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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出 席 《 基 本 法 》 頒 布 十 四 周 年 研 討 會 演 辭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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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五 月 十 五 日 ) 出 席 《 基 本 法 》 頒 布 十 四 周 年 研 討 會 的 演 辭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黃 主 席 、 羅 先 生 、 朱 育 誠 所 長 、 彭 副 主 任 、 各 位 嘉 賓 、 各 位 朋 友 :

很 高 興 今 日 有 機 會 在 這 裏 與 大 家 聚 一 聚 , 紀 念 《 基 本 法 》 已 頒 布 了 十 四 周 年 , 也 已 在 香 港 實 施 了 七 年 。

在 講 政 制 發 展 這 議 題 之 前 , 我 想 與 大 家 講 一 講 《 基 本 法 》 的 推 廣 工 作 , 因 為 《 基 本 法 》 是 香 港 有 史 以 來 , 第 一 份 全 面 的 、 完 整 的 憲 制 性 文 件 , 包 含 了 香 港 各 方 面 , 政 治 、 經 濟 、 社 會 制 度 , 也 因 為 我 們 有 《 基 本 法 》 , 在 回 歸 以 後 , 我 們 繼 續 可 以 沿 用 香 港 在 回 歸 以 前 各 方 面 行 之 有 效 的 制 度 。 但 是 , 《 基 本 法 》 不 單 只 保 留 了 這 些 以 前 香 港 行 之 有 效 的 制 度 , 《 基 本 法 》 其 實 是 一 份 活 的 文 件 , 「 一 國 兩 制 」 是 可 以 與 時 俱 進 的 。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給 大 家 參 考 一 下 。 去 年 我 們 與 內 地 簽 署 了 「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 , 我 們 能 夠 簽 署 「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 , 是 因 為 國 家 已 入 了 WTO(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也 因 為 《 基 本 法 》 保 留 了 香 港 對 外 貿 易 高 度 自 主 的 權 利 , 保 留 了 香 港 可 以 參 與 WTO的 身 分 。 所 以 這 兩 方 面 的 發 展 , 我 們 可 以 配 合 , 根 據 《 基 本 法 》 和 中 央 對 香 港 已 經 訂 下 的 長 期 方 針 政 策 , 我 們 可 以 有 自 由 貿 易 的 安 排 。 在 回 歸 之 前 , 沒 有 人 想 過 香 港 可 以 與 內 地 有 自 由 貿 易 的 安 排 , 但 這 正 正 證 明 《 基 本 法 》 是 有 生 命 力 和 有 新 的 空 間 , 可 以 讓 香 港 做 新 的 工 作 。

另 一 方 面 , 我 想 說 的 是 《 基 本 法 》 比 香 港 在 回 歸 以 前 有 更 大 空 間 , 來 保 障 香 港 的 人 權 自 由 。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 就 是 香 港 現 時 有 終 審 法 院 , 香 港 回 歸 之 前 , 我 們 的 案 件 終 審 要 去 到 樞 密 院 , 不 是 在 香 港 終 結 審 議 的 , 但 因 為 我 們 有 《 基 本 法 》 下 所 成 立 的 終 審 法 院 , 案 件 永 遠 在 香 港 終 結 審 議 。 所 以 幾 年 前 , 我 們 有 居 留 權 這 個 很 具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 人 大 也 為 香 港 解 決 了 這 個 問 題 , 行 了 釋 法 。 但 當 年 在 香 港 牽 涉 案 件 審 議 的 四 千 位 人 士 , 當 時 我 們 已 經 容 許 他 們 留 在 香 港 , 至 今 日 繼 續 留 在 香 港 , 其 後 我 們 再 多 容 許 數 以 千 計 的 人 士 , 也 是 根 據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份 終 審 法 院 的 原 有 判 決 繼 續 留 在 香 港 。

所 以 我 們 在 「 一 國 兩 制 」 下 , 根 據 《 基 本 法 》 自 行 處 理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情 , 空 間 其 實 是 比 回 歸 之 前 更 加 廣 闊 , 而 終 審 法 院 的 成 立 便 是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明 證 。

