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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喬 曉 陽 在 「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座 談 會 」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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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性 探 討 , 凝 聚 共 識 , 穩 步 、 紮 實 、 有 序 地
推 動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向 前 發 展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喬 曉 陽
( 2005年 12月 2日 )

女 士 們 , 先 生 們 , 朋 友 們 , 大 家 好 !

剛 才 有 25 位 發 了 言 。 我 感 覺 到 大 家 在 發 言 中 都 非 常 關 心 中 央 對 香 港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問 題 的 看 法 。 對 這 個 問 題 , 11月 18日 胡 錦 濤 主 席 在 韓 國 釜 山 會 見 曾 特 首 時 的 講 話 已 經 表 達 得 十 分 清 楚 。 我 想 首 先 談 一 下 自 己 的 體 會 。 我 理 解 , 胡 主 席 的 講 話 , 明 確 地 表 達 了 這 樣 四 層 意 思 : 一 是 , 再 次 重 申 了 中 央 支 持 香 港 特 區 依 法 循 序 漸 進 地 發 展 適 合 香 港 實 際 的 民 主 制 度 的 一 貫 立 場 。  所 周 知 , 循 序 漸 進 地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向 前 發 展 , 最 終 達 至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 是 香 港 基 本 法 明 文 規 定 的 , 是 中 央 在 認 真 聽 取 廣 大 港 人 意 見 的 基 礎 上 作 出 的 一 個 鄭 重 的 承 諾 , 它 既 是 香 港 社 會 主 流 民 意 的 體 現 , 也 是 全 國 人 民 共 同 意 願 的 體 現 。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 中 央 的 一 貫 立 場 , 與 廣 大 香 港 同 胞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 二 是 , 再 次 重 申 了 應 當 根 據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 按 照 香 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軌 道 , 穩 步 、 紮 實 、 有 序 地 推 進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向 前 發 展 的 一 貫 立 場 。 因 為 任 何 民 主 制 度 都 必 須 從 自 己 的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 按 照 法 定 軌 道 , 穩 步 、 紮 實 、 有 序 地 向 前 推 進 。 穩 步 紮 實 就 是 循 序 漸 進 , 有 序 就 是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 不 顧 實 際 情 況 , 不 按 法 定 軌 道 , 不 穩 步 紮 實 有 序 推 進 民 主 改 革 , 其 結 果 只 能 給 社 會 帶 來 紛 爭 不 止 , 對 公  的 福 祉 有 害 無 益 。 三 是 , 充 分 表 達 了 對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能 夠 從 香 港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的 大 局 出 發 , 理 性 探 討 , 凝 聚 共 識 的 殷 切 期 望 。 理 性 是 民 主 之 要 義 和 條 件 。 香 港 是 一 個 成 熟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 是 一 個 利 益 多 元 、 意 見 多 元 的 社 會 , 從 今 天 座 談 會 25位 的 發 言 也 可 以 看 到 , 在 這 樣 一 個 社 會 裏 如 何 既 能 保 持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又 能 不 斷 推 進 民 主 向 前 發 展 , 更 需 要 理 性 和 包 容 , 通 過 理 性 探 討 , 相 互 包 容 , 凝 聚 共 識 , 才 有 可 能 找 出 一 個 大 家 都 能 接 受 的 建 設 性 方 案 。 四 是 , 充 分 表 達 了 對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共 同 為 最 終 達 到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積 極 創 造 條 件 的 殷 切 期 望 。 實 現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 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最 終 要 達 至 的 目 標 , 中 央 對 實 現 這 個 目 標 , 從 來 是 抱 著 開 放 的 、 積 極 的 態 度 , 對 香 港 社 會 關 於 普 選 的 訴 求 一 直 是 高 度 關 注 , 充 分 瞭 解 的 。 比 如 去 年 4月 26日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 決 定 》 中 專 門 寫 進 了 這 樣 一 段 話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審 議 中 充 分 注 意 到 近 期 香 港 社 會 對 2007年 以 後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關 注 , 其 中 包 括 一 些 團 體 和 人 士 希 望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意 見 。 ” , 對 香 港 各 界 要 求 普 選 的 意 見 寫 入 了 決 定 , 可 以 說 是 記 錄 在 案 的 , 表 示 中 央 對 港 人 的 訴 求 是 充 分 瞭 解 的 。 中 央 期 待 著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共 同 作 出 努 力 循 序 漸 進 地 發 展 政 制 民 主 , 不 斷 創 造 實 行 普 選 的 條 件 , 以 最 終 實 現 普 選 。 總 之 我 認 為 , 胡 主 席 的 講 話 已 經 十 分 清 楚 地 表 達 了 中 央 對 香 港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問 題 的 立 場 , 充 分 體 現 了 民 主 法 治 、 包 容 共 濟 、 務 實 理 性 的 精 神 , 充 分 體 現 了 中 央 處 理 香 港 事 務 的 一 切 出 發 點 和 落 腳 點 都 是 為 了 維 護 香 港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和 公  的 福 祉 。 只 要 我 們 真 正 按 照 胡 主 席 的 這 一 講 話 去 實 踐 , 就 一 定 能 夠 對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方 案 作 出 客 觀 公 正 的 評 價 並 作 出 理 性 的 選 擇 和 決 定 , 從 而 朝 著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最 終 達 至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邁 出 實 質 性 的 重 要 一 步 , 也 能 夠 在 下 一 步 就 大 家 關 心 的 普 選 路 線 圖 和 時 間 表 問 題 達 成 廣 泛 的 共 識 。

