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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就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立 法 會 會 議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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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發 言 全 文 :

主 席 女 士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今 天 發 表 第 四 號 報 告 , 標 誌 著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 進 入 了 新 階 段 。

專 責 小 組 於 本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 羅 列 了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考 慮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 專 責 小 組 亦 隨 即 展 開 了 為 期 超 過 五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 到 今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為 止 。

在 諮 詢 期 間 , 專 責 小 組 透 過 電 郵 、 郵 遞 、 傳 真 等 公 開 途 徑 , 共 收 到 480多 份 團 體 和 個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書 。 此 外 , 專 責 小 組 籌 劃 了 多 場 研 討 會 及 小 組 討 論 , 與 會 者 來 自 不 同 背 景 、 不 同 界 別 ,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 立 法 會 議 員 、 區 議 會 議 員 、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 以 及 專 業 團 體 、 商 會 、 學 術 機 構 、 婦 女 組 織 、 青 年 團 體 、 勞 工 組 織 、 街 坊 社 團 的 代 表 等 。 各 研 討 會 及 小 組 討 論 的 出 席 人 數 約 為 870人 , 他 們 的 背 後 廣 泛 地 代 表 了 香 港 社 會 的 不 同 界 別 、 不 同 階 層 、 不 同 政 見 、 及 不 同 背 景 的 人 士 。 除 了 被 要 求 作 出 保 密 的 書 面 意 見 外 , 專 責 小 組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 全 數 載 於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附 錄 一 及 附 錄 二 當 中 , 讓 市 民 大 眾 可 以 一 覽 無 遺 。

除 此 以 外 , 為 方 便 市 民 參 考 , 第 四 號 報 告 第 三 章 及 第 四 章 分 別 陳 述 比 較 多 社 會 人 士 提 及 的 意 見 以 及 相 關 論 據 。 專 責 小 組 亦 就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 作 出 了 歸 納 , 並 在 此 基 礎 上 , 提 出 一 些 跟 進 問 題 。 我 們 希 望 這 些 跟 進 問 題 , 可 以 有 助 社 會 聚 焦 討 論 如 何 具 體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

主 席 女 士 , 到 目 前 為 止 , 社 會 上 對 如 何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 仍 存 在 分 歧 意 見 。 但 有 一 個 基 本 方 向 是 比 較 清 晰 的 , 就 是 市 民 大 眾 都 期 望 能 朝 向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邁 進 、 能 有 更 大 空 間 及 更 多 機 會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 能 進 一 步 提 高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代 表 性 。 我 們 將 循  這 個 基 本 方 向 去 處 理 這 個 議 題 。

主 席 女 士 , 在 諮 詢 期 內 , 有 許 多 意 見 認 為 應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實 行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實 行 普 選 全 部 立 法 會 議 員 。 專 責 小 組 明 白 這 些 人 士 的 訴 求 , 但 這 些 建 議 不 符 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作 出 的 《 決 定 》 。 這 是 國 家 經 審 慎 考 慮 後 , 作 出 最 權 威 性 而 嚴 肅 的 決 策 。 若 現 在 還 堅 持 零 七 年 零 八 年 普 選 ,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 只 會 添 增 多 方 誤 解 和 帶 來 沒 完 沒 了 的 爭 。 故 此 , 專 責 小 組 不 會 進 一 步 處 理 這 些 建 議 。

專 責 小 組 亦 收 到 不 少 關 乎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以 外 的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理 解 提 交 意 見 的 有 些 團 體 及 人 士 期 望 可 以 早 日 為 邁 向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訂 出 整 體 時 間 上 及 組 織 上 的 安 排 。 這 些 問 題 非 常 重 要 , 但 亦 相 當 複 雜 , 我 們 認 為 應 在 日 後 適 當 時 候 才 進 一 步 處 理 。 現 在 首 要 的 工 作 是 先 決 定 07/08年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方 法 應 如 何 修 改 。

此 外 , 在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當 中 , 有 些 帶 出 了 更 深 層 次 的 原 則 性 問 題 , 包 括 功 能 團 體 的 角 色 及 未 來 路 向 , 以 及 達 至 普 選 的 形 式 及 方 法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這 些 議 題 值 得 社 會 進 一 步 探 討 。

專 責 小 組 衷 心 希 望 市 民 大 眾 , 能 夠 仔 細 參 閱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內 容 , 並 繼 續 以 求 同 存 異 的 態 度 , 開 放 包 容 的 胸 襟 , 聆 聽 別 人 的 意 見 及 檢 討 自 己 的 立 場 , 並 細 心 思 量 可 以 怎 樣 縮 窄 彼 此 分 歧 。

專 責 小 組 希 望 在 明 年 中 左 右 , 社 會 可 以 凝 聚 共 識 。 屆 時 , 專 責 小 組 將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 提 出 主 流 方 案 。 專 責 小 組 歡 迎 社 會 人 士 抓 緊 機 會 ,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 向 專 責 小 組 提 出 大 家 認 為 最 能 為 各 方 接 受 , 而 又 符 合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 決 定 》 的 整 套 方 案 。

專 責 小 組 會 繼 續 以 廣 泛 、 開 放 及 公 開 的 途 徑 , 收 集 社 會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 我 們 歡 迎 市 民 透 過 不 同 既 有 的 途 徑 提 交 書 面 意 見 。 此 外 , 在 未 來 數 月 , 我 們 會 以 不 同 方 式 聽 取 意 見 , 包 括 舉 行 公 眾 論 壇 、 小 組 討 論 、 及 與 各 區 區 議 會 見 面 等 , 以 幫 助 掌 握 市 民 大 眾 的 意 見 。

主 席 女 士 , 除 了 公 眾 意 見 外 , 我 們 當 然 期 望 得 到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 事 實 上 ,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規 定 任 何 對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都 必 須 獲 得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二 多 數 通 過 。 我 希 望 在 座 各 位 議 員 , 無 論 是 屬 於 任 何 黨 派 , 都 能 肩 負 《 基 本 法 》 賦 予 你 們 的 憲 制 責 任 , 為 推 動 落 實 本 港 政 制 發 展 , 和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而 努 力 尋 求 共 識 。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

二 ○ ○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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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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