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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出 席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香 港 校 友 會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專 題 研 討 會 的 致 辭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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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於 五 月 十 九 日 出 席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香 港 校 友 會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專 題 研 討 會 的 致 辭 全 文 (只 有 中 文 ) :

郭 ( 明 華 ) 先 生 、 各 位 會 長 、 各 位 朋 友 :

首 先 很 多 謝 各 位 的 邀 請 、 我 今 日 有 機 會 第 一 次 參 加 中 國 高 校 聯 的 活 動 , 亦 都 是 第 一 次 來 到 貴 會 新 的 會 所 , 來 到 這 裏 我 覺 得 很 親 切 。 聽 聞 你 們 在 香 港 的 各 個 屬 會 、 幾 十 個 屬 會 有 二 十 多 萬 會 員 , 我 覺 得 你 們 的 網 絡 是 很 有 影 響 力 的 , 為 香 港 的 各 行 各 業 各 界 , 幾 十 年 來 一 定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 上 月 收 到 你 們 政 法 大 學 校 友 會 邀 請 的 時 候 , 我 覺 得 很 有 意 思 。 多 年 以 來 , 我 做 的 工 作 都 是 政 法 的 工 作 , 我 讀 的 是 法 律 , 我 從 事 的 是 政 治 , 你 們 邀 請 我 來 跟 大 家 分 享 現 今 的 政 制 發 展 這 個 議 題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和 我 們 的 想 法 , 我 覺 得 很 適 時 , 因 為 我 們 在 五 月 底 ,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的 公 眾 諮 詢 期 便 完 結 , 今 日 你 們 特 別 安 排 這 個 機 會 給 我 多 聽 意 見 , 我 要 多 謝 大 家 。

我 想 拋 磚 引 玉 , 我 想 先 簡 單 概 括 講 三 方 面 的 問 題 。 第 一 方 面 關 乎 到 政 制 發 展 的 議 題 , 我 們 現 在 掌 握 的 意 見 是 什 麼 ? 我 們 需 要 研 究 的 問 題 是 什 麼 ? 第 二 方 面 , 我 想 和 大 家 分 享 一 下 我 們 如 何 看 回 歸 以 來 , 我 們 處 理 過 幾 方 面 的 政 法 問 題 。 第 三 方 面 , 我 想 和 大 家 總 結 一 下 , 我 們 面 對 這 些 政 制 發 展 和 政 法 問 題 , 到 底 我 們 心 態 思 維 應 該 是 什 麼 ? 怎 樣 可 以 向 前 行 ? 我 覺 得 簡 單 先 講 這 幾 方 面 , 然 後 再 聽 聽 大 家 的 問 題 , 交 換 意 見 。

香 港 自 回 歸 以 來 , 為 首 的 十 年 是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藍 圖 , 政 制 一 直 都 有 發 展 。 香 港 現 在 有 的 民 主 成 分 比 回 歸 之 前 更 多 。 在 回 歸 之 前 的 立 法 會 組 成 , 直 選 的 成 分 只 有 三 分 之 一 , 回 歸 以 後 ,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由 三 分 之 一 的 直 選 議 席 , 增 加 到 去 年 第 三 屆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直 選 的 議 席 。 回 歸 以 前 , 政 府 的 首 長 由 英 國 委 任 , 回 歸 之 後 , 我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是 經 選 舉 產 生 , 是 經 過 一 個 具 廣 泛 代 表 性 可 以 代 表 各 行 各 業 各 界 、 不 同 階 層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 在 均 衡 參 與 的 制 度 下 產 生 。

香 港 在 回 歸 之 前 , 百 多 年 作 為 殖 民 地 的 時 候 , 我 們 自 己 的 政 治 經 驗 和 選 舉 的 傳 統 , 很 後 期 才 開 始 , 在 八 五 年 才 開 始 有 立 法 機 關 的 選 舉 。 所 以 我 在 七 八 年 加 入 政 府 的 時 候 , 當 時 未 有 一 個 較 廣 泛 的 選 舉 制 度 , 直 至 八 十 年 代 初 , 我 們 才 在 區 議 會 的 層 面 , 開 始 嘗 試 一 些 選 舉 的 制 度 。 回 歸 後 , 我 認 為 香 港 的 民 主 進 程 踏 入 一 個 新 的 階 段 。 我 們 現 在 面 對 的 是 怎 樣 可 以 按 照 《 基 本 法 》 本 身 主 要 的 方 針 、 政 策 和 原 則 , 將 香 港 整 個 的 選 舉 制 度 帶 向 前 走 。