前 兩 天 ,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先 生 就 香 港 的 政 改 問 題 , 向 香 港 市 民 發 表 了 電 視 廣 播 講 話 。 他 說 , 政 改 方 案 是 一 個 民 主 的 方 案 , 可 以 令 香 港 朝 向 普 選 的 目 標 , 邁 出 重 大 的 一 步 ; 方 案 已 經 盡 量 照 顧 到 社 會 各 界 的 訴 求 , 得 來 不 易 ; 07/08年 選 舉 安 排 與 制 定 普 選 時 間 表 是 兩 件 應 該 分 開 處 理 的 事 情 ; 承 諾 下 一 步 對 如 何 發 展 民 主 的 路 線 圖 和 時 間 表 , 會 盡 快 在 策 發 會 及 其 他 途 徑 充 分 討 論 。 我 認 為 曾 特 首 的 講 話 非 常 務 實 、 開 放 、 誠 懇 , 抓 住 了 當 前 香 港 社 會 關 於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分 歧 的 癥 結 , 提 出 了 “ 分 開 處 理 ” 解 開 這 一 癥 結 的 辦 法 , 值 得 大 家 很 好 體 會 、 思 考 。

下 面 , 我 也 想 借 此 機 會 坦 誠 地 談 談 個 人 看 法 。 我 的 發 言 可 以 歸 結 為 六 個 字 : “ 講 出 來 , 說 清 楚 ” , 意 思 是 對 當 前 政 改 方 案 涉 及 的 主 要 問 題 要 講 出 來 ,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看 法 要 用 十 分 明 白 的 語 言 說 清 楚 。

