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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政 務 司 司 長 就 行 政 長 官 《 施 政 報 告 》 致 謝 議 案 動 議 辯 論 致 辭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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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許 仕 仁 今 日 (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 就 行 政 長 官 《 施 政 報 告 》 致 謝 議 案 動 議 辯 論 的 致 辭 全 文 :

主 席 女 士 :

行 政 長 官 於 十 月 十 二 日 發 表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 , 以 《 強 政 勵 治   福 為 民 開 》 為 標 題 。 施 政 報 告 貫 徹 行 政 長 官 在 參 選 時 作 出 的 承 諾 , 實 踐 「 以 民 為 本 」 的 施 政 理 念 , 提 升 管 治 能 力 , 創 建 和 諧 社 會 , 全 面 發 展 經 濟 。

在 施 政 報 告 制 訂 過 程 中 , 行 政 長 官 先 後 分 批 與 各 議 員 和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的 代 表 會 面 , 了 解 各 方 面 對 施 政 優 先 次 序 和 主 要 政 策 的 看 法 , 才 就 施 政 報 告 定 稿 , 充 分 展 示 政 府 希 望 與 立 法 會 衷 誠 合 作 和 以 民 為 本 的 決 心 。

行 政 、 立 法 關 係

施 政 報 告 標 題 提 及 的 「 強 政 勵 治 」 的 背 後 理 念 , 就 是 依 法 施 政 , 履 行 《 基 本 法 》 賦 予 特 區 政 府 的 職 權 , 落 實 「 行 政 主 導 」 。 政 府 的 施 政 當 然 亦 受 立 法 機 關 制 衡 , 兩 者 其 實 也 互 相 配 合 。 在 《 基 本 法 》 下 , 行 政 、 立 法 機 關 擁 有 不 同 的 責 任 和 職 權 , 各 用 其 權 、 各 司 其 職 。

在 我 看 來 , 無 論 行 政 機 關 也 好 , 立 法 機 關 也 好 , 均 需 以 廣 大 市 民 的 福 祉 為 依 歸 , 積 極 回 應 普 羅 大 眾 的 訴 求 , 衷 誠 合 作 , 互 諒 互 讓 , 才 能 夠 建 立 特 區 的 有 效 管 治 , 維 持 市 民 的 信 心 , 從 而 推 動 香 港 的 持 續 繁 榮 和 發 展 。

政 府 一 直 身 體 力 行 , 以 實 際 行 動 建 立 良 好 的 行 政 立 法 夥 伴 關 係 。 遇 有 重 大 課 題 , 政 府 除 了 透 過 現 有 渠 道 如 有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外 , 也 會 分 批 與 各 位 議 員 會 面 , 盡 早 向 大 家 解 釋 我 們 的 設 想 和 立 場 , 並 聽 取 各 位 寶 貴 的 意 見 。 問 責 官 員 近 年 也 經 常 通 過 聲 明 的 形 式 , 率 先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重 大 新 政 策 或 公 眾 關 注 的 決 定 , 並 盡 量 出 席 財 務 委 員 會 和 有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 就 涉 及 重 大 公 眾 利 益 的 撥 款 申 請 或 政 策 範 疇 , 親 自 向 議 員 解 釋 政 府 的 建 議 。

展 望 未 來 , 我 和 其 他 問 責 局 長 , 會 繼 續 在 平 等 共 處 , 互 相 尊 重 的 基 礎 上 , 與 立 法 會 保 持 有 效 溝 通 及 緊 密 聯 繫 , 並 依 照 《 基 本 法 》 訂 立 的 這 個 互 相 制 衡 又 互 相 配 合 的 機 制 , 與 本 會 共 同 致 力 維 護 香 港 整 體 利 益 , 以 主 流 民 意 為 依 歸 , 為 全 港 市 民 服 務 。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為 實 現 強 政 勵 治 , 政 府 需 要 擴 闊 、 鞏 固 其 支 持 基 礎 。 我 們 將 會 擴 大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 簡 稱 策 發 會 , 廣 泛 邀 請 不 同 背 景 的 人 士 加 入 , 讓 社 會 各 方 面 能 夠 與 政 府 一 起 研 究 與 香 港 長 遠 發 展 有 關 的 重 大 課 題 。 各 政 策 局 會 就 重 大 政 策 , 向 策 發 會 提 出 擬 探 討 和 研 究 的 課 題 , 策 發 會 的 討 論 及 意 見 將 會 是 政 策 局 在 制 訂 政 策 時 的 重 要 考 慮 因 素 。