《 基 本 法 》 裏 寫 了 三 個 很 重 要 的 條 款 , 就 是 最 終 我 們 的 選 舉 制 度 的 發 展 , 最 終 目 標 是 達 到 普 選 。 但 是 在 此 之 前 , 我 們 所 行 的 路 是 需 按 照 「 循 序 漸 進 」 的 原 則 , 和 按 照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 而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設 計 , 亦 顧 及 到 均 衡 參 與 的 考 慮 , 所 以 在 立 法 會 裏 面 , 我 們 有 直 選 議 席 , 亦 有 功 能 代 表 的 議 席 ,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裏 有 四 個 界 別 。 到 底 「 均 衡 參 與 」 是 怎 樣 的 一 回 事 呢 , 我 想 用 簡 單 些 的 香 港 的 白 話 文 法 來 講 , 地 區 的 意 見 重 要 、 業 界 的 意 見 都 重 要 , 兩 者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可 以 獨 大 。 因 此 , 我 們 研 究 ○ 七 年 、 ○ 八 年 的 選 舉 模 式 的 時 候 , 我 們 亦 要 顧 及 我 先 前 所 講 的 幾 個 原 則 。 香 港 不 是 一 個 獨 立 體 制 , 我 們 不 是 一 個 主 權 的 體 制 , 我 們 是 一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 而 整 套 關 於 「 一 國 兩 制 」 、 「 港 人 治 港 」 、 「 高 度 自 治 」 的 方 針 和 政 策 , 一 方 面 保 留 香 港 原 有 制 度 , 一 方 面 亦 留 有 空 間 給 香 港 可 以 繼 續 向 前 發 展 。 但 我 們 在 向 前 發 展 期 間 , 我 們 亦 一 定 要 顧 有 原 有 整 套 「 一 國 兩 制 」 、 「 港 人 治 港 」 、 「 高 度 自 治 」 的 設 計 。 而 政 治 體 制 是 經 人 大 在 立 《 基 本 法 》 的 時 候 為 香 港 定 下 不 同 的 制 度 、 其 中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所 以 香 港 要 這 些 制 度 有 所 進 步 , 我 們 唯 一 及 最 重 要 的 基 礎 , 就 是 要 依 照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設 計 、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規 定 。 去 年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了 香 港 ○ 七 、 ○ 八 年 不 實 行 全 面 的 普 選 , 但 在 這 個 大 原 則 下 , 我 們 依 然 有 很 多 空 間 , 可 以 考 慮 和 推 動 香 港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制 度 和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方 法 有 所 進 步 。 特 區 政 府 絕 對 不 希 望 香 港 這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原 地 踏 步 , 香 港 各 行 各 業 都 能 參 與 的 , 香 港 社 會 是 講 求 進 步 , 《 基 本 法 》 本 身 亦 講 循 序 漸 進 , 所 以 我 們 會 盡 最 大 努 力 , 在 香 港 社 會 之 內 製 造 這 個 共 識 , 謀 求 大 家 能 夠 有 一 套 整 全 的 意 見 , 容 許 我 們 的 選 舉 制 度 向 前 走 。

我 們 已 經 做 了 一 年 多 的 公 眾 諮 詢 , 我 們 亦 已 發 表 四 份 報 告 書 , 到 目 前 為 止 , 我 們 掌 握 公 眾 意 見 主 要 涉 及 三 方 面 。

第 一 方 面 , 有 不 少 意 見 提 議 政 府 應 該 考 慮 將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人 數 擴 闊 。