第 一 , 2007/08年 政 改 方 案 依 法 要 修 改 的 範 圍 究 竟 是 什  。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07/08政 改 方 案 的 依 據 是 去 年 4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因 此 , 要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 首 先 需 要 搞 清 楚 去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修 改 的 範 圍 是 什  。 這 個 問 題 有 人 清 楚 , 有 人 可 能 並 不 很 清 楚 。 《 決 定 》 共 有 兩 條 內 容 : 第 一 條 是 明 確 2007/08年 不 實 行 普 選 產 生 的 辦 法 , 第 二 條 是 明 確 在 不 實 行 普 選 的 前 提 下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作 出 符 合 循 序 漸 進 原 則 的 適 當 修 改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的 指 向 是 非 常 明 確 的 , 就 是 指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沒 有 包 括 今 後 如 何 修 改 。 07/08年 政 改 方 案 要 做 的 工 作 , 具 體 講 就 是 對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作 出 修 改 , 這 個 修 改 分 為 兩 個 層 面 , 一 是 憲 制 層 面 的 , 需 要 報 經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或 備 案 ; 一 是 本 地 立 法 層 面 的 , 需 要 特 區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和 立 法 會 選 舉 條 例 , 將 來 作 為 本 地 立 法 按 基 本 法 第 17條 的 規 定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備 案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必 須 依 法 行 使 自 己 的 職 權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這 次 批 准 或 者 備 案 的 , 只 能 是 關 於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不 能 超 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去 年 決 定 的 範 圍 。 剛 才 我 講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政 改 方 案 的 依 據 是 《 決 定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將 來 予 以 批 准 或 接 受 備 案 也 要 依 據 《 決 定 》 。 這 是 法 治 社 會 應 當 遵 循 的 準 則 。

