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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制 工 作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李 飛 先 生 在 「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座 談 會 」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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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 序 漸 進 是 達 至 普 選 目 標 的 正 確 途 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制 工 作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李 飛
( 2005年 12月 2日 )

基 本 法 確 定 了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的 目 標 , 同 時 也 確 定 了 達 至 這 個 目 標 的 途 徑 , 這 就 是 循 序 漸 進 地 推 進 香 港 的 民 主 。 循 序 漸 進 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一 項 重 要 法 律 原 則 , 它 符 合 香 港 社 會 的 實 際 情 況 , 符 合 社 會 發 展 的 一 般 規 律 , 也 是 港 人 高 度 共 識 的 結 果 。

我 們 說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 循 序 漸 進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法 律 原 則 , 因 為 這 在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和 第 六 十 八 條 關 於 立 法 會 議 員 產 生 辦 法 的 規 定 中 , 已 經 清 清 楚 楚 地 寫 在 那 裏 , 姬 鵬 飛 先 生 關 於 基 本 法 的 說 明 中 也 反 覆 重 申 了 這 個 原 則 。 這 個 法 律 原 則 不 是 哪 個 人 的 主 觀 臆 想 硬 塞 進 到 基 本 法 中 去 的 , 不 是 可 有 可 無 的 , 更 不 是 虛 設 的 , 它 確 定 了 發 展 香 港 政 治 民 主 的 正 確 途 徑 。

第 一 ,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符 合 社 會 發 展 的 一 般 規 律 。 政 治 學 認 為 , 人 類 社 會 的 政 治 發 展 是 一 個 “ 自 然 的 歷 史 過 程 ” , 影 響 政 治 發 展 的 因 素 有 很 多 是 無 法 預 測 的 , 政 治 發 展 的 結 果 是 各 種 社 會 因 素 集 合 下 的 產 物 , 不 能 超 越 當 時 的 社 會 條 件 。 西 方 國 家 的 民 主 發 展 都 經 歷 了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 都 是 按 照 本 國 的 實 際 情 況 , 循 序 漸 進 發 展 的 結 果 。

回 歸 前 的 香 港 , 實 行 一 個 以 港 督 為 中 心 的 、 封 閉 的 、 單 一 層 次 的 政 治 結 構 。 港 英 政 府 壟 斷 了 全 部 的 政 治 權 力 。 即 使 後 來 , 有 數 的 民 選 人 士 進 入 建 制 內 , 也 不 過 只 起 對 港 英 殖 民 政 府 的 諮 詢 功 能 。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使 香 港 社 會 政 治 體 制 發 生 根 本 性 變 化 , 香 港 市 民 在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政 制 框 架 下 , 才 真 正 享 受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政 治 上 的 民 主 權 利 , 並 且 得 到 穩 步 的 發 展 。 基 本 法 保 障 下 的 民 主 政 制 , 起 步 僅 僅 八 年 時 間 , 這 種 新 的 政 治 生 活 , 需 要 有 一 個 讓 香 港 社 會 不 斷 熟 悉 、 掌 握 和 實 踐 的 過 程 。 歷 史 和 現 實 的 比 較 表 明 , 從 原 來 殖 民 地 政 體 下 民 主 制 度 欠 缺 的 低 基 點 上 起 步 , 在 新 的 政 制 和 法 律 框 架 下 向 著 高 度 的 民 主 制 度 發 展 , 也 如 同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一 樣 , 必 然 需 要 一 個 循 序 漸 進 的 發 展 過 程 。