第 二 方 面 , 是 希 望 政 府 考 慮 將 選 舉 委 員 會 和 功 能 組 別 的 選 民 基 礎 亦 都 擴 闊 。 目 前 這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的 選 民 基 礎 大 概 由 二 十 萬 人 組 成 , 怎 樣 去 擴 闊 , 有 兩 個 個 別 意 見 。 第 一 個 是 我 走 訪 了 十 八 個 區 議 會 , 很 多 區 議 員 都 向 我 提 , 是 否 應 該 考 慮 將 區 議 員 在 委 員 會 的 成 分 增 加 , 有 幾 類 意 見 , 有 些 建 議 五 百 多 位 區 議 員 全 數 都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有 些 則 建 議 特 別 揀 民 選 的 區 議 員 , 有 些 則 提 議 一 部 分 ( 區 議 員 加 入 選 舉 委 員 會 ) 。 但 如 果 將 區 議 員 的 參 與 擴 闊 , 自 然 將 他 們 每 個 社 區 的 代 表 性 都 融 入 了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裏 面 。 第 二 個 意 見 不 少 人 跟 我 們 提 過 , 是 不 是 將 公 司 和 團 體 票 轉 化 為 個 人 票 ? 這 些 公 司 票 和 團 體 票 其 實 並 不 只 是 商 界 , 有 些 是 專 業 的 團 體 , 有 一 些 是 工 會 , 有 很 多 類 團 體 是 選 舉 委 員 會 裏 面 , 這 是 選 舉 委 員 會 和 功 能 組 別 選 民 基 礎 的 問 題 。

第 三 方 面 , 要 求 我 們 考 慮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 目 前 是 六 十 個 議 席 , 到 第 四 屆 二 ○ ○ 八 年 是 否 考 慮 要 增 加 議 席 的 數 目 。 兩 方 面 的 意 見 都 有 , 有 人 建 議 維 持 現 有 六 十 席 , 因 為 我 們 已 用 了 不 少 公 共 資 源 在 立 法 機 關 的 工 作 , 認 為 暫 時 不 應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 有 另 一 方 面 意 見 , 如 在 ○ 八 年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席 , 有 一 半 增 加 的 議 席 要 撥 去 功 能 議 席 , 有 人 擔 心 今 後 我 們 行 全 面 普 選 這 條 路 的 時 候 , 愈 多 功 能 議 席 則 越 難 全 面 普 選 。 但 亦 有 另 一 方 面 意 見 , 我 們 應 該 考 慮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席 的 數 目 , 第 一 可 以 擴 闊 參 政 空 間 , 不 論 有 政 黨 背 景 抑 或 獨 立 候 選 人 , 都 可 以 更 多 人 站 出 來 願 意 服 務 香 港 市 民 、 香 港 社 會 ; 第 二 方 面 的 理 據 , 因 為 立 法 機 關 、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很 繁 重 , 六 十 個 議 員 現 今 開 這 麼 多 委 員 會 會 議 , 是 分 身 不 暇 。 整 體 而 言 , 現 在 收 到 的 意 見 , 較 多 意 見 認 為 考 慮 要 增 加 議 席 的 數 目 , 至 於 怎 樣 可 以 有 個 定 案 , 我 們 正 安 排 新 特 首 的 選 舉 , 七 月 十 日 是 選 舉 日 , 我 們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收 到 所 有 意 見 之 後 , 特 區 政 府 內 部 就 會 草 擬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 開 列 主 流 方 案 , 到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出 和 上 任 後 , 我 們 就 會 將 最 新 的 報 告 提 交 予 他 作 考 慮 , 由 他 決 定 今 年 下 半 年 , 暑 假 期 間 , 在 考 慮 完 後 可 以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

我 們 需 要 爭 取 在 二 ○ ○ 五 年 下 半 年 未 來 這 段 日 子 , 將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關 乎 到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和 附 件 二 關 乎 到 立 法 會 組 成 辦 法 有 所 修 訂 。 這 個 挑 戰 是 不 簡 單 的 , 我 們 需 要 爭 取 三 分 之 二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同 意 , 亦 都 要 行 政 長 官 的 支 持 , 要 中 央 認 可 , 我 們 才 可 行 得 通 。 這 是 二 ○ ○ 五 年 下 半 年 我 們 需 要 做 的 工 作 。 到 二 ○ ○ 六 年 上 半 年 , 如 果 附 件 一 和 二 修 訂 了 , 我 們 二 ○ ○ 六 年 上 半 年 就 處 理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修 訂 條 例 , 二 ○ ○ 六 年 下 半 年 , 可 以 開 始 組 織 第 三 任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 到 二 ○ ○ 七 年 第 一 季 , 我 們 就 安 排 第 三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 亦 會 在 二 ○ ○ 七 年 期 間 處 理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修 訂 條 例 。 所 以 在 未 來 這 二 年 多 , 我 們 政 府 的 同 事 、 各 位 議 員 、 大 家 關 心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朋 友 都 要 馬 不 停 蹄 , 不 可 以 有 任 何 鬆 懈 , 要 繼 續 做 足 我 們 需 要 做 的 工 夫 。