第 二 , 為 什  普 選 時 間 表 可 以 展 開 討 論 , 但 難 以 寫 進 2007/08年 政 改 方 案 。 從 前 面 介 紹 的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修 改 的 範 圍 , 可 以 清 楚 地 看 出 , 普 選 時 間 表 是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修 改 方 案 之 外 的 問 題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決 定 中 已 經 明 確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不 實 行 普 選 , 至 於 將 來 什  時 候 實 行 普 選 , 不 是 2007/08年 政 改 方 案 所 要 解 決 和 所 能 解 決 的 問 題 , 而 是 需 要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繼 續 討 論 達 成 共 識 的 問 題 。 這 個 共 識 不 僅 是 對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共 識 , 我 想 更 重 要 的 是 對 既 符 合 基 本 法 又 適 合 香 港 特 點 的 普 選 方 式 的 共 識 。 這 個 共 識 可 能 比 普 選 時 間 表 還 要 重 要 。 曾 特 首 對 於 社 會 上 盡 早 制 訂 普 選 的 路 線 圖 和 時 間 表 的 要 求 , 已 經 作 出 了 積 極 的 回 應 , 決 定 由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盡 快 討 論 這 個 議 題 , 並 提 出 分 兩 個 階 段 進 行 , 致 力 在 2007年 初 總 結 這 方 面 的 討 論 。 他 計 劃 在 本 屆 政 府 內 完 成 這 兩 個 階 段 的 工 作 。 我 認 為 曾 特 首 的 這 個 安 排 是 積 極 的 、 開 放 的 、 合 理 的 。 目 前 的 當 務 之 急 是 按 照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完 成 對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與 此 同 時 進 行 普 選 路 線 圖 和 時 間 表 的 討 論 , 但 這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進 行 理 性 的 討 論 , 既 不 能 把 兩 者 混 為 一 談 , 也 不 能 把 兩 者 捆 綁 在 一 起 。 我 們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禁 止 將 兩 種 商 品 捆 綁 在 一 起 銷 售 , 把 這 種 行 為 稱 之 為 不 正 當 競 爭 。 我 想 在 香 港 07/08年 政 改 方 案 問 題 上 , 也 不 能 搞 捆 綁 銷 售 。 將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方 案 與 普 選 時 間 表 捆 綁 在 一 起 還 要 獲 得 通 過 , 是 一 個 無 法 完 成 的 任 務 , 這 裏 的 “ 無 法 ” 有 兩 層 含 義 , 一 是 沒 有 辦 法 , 一 是 沒 有 法 律 依 據 。 我 誠 懇 地 希 望 要 求 捆 綁 的 人 認 真 想 想 , 如 果 因 為 捆 綁 致 使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最 終 不 能 獲 得 通 過 , 香 港 社 會 經 過 近 兩 年 的 廣 泛 諮 詢 所 形 成 的 成 果 將 付 之 東 流 , 這 是 非 常 可 惜 的 。 記 得 , 去 年 4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釋 法 和 決 定 後 , 在 我 兩 次 到 香 港 跟 各 界 交 流 研 討 中 , 我 曾 經 打 過 比 喻 說 “ 釋 法 ” 是 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 架 橋 過 河 ” , “ 決 定 ” 是 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 立 牌 指 路 ” , 那  , 現 在 特 區 政 府 在 廣 泛 諮 詢 的 基 礎 上 已 經 提 出 了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方 案 , 可 以 說 是 準 備 “ 駕 車 上 路 ” 了 , 在 這 時 候 , 突 然 停 在 原 地 不 走 了 。 我 想 , 對 這 種 結 果 , 不 僅 我 個 人 十 分 不 願 意 看 到 , 在 座 的 大 多 數 也 不 會 願 意 看 到 , 廣 大 香 港 同 胞 也 不 會 願 意 看 到 。 我 進 一 步 想 , 即 使 是 要 求 有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市 民 也 不 會 願 意 看 到 , 因 為 支 持 普 選 時 間 表 與 支 持 政 改 方 案 之 間 並 沒 有 矛 盾 。 民 調 一 直 顯 示 支 持 政 改 方 案 的 市 民 遠 遠 多 於 反 對 政 改 方 案 的 市 民 , 說 明 特 區 政 府 方 案 充 分 考 慮 了 香 港 多 數 市 民 的 意 見 , 是 一 份 有 充 分 民 意 基 礎 、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的 修 改 方 案 。 同 時 , 有 許 多 市 民 支 持 要 有 普 選 時 間 表 , 表 明 市 民 對 實 現 普 選 有 強 烈 的 期 望 。 兩 個 民 意 說 明 市 民 是 理 性 的 , 務 實 的 , 既 看 到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兩 個 修 改 方 案 的 進 步 意 義 , 明 白 這 是 朝 向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目 標 邁 出 積 極 的 具 有 實 質 意 義 的 一 步 , 同 時 又 希 望 有 一 個 普 選 的 時 間 表 來 落 實 更 加 民 主 的 遠 景 。 我 認 為 這 兩 個 民 意 都 應 當 得 到 尊 重 和 重 視 , 不 應 該 以 一 個 民 意 去 否 定 另 一 個 民 意 , 既 不 能 認 為 有 民 意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方 案 而 看 不 到 希 望 有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訴 求 , 也 不 能 認 為 有 民 意 要 求 有 普 選 時 間 表 而 否 定 特 區 政 府 方 案 的 廣 泛 民 意 基 礎 , 使 之 通 不 過 。 那  如 何 使 這 兩 個 民 意 都 得 到 尊 重 呢 ? 合 理 、 可 行 的 辦 法 , 就 是 分 開 處 理 , 並 行 不 悖 , 一 方 面 優 先 完 成 當 務 之 急 的 2007/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另 一 方 面 就 普 選 的 路 線 圖 和 時 間 表 進 行 廣 泛 、 充 分 的 討 論 , 在 此 基 礎 上 達 成 共 識 。 我 想 , 只 要 大 家 理 性 、 認 真 、 負 責 地 對 待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發 展 問 題 , 兩 個 民 意 都 是 可 以 得 到 實 現 的 。

