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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律 政 司 司 長 就 「 遺 憾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否 決 二 ○ ○ 七 年 及 二 ○ ○ 八 年 普 選 」 動 議 辯 論 致 辭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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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今 日 ( 五 月 十 九 日 ) 出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就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出 動 議 辯 論 「 遺 憾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否 決 二 ○ ○ 七 年 及 二 ○ ○ 八 年 普 選 」 致 辭 全 文 ( 中 文 譯 本 ) :

主 席 女 士 :

這 個 議 案 是 建 基 於 一 個 錯 誤 的 前 提 。 雖 然 有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可 能 會 反 對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 人 大 常 委 」 ) 最 近 作 出 的 決 定 , 但 我 不 認 同 「 香 港 廣 大 市 民 」 反 對 這 個 決 定 的 說 法 。 該 說 法 過 於 籠 統 。 香 港 是 一 個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 對 於 重 要 事 宜 市 民 甚 少 意 見 一 致 。

雖 然 部 分 人 可 能 反 對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 但 這 並 不 足 以 支 持 議 案 所 說 該 決 定 「 完 全 漠 視 了 香 港 市 民 對 民 主 的 普 遍 訴 求 」 的 論 據 。 這 個 說 法 並 不 成 立 , 因 為 市 民 的 訴 求 已 獲 得 充 分 考 慮 , 但 其 他 同 樣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也 對 我 們 的 政 制 發 展 有 影 響 。 特 別 是 根 據 法 治 精 神 , 本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符 合 憲 法 規 定 的 實 質 和 程 序 上 的 原 則 。

雖 然 很 多 香 港 人 可 能 會 對 二 ○ ○ 七 年 及 二 ○ ○ 八 年 不 能 推 行 普 選 表 示 失 望 , 但 事 實 上 《 基 本 法 》 從 沒 有 承 諾 過 會 按 照 這 個 時 間 推 行 普 選 。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及 第 六 十 八 條 明 確 規 定 香 港 實 行 普 選 是 最 終 的 目 標 , 亦 明 確 規 定 有 關 的 選 舉 安 排 必 須 符 合 「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

我 們 必 須 依 循 這 些 原 則 行 事 。 我 將 在 下 文 闡 述 , 有 關 當 局 已 經 採 取 的 各 個 步 驟 , 包 括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 均 恪 守 這 些 原 則 。 任 何 人 只 要 明 白 這 些 道 理 , 便 不 會 感 到 遺 憾 或 不 滿 。 因 為 各 方 在 這 事 上 最 終 的 目 標 依 然 一 樣 : 就 是 達 致 普 選 。

在 論 及 人 大 常 委 決 定 的 基 礎 前 , 讓 我 先 提 醒 各 位 議 員 , 第 一 , 人 大 常 委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 香 港 特 區 」 ) 選 舉 安 排 發 展 的 角 色 的 憲 制 基 礎 ; 第 二 , 在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決 定 前 , 所 進 行 過 的 廣 泛 公 眾 諮 詢 。

人 大 常 委 的 角 色

首 先 是 人 大 常 委 在 憲 制 上 的 角 色 。 中 國 是 單 一 制 國 家 , 所 有 權 力 均 來 自 中 央 政 府 。 香 港 特 區 的 設 立 和 這 裏 實 施 的 制 度 , 都 是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人 大 」 )決 定 的 。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地 位 , 已 在 《 基 本 法 》 第 一 、 二 和 十 二 條 中 闡 明 : 香 港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 其 高 度 自 治 來 自 人 大 的 授 權 , 並 依 照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實 施 ; 而 且 香 港 特 區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 基 本 法 》 第 十 一 條 清 楚 訂 明 , 香 港 特 區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均 以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為 依 據 。 該 等 制 度 和 政 策 的 基 本 目 的 , 是 保 障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實 施 , 包 括 維 護 國 家 的 統 一 及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 在 《 基 本 法 》 中 訂 明 , 不 能 由 香 港 單 方 面 作 出 修 改 。 而 任 何 影 響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的 政 制 發 展 均 須 得 到 中 央 政 府 的 同 意 。

中 央 政 府 擔 當 的 這 個 角 色 , 已 在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內 清 晰 列 明 。 即 使 有 需 要 對 選 舉 辦 法 作 出 改 變 , 除 非 涉 及 的 三 方 就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安 排 達 成 共 識 , 否 則 有 關 的 改 變 不 能 生 效 。 人 大 常 委 就 是 其 中 一 方 。