但 我 看 要 創 造 、 要 達 致 這 個 共 識 , 其 實 很 需 要 香 港 不 同 的 界 別 、 不 同 的 政 黨 、 不 同 背 景 的 議 員 , 大 家 都 要 真 真 正 正 願 意 放 下 成 見 、 求 同 存 異 , 用 心 去 創 造 這 個 共 識 才 可 以 。

到 目 前 為 此 , 依 然 比 較 是 眾 說 紛 紜 , 在 香 港 要 創 造 共 識 , 要 議 會 和 政 府 , 並 且 議 會 代 表 地 區 和 界 別 意 見 和 政 府 之 間 要 有 一 個 共 識 , 亦 都 要 香 港 社 會 和 中 央 都 要 有 共 識 才 行 。 如 果 大 家 是 讀 數 學 的 , 要 有 三 個 圈 , 大 家 要 有 重 疊 , 三 個 圈 都 重 疊 往 往 重 疊 的 地 方 比 較 窄 , 範 圍 比 較 不 是 很 大 的 。 在 今 次 我 們 做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 我 們 開 列 的 主 流 方 案 , 我 相 信 會 有 一 套 方 案 。 跟 特 區 政 府 一 般 做 公 眾 諮 詢 , 講 某 一 套 政 策 的 發 展 時 , 可 能 開 列 幾 個 方 案 , 今 次 可 能 不 同 。 我 們 用 了 一 年 多 的 時 間 , 經 過 好 幾 輪 的 公 眾 諮 詢 , 我 相 信 會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開 列 一 套 方 案 , 希 望 推 動 到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都 是 往 前 走 , 是 有 進 步 的 , 給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更 加 闊 的 參 政 空 間 , 更 加 廣 泛 可 以 給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和 市 民 參 與 這 個 選 舉 。 但 與 此 同 時 , 亦 應 該 是 完 全 符 合 人 大 常 委 會 去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所 作 的 決 定 。

這 個 挑 戰 不 單 是 我 和 政 府 同 事 的 , 是 所 有 關 心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人 士 共 同 承 擔 的 一 個 挑 戰 , 所 以 我 很 多 謝 貴 會 今 日 請 我 到 來 和 大 家 介 紹 一 下 , 聽 聽 大 家 的 意 見 。