第 三 , 真 心 誠 意 地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改 方 案 能 夠 獲 得 立 法 會 2/ 3多 數 通 過 。 香 港 回 歸 8年 多 來 , 無 論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 還 是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 在 循 序 漸 進 的 過 程 中 愈 加 民 主 、 開 放 。 這 次 特 區 政 府 根 據 廣 泛 公  諮 詢 意 見 提 出 的 2007/08年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方 案 , 更 大 大 地 擴 大 了 民 主 的 元 素 。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方 面 , 選 舉 委 員 會 從 原 來 的 800人 增 加 到 了 1600人 , 並 將 400位 由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區 議 員 全 部 加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從 而 使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基 礎 由 原 來 的 10多 萬 人 大 幅 度 地 增 加 到 全 體 登 記 選 民 的 300多 萬 人 。 在 立 法 會 選 舉 方 面 , 也 增 加 了 10個 議 席 , 其 中 5席 由 地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 另 外 5席 由 區 議 員 互 選 產 生 , 加 上 原 有 的 30個 功 能 議 席 和 30個 直 選 議 席 , 同 樣 擁 有 300多 萬 登 記 選 民 的 基 礎 。 說 到 這 裏 , 我 要 講 句 老 實 話 , 在 看 到 特 區 政 府 政 改 方 案 之 後 , 我 沒 想 到 在 對 07/08年 政 改 方 案 各 種 訴 求 如 此 之 多 , 又 如 此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 特 區 政 府 拿 出 了 一 個 能 夠 平 衡 各 種 訴 求 的 政 改 方 案 。 近 兩 年 來 , 特 區 各 界 十 分 積 極 、 踴 躍 地 參 與 了 各 種 層 面 有 關 07/08年 香 港 政 改 方 案 的 討 論 , 許 多 團 體 和 個 人 提 出 了 自 己 覺 得 是 最 好 的 方 案 。 各 種 方 案 和 訴 求 是 如 此 之 多 , 相 互 之 間 的 差 距 又 是 如 此 之 大 , 常 常 令 人 擔 心 特 區 政 府 怎  在 各 種 方 案 中 取 得 一 個 平 衡 , 拿 出 一 個 既 符 合 基 本 法 、 釋 法 和 決 定 , 又 能 為 各 方 都 能 接 受 的 方 案 。 難 度 確 實 太 大 了 。 沒 有 想 到 的 是 , 特 區 政 府 在 廣 泛 諮 詢 基 礎 上 , 拿 出 了 一 個 體 現 各 種 不 同 意 見 的 可 以 說 是 最 大 公 約 數 的 修 改 方 案 。 我 們 常 說 : “ 立 法 是 在 矛 盾 的 焦 點 上 砍 一 刀 ” , 我 從 事 立 法 工 作 20年 , 深 感 要 在 意 見 紛 紜 甚 至 相 互 對 立 當 中 拿 出 一 個 各 方 基 本 能 夠 接 受 的 方 案 , 是 非 常 不 容 易 的 , 常 常 會 為 各 種 意 見 嚴 重 分 歧 而 找 不 到 妥 協 的 辦 法 感 到 苦 惱 。 所 以 我 對 曾 特 首 在 電 視 廣 播 講 話 中 說 的 “ 方 案 得 來 不 易 ” 這 句 話 , 我 是 感 同 身 受 , 非 常 理 解 。 儘 管 這 個 方 案 不 是 十 全 十 美 , 各 方 都 不 盡 滿 意 , 但 在 一 個 民 主 的 社 會 裏 , 正 是 這 種 各 方 都 不 盡 滿 意 卻 又 基 本 能 夠 接 受 的 方 案 , 可 能 才 是 最 好 的 方 案 。 如 果 一 個 方 案 讓 一 部 分 人 非 常 滿 意 , 必 定 會 有 另 一 部 分 人 非 常 不 滿 意 , 這 樣 的 方 案 即 使 勉 強 獲 得 通 過 , 最 後 實 施 的 效 果 也 不 一 定 會 好 。 記 得 曾 有 一 位 熟 悉 普 通 法 的 法 律 界 人 士 告 訴 過 我 , 普 通 法 有 一 個 說 法 : 最 好 的 判 決 就 是 雙 方 當 事 人 都 滿 意 、 又 都 不 滿 意 的 判 決 。 表 達 的 也 是 這 個 意 思 。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政 改 方 案 , 符 合 基 本 法 規 定 , 符 合 多 數 香 港 市 民 意 願 , 是 朝 著 最 終 達 至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邁 出 的 重 要 的 、 具 有 實 質 意 義 的 一 大 步 。 走 出 了 這 一 步 , 實 際 上 離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的 目 標 也 就 更 近 了 。 真 正 支 持 普 選 的 人 應 該 支 持 這 個 方 案 才 合 邏 輯 。 