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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就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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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許 仕 仁 於 今 日 ( 十 月 十 九 日 )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大 會 上 就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的 發 言 全 文 :

主 席 女 士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將 於 今 天 稍 後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 就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 提 出 一 套 建 議 方 案 。 這 標 誌 著 有 關 本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進 入 了 關 鍵 階 段 。

為 確 保 建 議 方 案 是 建 立 在 充 分 民 意 基 礎 之 上 , 專 責 小 組 自 去 年 一 月 成 立 以 來 , 先 後 發 表 了 四 份 報 告 , 並 一 直 以 廣 泛 和 開 放 的 途 徑 , 分 階 段 徵 詢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 在 過 去 超 過 一 年 半 的 期 間 , 專 責 小 組 共 收 到 超 過 2,200份 公 眾 意 見 書 , 舉 行 了 兩 次 公 開 論 壇 和 16場 研 討 會 及 小 組 討 論 。 此 外 , 專 責 小 組 曾 與 50多 個 團 體 及 眾 多 個 別 人 士 會 面 ,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 我 們 亦 多 次 出 席 立 法 會 大 會 和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 向 各 議 員 闡 述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進 度 , 及 聆 聽 各 位 議 員 的 意 見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及 局 內 其 他 同 事 , 亦 出 席 了 三 次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舉 行 的 公 聽 會 , 以 及 出 席 了 全 港 十 八 個 區 議 會 的 會 議 。

專 責 小 組 在 每 次 公 開 諮 詢 之 後 , 都 會 把 所 有 收 集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以 附 錄 方 式 原 文 於 報 告 內 發 表 及 上 載 於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可 以 說 是 極 具 透 明 度 。

主 席 女 士 , 現 在 讓 我 簡 單 介 紹 建 議 方 案 的 主 要 元 素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方 面 , 我 們 建 議 :

  • 把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數 目 由 目 前 的 800人 增 加 至 1,600人 。
  • 第 一 、 第 二 及 第 三 界 別 每 個 界 別 的 委 員 人 數 由 200人 增 加 至 300人 。
  • 第 四 界 別 委 員 人 數 增 至 700人 , 主 要 是 把 全 數 區 議 員 , 包 括 委 任 、 當 然 及 民 選 議 員 , 納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 維 持 提 名 所 需 數 目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的 八 分 之 一 。
  • 設 立 新 規 定 , 在 只 有 一 名 獲 有 效 提 名 的 候 選 人 的 情 況 下 , 仍 須 繼 續 選 舉 程 序 。
  • 目 前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不 持 政 黨 成 員 身 分 的 規 定 維 持 不 變 。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方 面 , 我 們 建 議 :

  • 立 法 會 議 席 由 目 前 60席 增 加 至 70席 ,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席 及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席 各 佔 35席 。
  • 新 增 的 5個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 全 數 撥 歸 「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 。 換 句 話 說 , 目 前 「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 的 1席 將 增 加 至 6席 。
  • 目 前 有 關 容 許 有 12個 立 法 會 議 席 由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人 士 出 任 的 規 定 維 持 不 變 。

主 席 女 士 , 建 議 方 案 的 重 點 , 是 增 強 區 議 員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和 立 法 會 的 參 與 程 度 。 有 一 半 的 新 增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 以 及 所 有 新 增 的 立 法 會 議 席 , 基 本 上 都 是 由 三 百 多 萬 名 選 民 經 地 區 直 接 或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 擁 有 廣 闊 的 選 民 基 礎 , 大 大 提 高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民 主 成 份 。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亦 將 會 有 接 近 六 成 的 議 席 是 由 地 區 選 舉 產 生 。

現 時 的 區 議 員 來 自 社 會 不 同 階 層 和 界 別 , 當 中 工 商 界 佔 四 分 一 、 專 業 及 管 理 階 層 人 士 約 佔 五 分 一 、 其 他 包 括 教 育 界 、 社 會 工 作 界 、 文 化 體 育 界 、 工 會 代 表 、 家 庭 主 婦 、 鄉 紳 等 。 區 議 員 的 背 景 可 說 是 社 會 的 縮 影 , 是 「 均 衡 參 與 」 精 神 的 表 徵 , 亦 充 分 發 揮 「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利 益 」 的 原 則 。

主 席 女 士 , 專 責 小 組 委 託 了 中 央 政 策 組 就 方 案 的 各 主 要 元 素 進 行 了 獨 立 民 意 調 查 , 以 掌 握 民 意 支 持 程 度 。 調 查 工 作 由 獨 立 的 民 意 調 查 機 構 進 行 。 結 果 顯 示 , 建 議 方 案 得 到 大 部 分 市 民 的 支 持 及 認 同 。

主 席 女 士 , 我 相 信 專 責 小 組 今 天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方 案 , 已 經 在 社 會 各 界 不 同 意 見 中 , 找 到 了 最 適 合 的 平 衡 點 , 回 應 了 社 會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訴 求 , 應 為 市 民 大 眾 所 接 受 。 我 期 望 建 議 方 案 能 得 到 在 座 各 位 議 員 的 支 持 , 使 到 本 港 的 政 制 得 以 向 前 發 展 。

事 實 上 , 專 責 小 組 確 信 , 建 議 方 案 是 在 符 合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所 作 出 的 《 決 定 》 的 前 提 下 , 讓 市 民 大 眾 有 更 大 空 間 及 更 多 機 會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 加 強 這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的 代 表 性 , 實 質 地 朝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邁 進 一 大 步 。