第 二 方 面 , 我 想 談 一 談 , 自 回 歸 以 來 , 我 有 份 參 與 和 處 理 過 的 一 些 政 法 問 題 。 香 港 的 《 基 本 法 》 其 實 很 獨 特 , 世 界 各 地 的 憲 法 許 多 主 要 寫 一 個 憲 制 的 架 構 , 談 到 行 政 、 立 法 、 司 法 機 關 如 何 組 成 , 談 到 如 何 保 障 基 本 的 人 權 。 但 香 港 的 《 基 本 法 》 很 特 別 , 它 包 含 了 很 豐 富 的 政 策 原 則 , 包 括 香 港 可 以 處 理 那 些 對 外 事 務 , 經 貿 、 文 化 、 體 育 各 方 面 如 何 擁 有 高 度 自 治 ; 香 港 的 出 入 境 安 排 是 怎 樣 ; 香 港 與 中 央 關 係 是 如 何 發 展 ; 香 港 社 會 內 部 及 對 外 的 金 融 、 經 濟 、 公 共 財 政 如 何 去 處 理 。 它 為 何 這 樣 獨 特 呢 ? 因 為 八 十 年 代 初 , 中 央 訂 定 「 一 國 兩 制 」 政 策 的 時 候 , 簽 訂 《 聯 合 聲 明 》 的 時 候 已 將 治 理 香 港 長 遠 方 針 政 策 在 《 聯 合 聲 明 》 中 訂 定 了 , 特 別 是 《 聯 合 聲 明 》 附 件 一 。 及 後 在 八 十 年 代 下 半 期 的 五 年 , 草 擬 《 基 本 法 》 的 時 候 , 將 這 些 長 遠 方 針 政 策 寫 成 法 律 條 文 , 在 九 ○ 年 訂 立 了 《 基 本 法 》 。 所 以 香 港 的 憲 制 文 件 , 我 們 的 小 憲 法 是 很 特 別 的 , 在 其 他 的 司 法 區 都 不 會 用 這 樣 的 草 擬 方 法 來 寫 憲 法 文 件 , 亦 因 為 香 港 的 憲 制 地 位 獨 特 , 在 回 歸 之 後 , 確 實 有 一 些 比 較 特 別 的 政 法 問 題 需 要 處 理 。 「 一 國 兩 制 」 是 新 事 物 , 我 們 需 要 共 同 去 探 討 來 實 施 的 一 個 憲 政 體 制 , 我 們 一 方 面 要 尊 重 和 接 受 「 一 國 兩 制 」 的 憲 制 延 續 , 即 先 有 一 國 後 有 兩 制 。 另 一 方 面 , 我 們 透 過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維 繫 香 港 的 高 度 自 治 和 各 方 面 的 制 度 。 兩 者 之 間 都 要 共 存 、 要 同 時 獲 得 尊 重 和 實 施 , 「 一 國 兩 制 」 才 可 延 續 。

過 去 七 年 多 , 我 們 處 理 過 好 幾 個 比 較 重 要 的 政 法 情 況 , 讓 我 向 大 家 講 一 講 ,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看 待 這 些 問 題 和 走 過 什 麼 樣 的 路 。 九 九 年 的 時 候 , 我 們 需 要 處 理 居 留 權 問 題 , 處 理 居 留 權 的 問 題 非 常 敏 感 , 亦 非 常 之 重 要 。 因 為 香 港 社 會 當 時 很 關 注 內 地 如 果 有 大 量 人 士 湧 入 香 港 , 社 會 是 否 能 夠 承 擔 。 特 區 政 府 也 要 充 份 維 護 司 法 機 構 的 完 整 性 和 《 基 本 法 》 賦 予 香 港 終 審 法 院 對 香 港 案 件 的 終 審 權 。 所 以 當 年 的 決 定 是 , 既 然 終 審 法 院 已 說 過 , 人 大 常 委 會 如 果 對 《 基 本 法 》 條 文 作 任 何 解 釋 , 終 審 法 院 會 以 此 為 依 歸 , 就 可 以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申 請 , 透 過 國 務 院 提 請 釋 法 , 所 以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按 照 立 法 原 意 來 解 釋 清 楚 。 與 此 同 時 , 我 們 尊 重 終 審 法 院 的 原 有 判 決 , 按 照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底 終 審 法 院 的 判 決 , 容 許 好 幾 千 名 在 內 地 來 港 申 請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 亦 即 和 原 有 的 訴 訟 有 關 係 的 人 士 容 許 他 們 留 在 香 港 。 一 方 面 將 立 法 原 意 彰 顯 出 來 , 今 後 將 按 照 這 原 則 來 辦 事 , 另 一 方 面 則 完 全 維 護 了 終 審 法 院 的 終 審 權 。 因 為 贏 了 案 的 人 繼 續 可 以 留 在 香 港 , 我 們 亦 按 照 這 個 原 則 , 在 九 九 年 之 後 一 段 日 子 , 再 讓 好 幾 千 人 留 在 香 港 。 這 個 個 案 的 例 子 , 我 經 常 都 提 及 , 是 要 證 明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基 本 法 》 有 最 終 的 解 釋 權 和 終 審 法 院 對 香 港 的 案 件 有 最 終 的 審 判 權 , 兩 者 是 可 以 並 存 , 可 以 沒 有 矛 盾 的 。