公 眾 諮 詢

現 在 讓 我 談 一 談 當 局 已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的 工 作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 專 責 小 組 」 ) 的 職 責 之 一 是 聽 取 市 民 對 有 關 問 題 的 意 見 。 專 責 小 組 在 本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公 布 第 一 號 報 告 書 之 前 , 共 約 見 了 77組 團 體 和 人 士 , 聽 取 他 們 對 有 關 原 則 及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的 意 見 。 所 接 見 的 團 體 和 人 士 包 括 政 黨 、 議 政 團 體 、 工 會 和 商 界 組 織 、 學 者 、 前 《 基 本 法 》 起 草 委 員 會 委 員 、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委 員 、 立 法 會 獨 立 議 員 , 以 及 地 區 組 織 人 士 。 此 外 , 專 責 小 組 亦 分 批 會 見 了 區 議 會 議 員 , 以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

專 責 小 組 於 四 月 十 五 日 公 布 了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 該 報 告 書 處 理 了 三 項 原 則 問 題 。 截 至 報 告 書 公 布 當 天 為 止 , 專 責 小 組 約 見 了 86組 團 體 和 人 士 ; 市 民 瀏 覽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約 190,000次 ; 以 及 專 責 小 組 共 收 到 約 730份 市 民 的 信 件 、 傳 真 和 電 郵 , 就 政 制 發 展 的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表 達 意 見 。 該 報 告 書 載 明 , 『 有 很 多 意 見 認 為 , 「 實 際 情 況 」 應 包 含 「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意 願 」 , 就 是 在 二 零 零 七 及 零 八 年 進 行 普 選 』 。 不 過 , 報 告 書 亦 載 述 了 與 此 不 同 的 意 見 。 這 種 做 法 相 當 恰 當 。

專 責 小 組 然 後 就 什 麼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 實 際 情 況 」 , 達 成 自 己 的 意 見 。 小 組 決 定 , 衡 量 「 實 際 情 況 」 時 , 不 應 只 考 慮 市 民 的 訴 求 , 還 要 檢 視 其 他 因 素 , 包 括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地 位 、 政 治 制 度 發 展 現 今 所 處 階 段 、 經 濟 發 展 、 社 會 情 況 、 市 民 對 「 一 國 兩 制 」 及 《 基 本 法 》 的 認 識 程 度 、 公 民 參 政 意 識 、 政 治 人 才 及 參 政 團 體 成 熟 程 度 , 以 至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 這 個 結 論 , 即 「 實 際 情 況 」 並 不 單 指 市 民 對 普 選 的 意 見 , 我 相 信 完 全 合 情 合 理 。

專 責 小 組 考 慮 收 到 的 所 有 意 見 後 , 總 結 認 為 行 政 長 官 應 向 人 大 常 委 提 交 報 告 , 建 議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應 予 修 改 。

今 年 四 月 中 , 行 政 長 官 向 人 大 常 委 提 交 了 報 告 和 建 議 ; 並 在 報 告 內 , 確 認 了 專 責 小 組 的 看 法 和 結 論 。

在 這 裏 我 要 向 各 位 強 調 , 專 責 小 組 的 報 告 、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向 人 大 常 委 提 交 的 報 告 , 充 分 反 應 了 香 港 市 民 的 意 見 。 一 如 我 較 早 前 提 到 , 市 民 的 意 見 各 有 不 同 , 甚 至 兩 個 極 端 的 意 見 都 有 ; 一 些 要 求 在 二 ○ ○ 七 年 和 二 ○ ○ 八 年 進 行 普 選 , 另 一 些 則 強 烈 反 對 。 我 們 已 將 全 部 的 意 見 向 人 大 常 委 反 映 。 由 於 意 見 如 此 分 歧 , 看 來 在 二 ○ ○ 七 年 和 二 ○ ○ 八 年 選 舉 之 前 各 方 達 成 共 識 並 及 時 頒 布 有 關 法 例 的 機 會 不 大 。

人 大 常 委 的 解 釋

人 大 常 委 對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解 釋 是 近 期 發 展 中 的 一 項 重 要 元 素 , 因 為 根 據 這 個 解 釋 , 行 政 長 官 須 向 人 大 常 委 提 出 報 告 , 由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 毋 庸 置 疑 , 這 個 解 釋 是 合 法 、 合 憲 , 並 且 具 約 束 力 的 。

一 如 兩 星 期 前 我 在 本 會 發 言 時 所 說 , 法 律 解 釋 權 是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所 賦 予 人 大 常 委 的 權 力 , 而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重 申 這 點 。 此 外 , 終 審 法 院 已 作 出 決 定 , 表 示 人 大 常 委 的 法 律 解 釋 權 是 適 用 於 《 基 本 法 》 任 何 條 款 ; 人 大 常 委 可 主 動 行 使 這 權 力 , 以 及 人 大 常 委 就 《 基 本 法 》 作 出 的 任 何 解 釋 對 香 港 法 院 具 約 束 力 。