主 席 女 士 , 我 希 望 在 這 裏 就 普 選 時 間 表 的 問 題 說 明 政 府 的 立 場 。

社 會 上 對 普 選 時 間 表 方 面 一 直 有 不 同 意 見 。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實 行 「 雙 普 選 」 , 亦 有 意 見 建 議 應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甚 至 更 後 的 時 間 。 另 一 方 面 , 社 會 上 仍 有 聲 音 要 求 中 央 重 新 考 慮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零 八 年 實 行 全 面 普 選 。 更 有 意 見 認 為 毋 須 設 任 何 時 間 表 。 明 顯 地 社 會 上 就 此 問 題 在 短 期 內 難 以 達 成 共 識 。

為 實 行 普 選 , 我 們 必 先 要 為 普 選 創 造 良 好 條 件 , 以 及 提 供 所 須 配 套 。 當 條 件 成 熟 、 配 套 齊 備 , 和 社 會 上 就 實 行 普 選 步 伐 達 致 高 度 共 識 時 , 普 選 時 間 表 才 具 有 真 正 意 義 。 為 此 , 我 們 當 前 的 重 要 任 務 是 為 普 選 做 好 準 備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包 括 積 極 培 養 政 治 人 才 、 開 放 更 多 渠 道 予 有 能 力 有 抱 負 的 人 士 參 政 、 檢 討 區 議 會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以 進 一 步 擴 大 區 議 會 在 地 區 事 務 方 面 的 功 能 , 以 及 在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內 成 立 政 治 專 題 小 組 , 研 究 如 何 在 均 衡 參 與 、 兼 顧 各 界 利 益 、 提 供 足 夠 制 衡 等 原 則 下 實 行 普 選 。 事 實 上 , 政 制 發 展 須 有 多 方 面 配 合 , 我 們 是 認 真 、 有 誠 意 達 致 最 終 普 選 的 目 標 , 而 建 議 方 案 是 邁 向 這 目 標 明 顯 的 一 大 步 , 將 來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一 步 一 步 朝  這 個 方 向 前 進 。

主 席 女 士 , 我 們 將 於 十 二 月 份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並 爭 取 通 過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的 修 正 案 的 議 案 。 至 於 其 他 具 體 細 節 , 例 如 選 舉 委 員 會 各 界 別 分 組 可 獲 配 予 多 少 委 員 數 目 、 「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 的 互 選 制 度 應 如 何 規 定 , 以 及 分 區 選 舉 劃 界 等 問 題 , 我 們 會 在 處 理 本 地 立 法 時 落 實 。 我 們 計 劃 於 明 年 初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並 爭 取 最 遲 於 明 年 五 月 份 通 過 , 以 便 政 府 及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可 相 應 修 訂 附 屬 法 例 , 並 進 行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 我 們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下 半 年 產 生 新 一 屆 選 舉 委 員 會 , 及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選 舉 新 一 任 行 政 長 官 。 我 們 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內 落 實 修 改 《 立 法 會 條 例 》 有 關 條 文 。

主 席 女 士 , 在 立 法 會 審 議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修 訂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條 例 草 案 》 期 間 , 特 區 政 府 同 意 研 究 幾 個 與 行 政 長 官 任 期 有 關 的 法 律 問 題 。 特 區 政 府 就 這 些 問 題 進 行 了 詳 細 研 究 , 亦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進 行 了 溝 通 。 扼 要 來 說 , 特 區 政 府 就 這 些 與 任 期 有 關 的 問 題 的 看 法 如 下 :

(a)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六 條 的 立 法 原 意 是 行 政 長 官 只 可 連 任 一 次 , 在 位 不 超 過 十 年 。 在 《 基 本 法 》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的 情 況 下 產 生 的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 在 剩 餘 任 期 屆 滿 後 , 只 可 連 任 一 次 , 而 剩 餘 任 期 亦 算 為 「 一 任 」 ;

(b)  不 論 已 離 任 的 行 政 長 官 在 任 內 是 否 曾 解 散 立 法 會 , 在 《 基 本 法 》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的 情 況 下 產 生 的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 有 權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內 , 即 剩 餘 任 期 內 , 解 散 立 法 會 一 次 , 這 是 為 了 確 保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在 《 基 本 法 》 下 的 權 力 的 完 整 性 ;

(c)  若 行 政 長 官 在 任 期 屆 滿 前 6個 月 內 缺 位 , 不 進 行 補 選 並 不 抵 觸 《 基 本 法 》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 此 外 , 我 們 建 議 透 過 修 改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 , 從 二 零 零 七 年 起 採 取 以 下 方 案 :

(i)  如 果 在 行 政 長 官 出 缺 後 6個 月 內 將 會 選 出 新 一 任 (即 五 年 任 期 )的 行 政 長 官 , 便 不 須 安 排 補 選 ; 及

(ii)  在 新 一 任 (即 五 年 任 期 )行 政 長 官 就 任 前 , 可 由 署 理 行 政 長 官 繼 續 代 理 職 務 。

主 席 女 士 , 雖 然 , 二 零 零 七 /零 八 的 政 制 發 展 並 不 會 立 刻 將 香 港 帶 到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 但 卻 能 向 這 目 標 踏 出 實 質 及 明 顯 的 一 步 。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支 持 這 方 案 , 為 香 港 的 長 遠 政 制 發 展 創 造 更 有 利 的 條 件 。 我 相 信 在 座 議 員 都 同 意 , 擺 在 我 們 面 前 的 立 法 工 作 是 一 環 緊 扣 一 環 , 我 期 望 各 位 議 員 與 政 府 一 同 抓 緊 時 間 , 以 香 港 整 體 利 益 為 重 , 同 心 協 力 完 成 這 項 歷 史 性 任 務 , 令 香 港 的 政 制 民 主 發 展 能 向 前 邁 進 。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

2 0 0 5 年 1 0 月 1 9 日 ( 星 期 三 )
香 港 時 間 1 4 時 4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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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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