我 們 在 回 歸 前 很  重 要 保 留 這 些 香 港 行 之 有 效 的 原 有 制 度 , 在 回 歸 之 後 , 香 港 順 利 過 渡 , 這 一 切 香 港 人 所 珍 惜 的 人 權 、 自 由 、 法 治 各 方 面 的 制 度 , 已 經 是 保 留 了 。 但 我 相 信 思 維 上 我 們 應 該 不 斷 學 習 怎 樣 將 《 基 本 法 》 實 施 得 更 好 , 我 認 為 我 們 不 需 要 將 自 己 局 限 在 「 兩 制 」 內 , 也 需 要 從 「 一 國 」 的 角 度 考 慮 問 題 。

推 廣 《 基 本 法 》

所 以 我 們 最 近 檢 討 過 《 基 本 法 》 的 推 廣 , 我 們 定 了 三 個 新 方 向 , 來 做 《 基 本 法 》 的 推 廣 工 作 。 第 一 , 我 們 會 在 推 廣 工 作 中 融 入 「 一 國 」 的 概 念 。 第 二 , 我 們 會 將 《 基 本 法 》 的 推 廣 與 國 民 教 育 掛 。 第 三 方 面 , 我 們 會 多 方 面 鼓 勵 更 多 民 間 團 體 與 特 區 政 府 從 下 而 上 配 合 , 來 做 好 《 基 本 法 》 的 推 廣 工 作 。

在 二 ○ ○ 四 / ○ 五 年 , 我 們 預 留 了 四 百 多 萬 元 的 資 源 , 來 做 來 年 的 《 基 本 法 》 推 廣 工 作 。

我 們 做 《 基 本 法 》 推 廣 , 有 不 同 的 對 象 有 不 同 的 方 法 來 做 。 例 如 在 公 務 員 培 訓 方 面 , 我 們 有 特 別 安 排 。 警 務 人 員 在 入 職 時 , 我 們 安 排 「 基 本 法 與 人 權 法 關 係 」 的 講 座 , 方 便 警 方 的 同 事 日 後 「 行 beat」 知 道 怎 樣 又 執 法 、 又 保 障 香 港 市 民 的 人 權 。

另 一 方 面 , 我 們 最 近 在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的 安 排 下 , 我 們 邀 請 到 內 地 的 法 律 專 家 , 也 邀 請 到 王 振 民 教 授 , 來 向 我 們 的 高 級 公 務 員 講 解 《 基 本 法 》 的 實 施 與 政 制 發 展 之 間 的 關 係 。

第 三 個 例 子 我 提 一 提 的 , 就 是 我 們 近 日 邀 請 了 很 多 間 中 學 參 加 一 項 名 為 「 基 本 法 推 廣 日 計 劃 」 的 比 賽 , 我 們 很 高 興 現 在 已 經 有 五 十 多 間 學 校 參 加 這 個 比 賽 。 比 賽 概 念 是 由 同 學 設 計 在 校 內 做 《 基 本 法 》 推 廣 日 的 計 劃 , 我 們 準 備 勝 出 的 學 校 會 有 一 筆 資 金 , 讓 他 們 在 校 內 推 廣 , 實 施 推 廣 日 。 也 有 幾 間 學 校 , 在 得 獎 之 後 , 我 們 會 安 排 他 們 在 今 年 暑 假 前 往 北 京 訪 問 , 做 一 個 《 基 本 法 》 尋 根 的 活 動 , 走 訪 這 些 在 中 央 與 《 基 本 法 》 工 作 有 關 係 的 部 門 , 或 者 也 參 觀 一 下 博 物 館 , 讓 他 們 更 加 理 解 , 更 加 認 識 《 基 本 法 》 制 訂 的 背 景 。

專 責 小 組 第 三 號 報 告

說 完 《 基 本 法 》 推 廣 的 活 動 , 我 說 政 制 發 展 的 議 題 。

剛 才 律 政 司 司 長 已 經 跟 大 家 談 及 過 四 月 六 日 人 大 常 委 會 就 《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文 做 了 解 釋 , 在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人 大 常 委 會 也 就 行 政 長 官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關 於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 辦 法 )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的 決 定 。

在 剛 過 去 的 這 星 期 ,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了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 根 據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規 定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 臚 列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 有 哪 些 方 面 可 以 修 改 。