人 大 常 委 對 上 述 兩 個 《 基 本 法 》 附 件 作 出 的 解 釋 不 單 合 法 , 而 且 已 經 就 二 ○ ○ 七 年 和 二 ○ ○ 八 年 的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釐 清 人 大 常 委 的 立 場 , 特 別 是 已 消 除 對 上 述 附 件 重 要 部 分 在 解 釋 上 所 存 在 的 疑 問 。 這 些 疑 問 包 括 可 否 在 二 ○ ○ 七 年 進 行 修 改 , 以 及 在 決 定 是 否 有 需 要 進 行 修 改 時 所 涉 及 的 程 序 。

這 次 解 釋 亦 清 楚 說 明 , 如 未 能 就 該 兩 個 附 件 的 修 改 達 致 共 識 , 該 等 附 件 所 載 列 的 安 排 在 二 ○ ○ 七 年 及 二 ○ ○ 八 年 會 繼 續 適 用 。 這 表 明 如 要 進 行 修 改 , 我 們 需 要 達 致 共 識 。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 即 本 議 案 所 辯 論 的 題 目 ) , 是 回 應 行 政 長 官 報 告 而 作 出 的 。 正 如 我 較 早 前 所 說 , 行 政 長 官 報 告 確 認 專 責 小 組 兩 份 報 告 的 內 容 , 而 報 告 本 身 已 經 反 映 了 公 眾 的 意 見 。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決 定 前 , 人 大 常 委 代 表 團 於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及 二 十 二 日 到 訪 深 圳 期 間 , 曾 會 見 香 港 人 大 代 表 、 全 國 政 協 香 港 委 員 、 公 眾 人 士 (包 括 政 黨 成 員 )、 學 者 和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委 員 、 《 基 本 法 》 四 十 五 條 關 注 組 代 表 、 律 師 和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人 大 常 委 亦 備 有 香 港 市 民 就 政 制 發 展 向 專 責 小 組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和 陳 述 書 。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是 按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作 出 的 。 我 們 要 注 意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包 括 兩 項 。 本 議 案 論 及 第 一 項 的 效 力 , 但 完 全 漠 視 第 二 項 決 定 。 第 二 項 決 定 指 明 , 在 不 違 反 第 一 項 決 定 的 前 提 下 ,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所 列 明 的 選 舉 辦 法 可 「 作 出 符 合 循 序 漸 進 原 則 的 適 當 修 改 」 。

這 點 十 分 重 要 。 本 議 案 遺 漏 第 二 項 決 定 , 嚴 重 低 估 了 人 大 常 委 對 於 港 人 民 主 訴 求 所 作 的 考 慮 。 如 果 我 們 細 讀 人 大 常 委 副 秘 書 長 喬 曉 陽 先 生 本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香 港 一 個 座 談 會 上 的 發 言 , 就 會 清 楚 知 道 人 大 常 委 實 際 上 已 經 考 慮 有 關 訴 求 。 喬 先 生 說 :

「 就 我 瞭 解 , 在 要 不 斷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向 前 發 展 這 一 點 上 ,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是 非 常 一 致 的 , 都 認 為 ○ 七 /○ 八 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應 予 以 修 改 。 」

人 大 常 委 第 二 項 決 定 充 分 反 映 這 個 廣 泛 的 共 識 。

兩 項 決 定 的 理 由

至 於 二 ○ ○ 七 年 和 二 ○ ○ 八 年 應 否 實 行 雙 普 選 , 喬 先 生 準 確 指 出 社 會 對 這 方 面 有 分 歧 意 見 。 然 而 , 他 的 結 論 是 如 果 ○ 七 /○ 八 年 就 實 行 雙 普 選 , 「 明 顯 偏 離 了 《 基 本 法 》 規 定 的 循 序 漸 進 軌 道 , 是 不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 」

喬 先 生 表 示 , 「 求 真 務 實 , 不 帶 偏 見 , 嚴 格 遵 循 《 基 本 法 》 規 定 的 軌 道 , 是 解 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上 的 分 歧 和 爭 拗 的 關 鍵 。 」

既 然 這 是 人 大 常 委 的 立 場 , 我 們 對 否 決 二 ○ ○ 七 年 和 二 ○ ○ 八 年 實 行 普 選 的 決 定 毋 須 感 到 遺 憾 或 不 滿 , 因 為 該 決 定 准 許 我 們 作 符 合 循 序 漸 進 原 則 的 修 改 。 相 信 法 治 和 憲 制 精 神 的 人 應 該 接 受 這 個 決 定 。