任 何 人 士 如 果 是 對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權 不 接 受 或 有 保 留 , 是 對 憲 法 的 理 解 有 錯 誤 , 如 果 認 為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基 本 法 》 作 出 解 釋 , 會 對 香 港 的 司 法 制 度 和 香 港 的 法 治 造 成 衝 擊 , 亦 是 沒 有 根 據 的 , 法 理 上 是 說 不 通 的 、 是 錯 誤 的 。 這 個 是 我 們 處 理 過 第 一 個 比 較 重 大 的 政 法 問 題 。

第 二 個 就 是 去 年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作 出 了 解 釋 和 作 出 了 決 定 。 其 實 去 年 四 月 的 解 釋 , 幫 助 香 港 處 理 了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問 題 , 就 是 我 們 如 果 要 修 改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產 生 辦 法 時 程 序 是 如 何 。 修 改 法 律 的 規 定 一 定 要 有 一 個 程 序 , 這 個 程 序 於 上 年 的 解 釋 已 解 說 清 楚 。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 將 今 年 我 們 可 以 考 慮 修 訂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範 圍 亦 講 清 楚 。 剛 才 我 已 向 大 家 解 釋 了 , 不 再 在 此 重 覆 。

到 了 今 年 , 有 關 新 特 首 選 舉 餘 下 任 期 的 問 題 , 有 很 多 人 問 我 們 , 為 何 在 四 月 份 便 要 向 國 務 院 提 交 報 告 , 透 過 國 務 院 向 人 大 提 請 釋 法 。 這 是 我 們 經 過 很 詳 細 的 考 慮 , 我 們 對 新 的 特 首 選 舉 全 局 作 出 一 個 判 斷 之 後 ,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唯 一 可 以 按 照 香 港 本 身 的 憲 制 秩 序 作 出 一 個 全 面 的 方 案 , 一 個 整 全 的 方 案 來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 因 為 處 理 新 特 首 選 舉 的 變 數 很 多 , 有 人 原 先 去 了 法 庭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 不 單 止 一 個 申 請 , 起 碼 有 兩 個 申 請 。 我 們 也 需 要 在 立 法 會 之 內 修 訂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 , 在 這 方 面 香 港 社 會 亦 有 爭 議 , 到 底 是 兩 年 還 是 五 年 , 五 年 抑 或 兩 年 。 我 們 看 到 香 港 市 民 整 體 而 言 , 支 持 新 選 出 的 特 首 應 做 餘 下 任 期 的 兩 年 。 但 怎 樣 有 一 個 清 晰 、 全 面 和 穩 固 的 憲 制 基 礎 去 推 動 這 件 事 , 我 們 再 三 考 慮 之 後 , 這 個 整 全 的 方 案 , 唯 一 是 在 四 月 份 及 早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 透 過 國 務 院 提 請 釋 法 。 中 央 亦 明 白 香 港 的 情 況 及 按 我 們 的 建 議 , 國 務 院 向 人 大 常 委 提 出 這 個 釋 法 的 提 請 。 近 期 大 家 亦 可 以 看 到 , 原 則 在 憲 制 層 面 訂 立 清 楚 、 解 釋 得 清 楚 , 我 希 望 下 個 星 期 ,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立 法 會 , 我 們 提 出 的 草 案 可 以 獲 得 通 過 。

但 事 情 發 生 得 很 快 , 短 短 兩 個 多 月 , 大 家 看 到 有 很 多 比 較 重 要 的 憲 政 問 題 在 香 港 社 會 內 部 要 討 論 , 我 們 要 向 中 央 提 交 報 告 , 我 們 要 在 中 央 的 層 面 透 過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憲 制 層 面 的 解 釋 , 在 香 港 的 立 法 機 關 做 本 地 立 法 。 香 港 在 新 的 憲 制 秩 序 之 下 , 有 這 麼 多 新 的 問 題 , 我 們 不 時 要 處 理 , 因 為 這 是 一 個 新 的 憲 制 秩 序 和 制 度 , 新 的 憲 制 文 件 往 往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才 可 以 定 下 來 。 有 些 原 則 需 要 透 過 實 踐 , 大 家 才 可 以 全 面 掌 握 得 到 。 在 這 裡 , 我 想 強 調 一 下 , 處 理 所 有 這 些 政 法 問 題 , 其 實 我 們 很 清 楚 看 到 香 港 普 通 法 制 絲 毫 沒 有 受 到 虧 損 。