可 以 修 改 的 範 圍 包 括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在 立 法 會 選 舉 方 面 , 可 以 考 慮 修 改 的 地 方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範 圍 及 數 目 , 以 及 有 關 議 員 國 籍 的 規 定 等 。 最 後 這 方 面 其 實 是 我 們 提 過 在 《 基 本 法 》 下 , 有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議 席 是 可 以 容 許 擁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參 選 , 如 果 我 們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席 , 我 們 相 應 要 考 慮 是 否 也 增 加 擁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人 士 可 以 參 選 的 議 席 。

我 們 在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 盡 量 開 列 全 面 可 以 修 改 的 空 間 , 方 便 市 民 和 社 會 各 界 不 同 的 團 體 構 思 不 同 方 案 , 向 我 們 提 出 , 大 家 在 社 會 上 共 同 討 論 。

我 們 為 了 方 便 這 個 過 程 可 以 順 利 開 啟 , 中 央 政 策 組 代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開 始 籌 備 , 邀 請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參 加 我 們 第 一 場 在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舉 辦 的 研 討 會 。 在 六 月 期 間 , 我 們 也 計 劃 繼 續 舉 辦 其 他 同 類 型 的 研 討 會 。

我 們 舉 辦 研 討 會 , 是 希 望 從 兩 方 面 。 第 一 方 面 是 做 符 合 人 大 決 定 的 範 圍 下 , 另 一 方 面 是 就 兼 顧 香 港 長 遠 利 益 方 面 , 共 同 研 究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怎 樣 修 改 。

在 我 們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後 , 社 會 上 有 幾 方 面 的 的 反 應 。 有 些 團 體 表 示 會 積 極 參 與 我 們 往 後 幾 個 月 的 討 論 , 會 提 出 方 案 。 願 意 提 出 方 案 的 團 體 和 個 別 人 士 , 我 們 歡 迎 他 們 在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前 , 向 我 們 提 交 意 見 。 如 有 需 要 , 除 了 安 排 這 些 研 討 會 , 我 們 很 願 意 與 有 關 團 體 和 人 士 坐 下 來 , 一 起 商 量 他 們 提 出 的 意 見 。

但 另 一 方 面 , 有 個 別 團 體 、 政 黨 、 政 團 和 個 別 人 士 , 他 們 認 為 我 們 的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只 不 過 是 一 場 數 字 遊 戲 , 也 有 某 些 團 體 和 政 團 表 示 不 願 意 參 與 我 們 新 一 輪 的 諮 詢 工 作 。

對 這 些 言 論 , 我 有 幾 點 回 應 。

第 一 方 面 , 我 想 講 清 楚 , 無 疑 我 們 要 考 慮 修 改 這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 當 中 牽 涉 一 些 數 字 , 但 其 實 這 些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數 字 , 這 些 牽 涉 到 立 法 會 有 多 少 議 員 代 表 香 港 市 民 , 代 表 香 港 不 同 的 界 別 。 這 些 牽 涉 選 舉 委 員 會 裏 有 多 少 代 表 是 代 表 市 民 , 代 表 不 同 界 別 ,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後 , 來 決 定 我 們 選 什 麼 候 選 人 當 行 政 長 官 。 這 些 數 字 也 代 表 我 們 的 選 民 基 礎 有 多 闊 , 特 別 是 如 果 我 們 有 新 的 安 排 放 闊 功 能 組 別 , 放 闊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基 礎 , 所 以 這 是 非 常 嚴 肅 的 問 題 , 不 是 一 個 遊 戲 的 問 題 。

例 如 已 有 建 議 表 示 要 擴 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數 目 , 以 及 增 加 立 法 會 的 議 席 , 但 這 些 數 字 背 後 是 有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 它 們 代 表 我 們 可 以 進 一 步 開 放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選 舉 給 更 多 人 參 與 , 並 且 讓 更 多 有 興 趣 投 身 公 共 服 務 的 人 士 可 以 晉 身 立 法 會 。

這 些 建 議 可 以 讓 我 們 穩 步 向 前 邁 進 , 按 部 就 班 地 縮 短 現 時 選 舉 制 度 與 普 選 這 最 終 目 標 之 間 的 距 離 。

