意 , 不 是 要 逆 民 意 而 行 。 所 以 今 日 若 然 反 對 派 的 議 員 是 背 棄 民 意 , 做 一 個 否 決 , 便 要 對 香 港 市 民 、 香 港 社 會 , 對 歷 史 有 一 個 交 代 , 要 負 起 這 份 責 任 。

說 到 責 任 , 我 想 提 一 提 , 其 實 所 有 政 黨 , 包 括 在 座 反 對 派 的 政 黨 , 是 有 責 任 提 拔 政 壇 的 後 進 。 多 年 以 來 , 泛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指 政 府 應 該 開 放 選 舉 的 制 度 , 我 們 今 天 提 出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方 案 , 把 八 百 人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增 加 至 一 千 六 百 人 , 當 中 有 幾 百 位 是 區 內 民 選 產 生 , 每 一 天 為 居 民 辦 事 的 區 議 員 , 為 什 麼 大 家 不 予 機 會 他 們 承 擔 更 大 、 更 廣 闊 的 責 任 , 為 香 港 去 揀 行 政 長 官 ?

「 政 治 是 妥 協 的 藝 術 」 , 這 是 西 方 人 說 的 。 我 們 香 港 人 說 得 比 較 「 地 道 」 , 應 該 「 見 好 就 收 」 。 這 兩 個 月 以 來 , 我 們 看 到 香 港 在 立 法 會 內 、 在 社 會 上 , 我 們 討 論 ○ 七 / ○ 八 的 方 案 , 有 三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發 展 , 標 誌 著 反 對 派 議 員 和 政 黨 多 年 以 來 爭 取 的 事 情 是 有 進 展 的 :

第 一 , 大 家 不 斷 向 我 們 提 出 , 不 要 再 次 增 加 傳 統 的 功 能 議 席 , 我 們 劃 了 這 條 線 ;

第 二 , 大 家 認 為 應 該 逐 步 取 消 區 議 會 的 委 任 議 席 , 我 們 擺 了 時 間 表 和 路 線 圖 出 來 ;

第 三 , 大 家 多 年 以 來 , 提 出 希 望 爭 取 有 一 個 普 選 的 時 間 表 、 路 線 圖 , 這 一 方 面 的 討 論 , 我 們 在 十 一 月 底 , 已 經 在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開 展 了 。 為 什 麼 大 家 不 利 用 已 經 放 在  面 的 誠 意 , 就 像 詹 培 忠 議 員 所 說 : 「 握 手 言 和 ,  手 並 進 」 ; 反 而 是 生 硬 地 要 將 ○ 七 / ○ 八 的 選 舉 方 案 否 決 呢 ? 意 欲 何 為 呢 ? 對 香 港 有 什 麼 好 處 呢 ?

談 起 詹 培 忠 議 員 , 他 發 言 永 遠 都 很 精 彩 。 他 說 「 農 村 包 圍 城 市 」 , 在 香 港 不 會 , 新 界 也 沒 有 剩 下 多 少 農 村 。 但 是 我 們 提 出 這 個 方 案 是 希 望 十 八 區 的 政 治 , 與 及 政 府 總 部 和 立 法 會 的 政 治 , 大 家 之 間 有 多 一 些 平 衡 。 過 去 十 多 、 二 十 年 , 自 從 我 們 有 立 法 機 關 的 選 舉 開 始 , 不 同 的 政 策 局 和 主 要 部 門 , 我 們 用 了 很 多 時 間 、 很 多 精 神 、 很 多 心 血 , 來 處 理 立 法 會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關 係 , 以 及 這 些 議 題 , 已 經 是 時 候 我 們 給 多 些 精 神 時 間 來 處 理 地 區 的 事 務 。 我 們 相 信 , 如 果 通 過 了 這 個 ○ 七 / ○ 八 的 選 舉 方 案 , 對 我 們 來 年 檢 討 區 議 會 的 職 能 、 組 成 , 多 方 面 的 工 作 是 有 幫 助 的 。

我 特 別 想 提 一 提 劉 千 石 議 員 今 日 的 發 言 。 我 個 人 的 感 覺 , 是 「 慷 慨 激 昂 , 擲 地 有 聲 」 。 他 提 出 了 心 底 裏 的 說 話 , 是 希 望 為 香 港 尋 找 一 個 出 路 。 我 們 政 府 的 同 事 , 在 不 同 的 崗 位 , 都 希 望 辦 到 這 一 點 。 我 們 今 次 提 出 ○ 七 / ○ 八 的 選 舉 方 案 , 未 必 可 以 成 功 推 動 , 但 是 我 們 是 花 盡 心 血 , 費 盡 心 思 , 尋 找 到 可 以 用 的 空 間 , 全 部 都 已 經 擺 了 出 來 。 這 是 我 們 多 年 以 來 辦 事 的 方 法 和 方 向 , 不 論 是 九 七 之 前 處 理 回 歸 的 準 備 , 或 是 九 七 之 後 處 理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 建 立 和 北 京 之 間 的 合 作 與 關 係 , 都 是 一 個 相 同 的 方 向 和 心 態 。 我 們 很 願 意 和 在 座 各 位 議 員 共 同 走 這 條 路 。 但 是 很 可 惜 , 看 來 反 對 派 議 員 在 過 去 兩 個 月 的 行 動 , 對 我 們 繼 續 行 這 條 路 不 但 沒 有 幫 助 , ( 反 而 ) 提 供 了 新 的 障 礙 。 大 家 成 功 地 做 了 兩 個 綑 綁 : 第 一 個 綑 綁 , 是 把 二 十 多 位 泛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綑 綁 在 一 起 , 導 致 有 一 些 本 來 希 望 可 以 理 性 、 客 觀 、 以 事 論 事 的 議 員 難 以 走 到 台 前 , 支 持 ○ 七 / ○ 八 的 方 案 。 第 二 個 綑 綁 , 是 把 普 選 時 間 表 和 ○ 七 / ○ 八 的 選 舉 方 案 集 結 一 起 、 連 結 起 來 。 其 實 這 是 沒 有 需 要 、 沒 有 邏 輯 、 沒 有 理 據 的 做 法 。 因 為 支 持 ○ 七 / ○ 八 的 方 案 並 不 表 示 我 們 不 可 以 繼 續 爭 取 一 個 普 選 時 間 表 和 路 線 圖 。

但 是 也 因 為 反 對 派 的 議 員 這 樣 成 功 地 做 了 這 兩 個 綑 綁 , 導 致 了 兩 個 新 的 窒 礙 。 第 一 個 窒 礙 , 是 ○ 七 / ○ 八 我 們 難 以 有 新 的 民 主 進 程 。 第 二 , 也 丟 棄 了 過 去 一 段 日 子 , 特 區 政 府 策 動 中 央 與 香 港 不 同 的 黨 派 , 包 括 泛 民 主 派 的 溝 通 和 建 立 互 信 , 今 後 要 繼 續 走 這 條 路 , 難 度 比 較 更 高 了 。 本 來 如 果 大 家 接 受 這 個 ○ 七 / ○ 八 的 方 案 , 我 們 在 選 舉 制 度 方 面 可 以 有 新 的 進 展 , 我 們 為 打 下 實 施 全 面 普 選 的 基 礎 可 以 擴 闊 , 我 們 為 建 立 北 京 和 香 港 之 間 的 互 信 可 以 加 厚 。

抉 擇 在 各 位 議 員 面 前 , 我 依 然 希 望 大 家 可 以 懸 崖 勒 馬 , 締 造 多 贏 , 支 持 這 個 動 議 。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此 陳 辭 。

2 0 0 5 年 1 2 月 2 1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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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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