第 一 , 有 《 基 本 法 》 之 後 , 回 歸 以 來 , 香 港 的 普 通 法 制 其 實 透 過 終 審 法 院 的 成 立 而 加 強 了 。 回 歸 前 , 香 港 案 件 的 終 審 在 英 國 的 樞 密 院 ,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後 , 就 在 香 港 。 香 港 的 案 件 不 再 須 要 去 到 主 權 政 府 的 首 都 審 結 。 所 以 香 港 法 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一 如 香 港 的 民 主 進 程 一 樣 , 就 是 九 七 以 後 擴 闊 了 。

第 二 , 因 為 《 基 本 法 》 維 繫 了 在 香 港 內 部 普 通 法 的 延 續 , 香 港 的 法 院 對 香 港 的 案 件 擁 有 終 審 權 , 對 香 港 普 通 法 的 原 則 有 最 終 的 解 釋 權 , 對 香 港 內 部 的 法 律 有 最 終 的 解 釋 權 。 因 為 香 港 的 法 院 有 這 三 個 權 , 對 比 人 大 常 委 對 《 基 本 法 》 擁 有 最 終 的 解 釋 權 , 其 實 這 個 權 力 的 分 配 和 對 香 港 法 院 下 放 了 這 三 個 權 , 香 港 的 司 法 制 度 和 法 治 制 度 其 實 是 很 完 整 的 。 在 外 國 的 憲 制 制 度 , 往 往 地 區 的 法 院 如 果 審 議 到 牽 涉 憲 法 問 題 , 它 們 沒 有 最 終 的 審 判 權 , 沒 有 對 案 件 最 終 的 審 結 權 , 要 去 到 首 都 , 或 是 去 最 高 法 院 , 或 憲 制 法 院 , 或 憲 法 法 院 作 最 終 審 結 。

定 《 基 本 法 》 的 時 候 , 因 為 要 顧 及 香 港 普 通 法 制 , 顧 及 香 港 內 部 產 生 的 案 件 要 在 香 港 審 結 , 所 以 不 單 給 香 港 終 審 法 院 對 案 件 有 終 審 權 , 也 容 許 香 港 終 審 法 院 和 其 他 法 院 解 釋 和 實 施 《 基 本 法 》 的 條 文 。 不 過 如 果 牽 涉 的 條 文 關 乎 到 中 央 本 身 管 理 的 事 務 , 以 及 關 乎 到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 就 要 將 這 些 條 款 上 呈 ,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了 解 釋 後 , 終 審 法 院 按 照 這 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解 釋 才 對 案 件 作 出 終 審 。 所 以 , 這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憲 制 安 排 。 一 方 面 , 香 港 對 香 港 本 身 要 審 議 的 案 件 擁 有 終 審 權 , 一 方 面 , 中 央 透 過 人 大 常 委 會 繼 續 擁 有 香 港 《 基 本 法 》 的 最 終 解 釋 權 。 這 是 「 一 國 兩 制 」 之 下 獨 特 的 安 排 。

為 何 我 不 厭 其 煩 向 大 家 解 說 一 下 ? 我 要 告 訴 大 家 , 香 港 的 司 法 制 度 和 法 治 制 度 是 絲 毫 沒 有 受 到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基 本 法 》 擁 有 最 終 解 釋 權 而 受 到 任 何 虧 損 。