第 二 ,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符 合 香 港 社 會 的 實 際 情 況 。 歷 史 造 就 的 香 港 是 一 個 典 型 的 多 階 層 、 多 利 益 、 多 文 化 的 多 元 化 社 會 , 基 本 法 確 定 的 政 治 體 制 和 選 舉 制 度 完 全 從 香 港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出 發 , 以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與 穩 定 為 目 的 , 兼 顧 了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政 治 利 益 和 經 濟 利 益 。 與 此 政 治 體 制 相 適 應 的 現 行 的 選 舉 制 度 , 是 起 草 基 本 法 時 中 央 和 港 人 在 充 分 民 主 的 基 礎 上 , 經 過 反 覆 曲 折 的 過 程 確 定 下 來 的 , 體 現 了 絕 大 多 數 港 人 的 意 願 和 香 港 社 會 的 實 際 情 況 。 當 時 在 草 委 和 諮 委 中 提 出 了 多 種 方 案 , 也 有 堅 持 一 開 始 就 實 行 普 選 的 方 案 , 但 是 能 達 成 共 識 並 在 基 本 法 中 確 定 下 來 的 是 三 個 基 本 原 則 ( 即 根 據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循 序 漸 進 和 均 衡 參 與 ) 和 一 個 最 終 的 普 選 目 標 , 並 且 通 過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 僅 對 特 區 頭 十 年 的 產 生 辦 法 作 出 規 定 。 為 什  不 確 定 一 個 八 屆 、 十 屆 的 時 間 表 , 對 各 屆 的 產 生 辦 法 都 作 出 規 定 呢 ? 為 什  不 對 十 年 後 就 實 行 普 選 定 下 規 則 呢 ? 超 越 香 港 社 會 的 實 際 , 達 不 成 高 度 共 識 , 想 寫 也 寫 不 出 來 。 只 能 靠 循 序 漸 進 地 根 據 逐 步 發 展 的 實 踐 過 程 來 決 定 。 從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作 出 的 安 排 到 去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4.26的 決 定 , 都 體 現 了 基 本 法 確 定 的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普 選 是 最 終 目 標 , 它 是 對 現 行 選 舉 制 度 的 重 大 改 變 , 必 然 需 要 香 港 社 會 各 種 利 益 群 體 和 絕 大 多 數 市 民 都 願 意 接 受 這 種 新 的 政 治 生 活 方 式 , 這 個 過 程 必 然 是 一 個 社 會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不 斷 協 商 的 過 程 , 並 且 應 當 是 和 平 理 性 、 充 分 表 達 、 高 度 共 識 的 過 程 。 同 時 , 也 應 當 是 逐 步 實 踐 、 積 累 經 驗 的 過 程 。 只 有 能 夠 兼 顧 到 各 方 面 利 益 、 符 合 港 人 整 體 利 益 的 政 治 權 利 的 行 使 方 式 , 才 能 在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利 益 群 體 之 間 達 成 共 識 。

第 三 、 循 序 漸 進 原 則 是 為 早 日 達 至 普 選 奠 定 實 踐 基 礎 , 提 供 接 近 最 終 目 標 的 階 梯 。 目 標 是 處 在 彼 岸 的 一 個 點 , 達 至 這 個 點 的 過 程 是 一 條 線 , 而 且 是 無 數 點 連 成 的 線 。 在 達 成 高 度 共 識 的 基 礎 上 , 對 可 以 確 定 的 下 一 步 的 政 制 發 展 作 出 安 排 , 就 為 再 下 一 步 向 更 高 的 台 階 邁 進 提 供 了 條 件 。 千 里 之 行 , 始 於 足 下 , 但 也 是 一 步 一 步 走 出 來 的 。 普 選 看 似 僅 僅 兩 個 字 , 可 在 世 界 各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中 , 實 現 普 選 的 過 程 都 不 是 一 蹴 而 就 的 , 都 經 過 一 個 比 較 長 的 時 間 , 都 反 映 了 本 國 的 國 情 , 同 時 , 各 國 的 普 選 制 度 和 形 式 也 各 不 一 樣 。 有 些 國 家 在 不 具 備 條 件 情 況 下 實 行 的 普 選 , 對 社 會 和 國 家 產 生 了 什  樣 的 影 響 和 後 果 , 這 種 事 例 想 必  人 也 都 看 到 了 。 因 此 , 如 何 找 到 一 種 適 合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的 、 能 夠 保 持 香 港 繁 榮 穩 定 、 兼 顧 社 會 各 方 面 利 益 的 普 選 制 度 和 方 式 , 真 正 需 要 慎 重 、 深 入 地 進 行 研 究 , 不 僅 需 要 廣 泛 的 討 論 , 更 需 要 穩 步 、 紮 實 、 有 序 地 創 造 條 件 。

胡 錦 濤 主 席 在 最 近 的 談 話 中 明 確 表 示 , 支 持 香 港 依 法 循 序 漸 進 地 推 進 適 合 香 港 實 際 的 民 主 制 度 , 是 中 央 政 府 的 一 貫 立 場 。 希 望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在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的 基 礎 上 , 從 促 進 香 港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的 大 局 出 發 , 理 性 探 討 , 凝 聚 共 識 , 穩 步 、 紮 實 、 有 序 地 推 動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向 前 發 展 。 因 此 , 循 序 漸 進 地 推 進 香 港 的 民 主 發 展 , 這 是 香 港 和 全 體 市 民 的 利 益 所 在 , 是 國 家 和 香 港 的 大 局 , 這 是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和 每 一 個 公 民 的 使 命 , 也 是 香 港 社 會 所 推 崇 的 法 治 精 神 的 表 現 。

最 後 , 我 想 重 申 上 述 觀 點 , 循 序 漸 進 是 達 至 普 選 目 標 的 正 確 途 徑 , 普 選 的 目 標 和 達 至 普 選 的 途 徑 同 等 重 要 。

2 0 0 5 年 1 2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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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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