擴 大 後 的 策 發 會 的 百 多 名 成 員 會 包 括 工 商 界 、 勞 工 界 、 社 福 界 、 學 術 界 、 專 業 界 、 傳 媒 界 以 及 不 同 政 治 背 景 的 人 士 。 有 關 的 成 員 名 單 會 在 下 月 公 布 。 為 了 讓 百 多 名 成 員 能 夠 有 效 地 參 與 策 發 會 的 工 作 , 策 發 會 分 設 一 個 行 政 委 員 會 和 三 個 分 別 專 注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 社 會 發 展 及 生 活 質 素 、 以 及 經 濟 發 展 及 與 內 地 經 濟 合 作 事 宜 的 委 員 會 。 我 們 預 計 擴 大 後 的 策 發 會 會 在 下 月 底 前 舉 行 第 一 次 會 議 。

政 制 發 展

接  , 我 想 談 談 剛 才 議 員 發 言 時 其 中 一 個 非 常 關 注 的 課 題 , 即 政 制 發 展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於 十 月 十 九 日 發 表 了 第 五 號 報 告 , 就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 提 出 一 套 建 議 方 案 。 這 套 方 案 是 專 責 小 組 自 去 年 一 月 成 立 以 來 , 廣 泛 、 分 階 段 徵 詢 各 界 意 見 後 而 制 訂 。 我 們 相 信 , 方 案 已 在 各 界 不 同 意 見 中 , 找 到 了 最 適 合 的 平 衡 點 , 是 最 有 機 會 爭 取 到 有 關 方 面 支 持 的 方 案 。

我 想 強 調 一 點 , 建 議 方 案 是 務 實 地 擴 闊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的 選 民 基 礎 , 和 增 強 其 民 主 元 素 。 一 半 的 新 增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 以 及 所 有 新 增 的 立 法 會 議 席 , 基 本 上 都 是 由 三 百 多 萬 名 選 民 經 地 區 直 接 或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 而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亦 將 會 有 接 近 六 成 的 議 席 是 由 地 區 選 舉 產 生 。

特 區 政 府 已 在 現 有 的 空 間 盡 了 最 大 的 努 力 , 為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 制 訂 最 切 合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和 能 回 應 社 會 對 政 制 發 展 訴 求 的 建 議 。 和 現 行 的 選 舉 辦 法 相 比 , 建 議 方 案 將 提 高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民 主 成 分 和 代 表 性 , 實 質 地 朝 最 終 普 選 邁 進 一 大 步 。

要 政 制 向 前 發 展 , 朝  《 基 本 法 》 訂 下 最 終 普 選 邁 進 , 是 社 會 普 遍 的 共 識 , 也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重 點 之 一 。 有 意 見 認 為 , 應 為 普 選 訂 下 一 個 時 間 表 ,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有 了 普 選 便 自 然 有 「 均 衡 參 與 」 。 但 在 香 港 實 行 普 選 是 否 就 是 這 麼 簡 單 呢 ?

關 於 普 選 時 間 表 這 個 問 題 , 我 們 必 須 明 白 , 普 選 是 一 個 過 程 、 一 種 手 段 , 去 達 致 某 些 目 的 。 現 時 , 社 會 上 仍 未 就 這 些 目 的 開 始 嚴 肅 、 認 真 的 討 論 。 作 為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 我 們 必 須 先 開 展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事 實 上 , 特 區 政 府 已 就 為 普 選 作 準 備 的 各 項 工 作 訂 定 了 時 間 表 。 我 們 將 於 明 年 第 一 季 發 表 關 於 區 議 會 檢 討 的 諮 詢 文 件 , 並 於 明 年 第 二 季 發 出 有 關 進 一 步 發 展 問 責 制 , 包 括 培 養 政 治 人 才 和 公 務 員 角 色 的 諮 詢 文 件 , 而 策 發 會 的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委 員 會 亦 會 在 短 期 內 就 政 制 發 展 展 開 討 論 和 研 究 工 作 。