這 句 話 是 許 仕 仁 先 生 說 的 , 我 很 贊 同 , 因 為 實 在 看 不 出 支 持 普 選 的 人 有 什  理 由 不 支 持 這 個 方 案 。 本 來 處 在 我 這 個 角 色 , 在 這 兩 個 修 改 方 案 還 在 特 區 進 行 公  諮 詢 的 時 候 似 乎 不 宜 這 樣 公 開 表 態 , 但 我 是 個 有 話 直 說 的 人 , 既 然 是 坦 誠 交 流 、 坦 誠 溝 通 , 我 也 已 聲 明 今 天 的 發 言 要 “ 講 出 來 , 說 清 楚 ” , 就 不 能 不 清 楚 地 說 出 我 的 個 人 看 法 。 文 責 自 負 。 我 這 樣 說 是 發 自 內 心 的 , 就 是 想 表 達 出 真 心 誠 意 希 望 這 個 方 案 能 獲 得 通 過 的 心 情 。 剛 才 也 有 提 到 , 如 果 最 終 沒 有 獲 得 通 過 , 基 本 法 規 定 需 要 立 法 會 2/ 3多 數 通 過 而 不 是 半 數 通 過 , 本 意 是 要 求 如 作 修 改 必 須 取 得 最 大 程 度 的 共 識 , 通 不 過 的 結 果 只 能 說 明 香 港 社 會 對 政 改 方 案 還 沒 有 達 成 最 大 的 共 識 。 這 也 是 強 求 不 來 的 。 去 年 釋 法 指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 2007年 以 後 如 需 修 改 ” 的 立 法 原 意 是 , 2007年 以 後 可 以 修 改 , 也 可 以 不 修 改 。 對 不 修 改 , 基 本 法 和 釋 法 也 都 作 了 制 度 性 的 安 排 。 按 照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規 定 以 及 去 年 4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釋 法 , 2007年 第 三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將 繼 續 適 用 第 二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 2008年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將 繼 續 適 用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如 果 是 這 樣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香 港 特 區 2007/08年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作 出 符 合 循 序 漸 進 的 適 當 修 改 將 不 能 得 到 實 現 ,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將 失 去 向 著 普 選 目 標 邁 出 實 質 性 一 大 步 的 機 會 。

女 士 們 , 先 生 們 , 朋 友 們 :

我 記 得 , 去 年 4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決 定 後 , 我 第 二 次 到 香 港 跟 各 界 座 談 時 , 我 在 發 言 的 最 後 , 曾 引 用 吳 邦 國 委 員 長 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決 定 後 的 講 話 作 為 我 發 言 的 結 束 語 , 今 天 我 還 想 再 次 引 用 他 的 講 話 作 為 我 的 結 束 語 。 他 說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香 港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作 出 的 《 解 釋 》 和 《 決 定 》 , 都 是 本 著 對 香 港 公  的 整 體 利 益 和 香 港 的 未 來 高 度 負 責 的 精 神 , 嚴 格 依 法 進 行 的 。 我 們 相 信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和 各 界 人 士 一 定 會 按 照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關 《 解 釋 》 和 《 決 定 》 的 規 定 , 在 廣 泛 凝 聚 社 會 共 識 的 基 礎 上 , 提 出 有 關 具 體 方 案 ,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或 備 案 , 從 而 使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有 關 問 題 得 到 妥 善 處 理 。 ” 今 天 引 用 這 一 段 似 乎 針 對 性 更 強 一 些 。

謝 謝 大 家 。

2 0 0 5 年 1 2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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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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