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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有 關 「 公 投 」 的 議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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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在 立 法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 回 應 有 關 「 公 投 」 的 議 案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

我 有 幾 點 的 回 應 。 我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今 日 的 辯 論 , 進 一 步 提 出 了 你 們 的 意 見 。 李 永 達 議 員 提 及 蕭 ( 蔚 雲 ) 教 授 的 幾 點 意 見 。 內 地 學 者 的 意 見 代 表 他 們 自 己 的 意 見 。 但 既 然 你 提 到 一 兩 點 關 於 基 本 法 的 要 點 , 我 在 這 裏 作 一 點 回 應 。

香 港 的 《 基 本 法 》 和 香 港 的 選 舉 法 律 確 實 將 香 港 選 舉 的 權 , 這 個 投 票 權 建 基 於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分 ; 也 確 實 有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議 席 , 是 功 能 界 別 某 些 議 席 , 容 許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和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參 選 。

我 想 說 的 是 , 這 些 條 款 關 乎 香 港 居 民 選 舉 方 面 的 權 利 , 《 基 本 法 》 本 身 確 實 沒 有 有 關 於 「 公 投 」 方 面 的 安 排 。 因 此 , 特 區 政 府 的 一 貫 立 場 是 表 示 我 們 需 要 按 照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程 序 來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的 事 宜 , 我 們 需 要 努 力 爭 取 三 方 的 共 識 , 不 應 在 《 基 本 法 》 規 定 以 外 加 添 任 何 程 序 , 這 樣 做 是 沒 有 需 要 , 也 是 不 恰 當 。

馮 檢 基 議 員 特 別 提 到 , 既 然 大 家 現 在 想 的 「 公 投 」 是 無 約 制 性 的 , 為 何 我 們 不 支 持 你 這 個 行 動 ? 其 實 《 基 本 法 》 本 身 確 實 沒 有 有 關 於 「 公 投 」 的 規 定 。 如 果 大 家 看 看 本 地 的 法 例 , 也 沒 有 關 乎 「 公 投 」 方 面 的 規 定 , 所 以 , 我 們 不 可 以 動 用 三 百 二 十 萬 選 民 登 記 冊 , 而 目 前 沒 有 這 種 法 律 授 權 我 們 去 動 用 這 一 方 面 的 資 料 。 歸 根 究 底 ,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 既 然 現 在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經 作 出 決 定 , 在 ○ 七 、 ○ 八 年 不 進 行 普 選 , 但 香 港 是 有 這 個 空 間 , 在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範 圍 之 內 可 以 推 動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選 舉 辦 法 進 一 步 開 放 , 最 符 合 香 港 社 會 的 利 益 , 當 前 的 利 益 是 不 同 黨 派 、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特 區 政 府 共 同 帶 領 香 港 社 會 盡 量 進 一 步 開 放 這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 因 為 香 港 本 身 並 不 是 一 個 主 權 體 制 , 我 們 處 理 這 些 政 制 事 宜 須 要 和 北 京 配 合 。

李 卓 人 議 員 特 別 再 問 關 於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選 民 投 票 給 泛 民 主 派 的 候 選 人 , 確 實 這 是 一 個 事 實 。 民 主 派 的 候 選 人 在 九 月 份 的 選 舉 爭 取 到 百 分 之 六 十 二 的 選 民 支 持 ; 但 與 此 同 時 , 也 有 差 不 多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選 民 投 票 給 其 他 黨 派 , 而 這 些 黨 派 和 泛 民 主 派 關 於 政 制 發 展 這 個 方 向 和 時 間 表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 所 以 現 在 不 可 以 說 全 港 市 民 , 全 個 香 港 社 會 就 這 個 政 制 發 展 議 題 已 經 達 成 某 一 方 面 的 共 識 。 我 們 一 貫 的 說 法 , 是 希 望 不 同 的 黨 派 、 獨 立 議 員 , 大 家 可 以 求 同 存 異 , 建 立 共 識 , 以 致 我 們 明 年 年 中 可 以 有 一 個 主 流 方 案 冒 出 來 , 我 們 可 以 在 立 法 會 內 外 爭 取 到 大 家 的 支 持 。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規 定 亦 都 是 要 求 三 分 之 二 的 ( 立 法 會 ) 議 員 支 持 , 這 些 方 案 才 可 以 通 過 。 所 以 , 不 論 是 直 選 或 功 能 組 別 的 代 表 都 需 要 大 家 共 同 努 力 去 掌 握 這 個 共 識 , 才 可 以 進 一 步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

田 北 俊 議 員 , 李 柱 銘 議 員 特 別 提 到 , 到 底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作 出 決 定 之 前 , 有 沒 有 考 慮 過 香 港 的 民 意 ? 可 以 清 楚 再 答 覆 大 家 一 次 , 是 有 的 。 我 們 在 寫 第 二 報 告 書 的 時 候 亦 都 反 映 了 , 香 港 不 同 的 民 意 調 查 表 示 , 超 過 一 半 的 市 民 對 在 ○ 七 、 ○ 八 年 普 選 是 有 一 個 期 望 , 而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四 月 作 出 決 定 之 前 , 亦 都 見 過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的 代 表 , 在 一 段 日 子 當 中 不 斷 了 解 香 港 的 民 意 , 所 以 是 完 全 明 白 香 港 社 會 意 見 之 下 而 作 出 的 一 個 決 定 。

說 到 底 , 我 們 需 要 在 議 會 內 外 , 在 香 港 社 會 當 中 , 大 家 繼 續 努 力 去 尋 找 一 個 共 識 , 一 個 共 同 的 方 向 。 但 是 , 我 們 認 為 在 現 階 段 做 「 公 投 」 是 不 能 幫 助 我 們 建 立 這 一 方 面 的 共 識 , 也 不 能 幫 助 我 們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程 序 來 建 立 需 要 建 立 的 共 識 。

主 席 , 這 是 我 的 回 應 。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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