《 基 本 法 》 為 香 港 實 行 的 制 度 訂 下 了 框 架 。 就 政 治 制 度 而 言 , 不 能 偏 離 「 行 政 主 導 」 的 原 則 , 亦 應 維 持 行 政 和 立 法 互 相 配 合 、 互 相 制 衡 的 設 計 , 須 保 障 香 港 的 穩 定 繁 榮 為 目 的 。 為 此 , 必 須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有 利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與 此 同 時 , 《 基 本 法 》 亦 訂 下 了 根 據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地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須 顧 及 香 港 政 制 架 構 的 基 本 特 徵 , 例 如 「 一 國 兩 制 」 、 高 度 自 治 、 行 政 長 官 的 角 色 、 行 政 立 法 機 關 的 角 色 和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 亦 須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政 治 價 值 , 包 括 有 效 管 治 、 穩 定 繁 榮 、 維 護 法 治 、 人 人 平 等 、 人 權 自 由 、 保 障 整 體 利 益 、 民 主 、 社 會 融 洽 等 。

放 眼 世 界 , 各 地 的 普 選 制 度 是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而 有 所 不 同 。 我 們 在 策 發 會 內 成 立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目 的 , 正 是 要 研 究 如 何 在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和 規 定 下 實 行 普 選 。 委 員 會  手 研 究 的 課 題 可 包 括 :

( 一 )   在 政 制 發 展 過 程 當 中 及 達 致 最 終 普 選 時 , 可 如 何 有 效 地 確 保 「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利 益 」 及 「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這 兩 大 原 則 。

( 二 )   在 達 致 最 終 普 選 前 ,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的 演 變 應 當 如 何 。

( 三 )   達 致 最 終 普 選 時 ,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及 運 作 應 當 如 何 。

而 最 重 要 的 是 認 真 探 討 普 選 是 為 要 達 致 哪 些 目 的 , 例 如 如 何 維 持 平 衡 預 算 和 低 稅 制 等 。 我 們 須 就 如 何 實 行 普 選 以 達 致 我 們 都 認 同 的 目 的 , 而 同 時 又 符 合 香 港 的 政 制 架 構 和 政 治 價 值 等 問 題 , 在 社 會 上 凝 聚 共 識 。

我 希 望 建 議 訂 立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人 士 和 團 體 , 不 再 執  即 時 訂 定 時 間 表 。 政 制 發 展 是 一 個 持 續 演 進 的 過 程 , 不 能 一 蹴 即 就 , 而 須 逐 步 建 立 、 循 序 漸 進 。 當 條 件 成 熟 、 配 套 齊 備 時 , 普 選 就 會 達 到 。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夠 清 楚 看 到 特 區 政 府 就 政 制 發 展 好 幾 個 重 要 議 題 , 都 是 採 取 了 非 常 開 放 和 積 極 的 態 度 來 推 動 :

( 一 )   就 策 發 會 轄 下 的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委 員 會 , 我 們 將 廣 泛 地 邀 請 不 同 背 景 的 人 士 參 與 , 共 同 拼 出 普 選 路 線 圖 。

( 二 )   我 們 準 備 開 放 政 府 中 層 的 一 些 職 位 , 給 予 不 同 背 景 的 人 士 機 會 汲 取 行 政 經 驗 , 為 香 港 培 育 政 治 人 才 。

( 三 )   我 們 計 劃 加 強 區 議 會 管 理 地 區 設 施 的 職 能 , 讓 區 議 會 有 權 有 責 。

( 四 )   07/08的 政 改 方 案 如 獲 通 過 , 可 增 加 議 會 議 席 數 目 , 擴 闊 參 政 空 間 。

我 再 次 覆 述 特 區 政 府 就 政 制 發 展 所 作 的 這 些 構 想 , 是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和 市 民 大 眾 , 能 明 白 特 區 政 府 總 結 了 過 去 八 年 的 經 驗 後 , 現 在 準 備 全 方 位 地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 提 高 整 個 特 區 的 施 政 水 平 。 我 們 確 實 是 有 誠 意 , 邀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和 參 與 我 剛 才 所 述 的 各 項 工 作 , 共 同 為 香 港 行 出 一 條 民 主 政 制 的 路 。

剛 才 議 員 亦 就 施 政 報 告 中 其 他 不 少 課 題 發 表 意 見 , 由 於 時 間 所 限 , 我 無 法 就 這 些 課 題 逐 一 回 應 。 我 交 由 其 他 同 事 在 這 次 辯 論 或 其 他 場 合 , 作 出 詳 細 解 釋 及 回 應 。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此 陳 辭 , 懇 請 議 員 支 持 行 政 長 官 《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 , 並 反 對 李 永 達 議 員 和 譚 香 文 議 員 對 致 謝 議 案 提 出 的 修 正 。 多 謝 。

2 0 0 5 年 1 0 月 2 6 日 ( 星 期 三 )
香 港 時 間 2 0 時 0 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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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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