人 大 常 委 在 決 定 文 本 的 開 頭 幾 段 , 已 就 維 持 立 法 會 功 能 團 體 和 分 區 直 選 議 員 的 現 有 比 例 , 以 及 法 案 和 議 案 點 票 程 序 的 決 定 提 出 理 據 。 那 幾 段 解 釋 說 , 任 何 更 改 選 舉 方 法 , 都 必 須 有 利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的 均 衡 參 與 、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的 有 效 運 作 , 以 及 維 持 香 港 長 遠 的 繁 榮 穩 定 。 同 時 也 表 示 , 今 年 立 法 會 直 選 議 員 與 功 能 團 體 議 員 各 一 半 的 格 局 形 成 後 , 對 整 體 香 港 社 會 的 運 作 和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會 有 什 麼 影 響 , 仍 有 待 觀 察 。

我 相 信 這 些 評 論 都 是 公 允 的 , 而 維 持 在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直 選 議 員 和 功 能 團 體 議 員 各 佔 一 半 和 現 時 的 點 票 方 法 的 決 定 , 是 一 個 審 慎 而 負 責 任 的 政 治 決 定 。 當 然 , 有 部 分 人 可 能 對 此 並 不 同 意 。 部 分 人 可 能 認 為 他 們 的 意 見 被 忽 視 , 但 情 況 並 非 如 此 。 喬 曉 陽 先 生 的 講 話 , 有 數 段 談 及 人 大 常 委 是 充 分 考 慮 了 各 界 的 意 見 後 , 仍 要 作 出 困 難 的 選 擇 , 而 人 大 常 委 是 有 責 任 作 出 這 些 選 擇 的 。 正 如 喬 先 生 所 強 調 , 「 民 意 是 決 策 參 考 的 重 要 因 素 , 但 不 是 判 斷 的 唯 一 標 準 , 一 個 完 全 被 民 調 牽  鼻 子 走 的 政 府 , 是 不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 」

《 決 定 》 的 法 律 效 力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看 來 不 具 法 例 的 效 力 。 不 過 , 這 是 國 家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的 常 設 機 構 在 憲 法 權 力 範 圍 內 所 作 出 的 一 個 正 式 決 定 。 因 此 , 該 決 定 的 法 律 效 力 是 無 可 置 疑 的 。

根 據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及 人 大 常 委 的 解 釋 , 人 大 常 委 有 權 決 定 某 一 項 修 改 是 否 符 合 《 基 本 法 》 , 特 別 是 有 權 決 定 某 一 項 修 改 是 否 「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

人 大 常 委 既 擁 有 這 項 權 力 , 在 法 律 上 沒 有 理 由 人 大 常 委 不 能 在 此 過 程 的 開 端 , 而 只 能 在 終 結 時 , 方 能 行 使 這 項 權 力 。 這 次 的 做 法 有 以 下 好 處 :

(1) 為 可 行 而 又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政 制 改 革 方 案 , 訂 下 辯 論 範 圍 ;

(2) 有 助 避 免 持 極 端 意 見 的 人 士 持 續 爭 論 。 持 續 爭 論 不 能 使 各 方 達 成 共 識 , 但 卻 可 能 會 影 響 香 港 的 穩 定 ; 及

(3) 避 免 香 港 特 區 提 出 不 符 合 憲 法 的 改 革 方 案 而 遭 人 大 常 委 否 決 , 這 可 能 會 導 致 各 方 再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就 其 他 改 革 方 案 達 成 共 識 , 並 得 以 落 實 。

民 主 的 訴 求

人 大 常 委 解 釋 的 最 後 一 段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 該 段 重 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民 主 制 度 定 能 持 續 向 前 推 進 , 並 最 終 達 致 普 選 的 目 標 。 這 完 全 符 合 香 港 人 對 民 主 的 訴 求 。

香 港 實 行 普 選 是 中 央 政 府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和 香 港 人 的 共 同 目 標 。 不 過 , 要 達 致 這 個 目 標 , 我 們 就 必 須 共 同 努 力 。 我 們 須 加 強 溝 通 , 而 不 是 作 出 對 抗 。 我 們 須 向 前 看 , 而 非 向 後 看 。

結 語

主 席 女 士 , 我 已 就 人 大 常 委 的 決 定 的 合 法 性 和 好 處 詳 加 論 述 。 當 我 們 心 平 氣 和 地 討 論 這 問 題 , 便 沒 有 理 由 對 有 關 決 定 表 示 遺 憾 或 不 滿 。 我 不 能 認 同 議 案 的 消 極 措 辭 ; 不 過 , 對 於 呼 籲 香 港 市 民 繼 續 全 力 爭 取 民 主 , 我 則 同 意 。 讓 我 們 一 起 努 力 , 但 我 們 得 接 受 政 改 的 步 伐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所 訂 的 準 則 。

基 於 所 述 理 由 , 我 謹 請 各 議 員 反 對 此 項 議 案 , 並 反 對 梁 耀 忠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

二 ○ ○ 四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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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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