第 三 , 我 想 談 為 何 香 港 的 普 通 法 制 其 實 在 九 七 年 以 後 繼 續 往 前 , 有 進 步 , 有 發 展 。 因 為 我 們 擁 有 這 三 個 權 力 , 即 香 港 法 院 擁 有 對 香 港 案 件 的 終 審 權 、 對 香 港 普 通 法 原 則 的 最 終 解 釋 權 和 對 香 港 的 本 地 法 例 的 的 最 終 解 釋 權 。 因 為 我 們 擁 有 這 三 個 權 力 , 我 們 可 以 不 斷 在 香 港 發 展 香 港 的 普 通 法 制 , 所 以 香 港 的 法 院 對 處 理 婚 姻 的 離 合 、 對 處 理 遺 囑 的 判 定 、 對 處 理 合 約 的 糾 紛 、 對 處 理 房 地 產 的 買 賣 等 這 些 案 件 所 訂 立 的 原 則 完 全 在 香 港 內 部 可 以 發 展 。 《 基 本 法 》 也 容 許 我 們 參 照 其 他 普 通 法 區 的 判 例 來 作 為 參 考 , 繼 續 發 展 香 港 法 院 沿 用 的 普 通 法 原 則 。 所 以 , 總 結 一 句 , 香 港 的 普 通 法 制 回 歸 以 後 更 加 壯 大 , 更 加 有 發 展 空 間 , 絲 毫 沒 有 受 到 人 大 常 委 會 擁 有 對 《 基 本 法 》 的 最 終 解 釋 權 而 受 到 虧 損 。 每 一 次 人 大 常 委 會 代 香 港 處 理 重 大 問 題 時 , 行 使 對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權 , 其 實 好 幾 個 決 定 社 會 都 是 歡 迎 和 接 受 的 。 回 歸 前 , 九 六 年 , 對 中 國 國 籍 法 在 香 港 實 施 ,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了 一 個 解 釋 , 顧 及 香 港 的 歷 史 背 景 , 香 港 人 比 較 國 際 化 , 去 很 多 外 地 定 居 , 就 容 許 香 港 的 永 久 居 民 可 以 用 外 國 護 照 作 旅 遊 證 件 , 同 時 保 留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 可 以 繼 續 申 請 中 國 特 區 護 照 。 其 實 當 年 , 即 九 六 年 , 作 出 了 這 個 解 釋 後 , 香 港 社 會 非 常 歡 迎 , 也 看 到 這 是 實 際 為 香 港 解 決 一 個 重 要 問 題 ; 九 九 年 作 出 了 人 大 釋 法 , 解 決 了 居 留 權 的 問 題 ; 今 年 作 出 了 人 大 釋 法 , 解 決 了 新 選 行 政 長 官 應 當 做 餘 下 任 期 的 爭 議 。 去 年 , ○ 四 年 作 出 了 的 解 釋 後 和 決 定 為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前 景 訂 出 程 序 , 訂 立 原 則 , 讓 我 們 有 所 依 循 。

香 港 社 會 很 自 由 , 對 很 多 問 題 我 們 有 多 元 化 的 意 見 , 很 多 時 候 內 部 有 不 少 爭 拗 , 這 是 我 們 要 接 受 必 然 要 經 過 的 一 個 過 程 。 但 是 我 們 在 經 過 這 個 過 程 , 大 家 要 虛 心 去 想 , 要 明 白 , 「 一 國 兩 制 」 這 條 路 , 是 一 條 新 的 路 , 我 們 要 逐 步 去 行 。 逐 步 去 行 , 我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 香 港 社 會 的 各 行 各 業 , 大 家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使 命 , 就 是 要 建 立 香 港 社 會 和 內 地 之 間 相 互 的 溝 通 、 了 解 、 互 信 。 因 為 處 理 這 些 重 大 的 問 題 、 這 些 政 法 問 題 , 如 果 我 們 與 內 地 之 間 、 與 中 央 的 互 相 理 解 和 溝 通 不 足 夠 , 是 很 難 推 動 這 些 比 較 重 要 的 發 展 。 所 以 在 過 去 一 段 日 子 , 特 區 政 府 很 積 極 推 動 香 港 不 同 政 黨 , 不 論 是 什 麼 背 景 , 有 機 會 的 話 , 都 與 中 央 的 部 委 有 接 觸 。 去 年 八 月 一 日 建 軍 節 、 五 十 五 周 年 國 慶 、 今 年 五 月 一 日 勞 動 節 , 不 同 黨 派 都 接 受 了 中 央 駐 港 機 構 的 邀 請 , 大 家 有 機 會 溝 通 一 下 。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開 始 , 我 期 望 今 年 下 半 年 我 們 處 理 ( 《 基 本 法 》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的 修 訂 時 , 我 們 可 以 繼 續 推 動 這 些 溝 通 和 相 互 之 間 的 了 解 , 有 機 會 為 政 制 發 展 的 前 景 建 立 一 個 共 識 。

多 謝 大 家 。

二 ○ ○ 五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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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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