第 二 方 面 , 我 想 看 一 看 , 其 實 我 們 現 在 清 楚 這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有 多 少 空 間 可 以 修 改 。 我 們 在 香 港 社 會 , 現 在 可 以 爭 取 多 少 空 間 , 我 們 便 利 用 多 少 空 間 , 將 香 港 這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與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的 距 離 拉 近 , 將 香 港 的 選 舉 制 度 先 帶 到 一 個 中 轉 站 , 然 後 往 後 再 朝  這 個 最 終 普 選 的 目 標 進 發 。

第 三 方 面 我 想 提 一 提 的 , 是 在 過 往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中 , 有 不 少 議 員 都 說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很 繁 重 , 開 會 也 不 夠 時 間 , 不 夠 人 討 論 這 些 問 題 。 所 以 我 們 需 要 考 慮 是 否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議 席 。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現 在 我 們 已 經 有 的 空 間 , 考 慮 是 否 解 決 這 些 相 關 的 實 際 問 題 。

第 四 方 面 我 想 提 一 提 的 , 是 有 社 會 上 不 同 團 體 和 個 別 人 士 都 說 , 我 們 現 在 面 對 的 管 治 問 題 , 不 單 是 選 舉 方 面 的 問 題 , 這 個 我 們 是 清 楚 的 。 所 以 我 們 在 專 責 小 組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 也 臚 列 了 很 多 不 同 問 題 我 們 要 考 慮 , 很 多 不 同 因 素 我 們 要 考 慮 。 所 以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我 們 也 清 楚 講 明 , 如 果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人 士 希 望 就 其 他 方 面 的 建 議 , 不 單 是 選 舉 制 度 方 面 的 建 議 , 向 我 們 提 出 意 見 , 我 們 很 歡 迎 , 我 們 很 願 意 聽 。

最 後 一 方 面 我 想 講 的 , 是 有 個 別 團 體 表 示 在 這 階 段 未 必 會 參 加 我 們 的 諮 詢 工 作 , 其 實 香 港 的 選 舉 事 宜 關 乎 每 一 個 界 別 、 每 一 個 階 層 , 香 港 社 會 全 面 的 利 益 , 所 以 我 們 盡 量 希 望 可 以 有 全 面 的 參 與 , 我 們 依 然 希 望 有 關 團 體 和 人 士 能 冷 靜 及 理 性 地 重 新 考 量 他 們 的 立 場 , 共 同 肩 負 為 香 港 創 造 共 識 這 個 重 要 的 責 任 。

民 主 是 每 個 人 都 嚮 往 的 , 而 《 基 本 法 》 也 清 楚 訂 明 了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要 實 行 普 選 , 這 是 不 變 的 事 實 , 中 央 的 負 責 人 在 不 同 場 合 也 重 申 過 ,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大 家 是 會 堅 持 的 。 當 前 我 們 需 要 討 論 的 , 其 實 最 核 心 的 問 題 , 不 是 需 要 還 是 不 需 要 朝  普 選 這 個 最 終 目 標 進 發 , 我 們 最 緊 要 討 論 的 , 是 走 得 多 快 或 多 穩 , 以 什 麼 步 伐 、 什 麼 速 度 來 走 , 以 及 透 過 什 麼 模 式 來 達 至 這 個 最 終 目 標 。

我 們 要 做 好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 有 三 方 面 的 客 觀 事 實 我 們 要 正 視 、 要 尊 重 、 要 面 對 的 。

第 一 , 香 港 是 國 家 的 一 部 分 , 我 們 所 享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是 建 基 於 中 央 向 香 港 特 區 的 授 權 。

第 二 , 中 央 對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是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

第 三 , 作 為 一 個 開 放 、 自 由 和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 香 港 社 會 內 部 本 身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議 題 有 多 種 意 見 , 我 們 大 家 是 要 坐 下 來 , 大 家 共 同 商 議 , 要 創 造 共 識 , 才 可 以 為 香 港 社 會 爭 取 進 步 。

我 們 應 該 要 面 對 和 尊 重 憲 制 的 秩 序 和 政 治 的 現 實 。 如 果 我 們 妄 顧 這 些 現 實 , 堅 持 己 見 , 寸 步 不 移 , 甚 至 可 能 通 過 超 越 理 性 討 論 以 外 、 超 越 這 些 範 圍 , 企 圖 改 變 當 前 的 局 面 , 我 們 可 以 成 功 的 機 會 其 實 是 很 低 的 。 如 果 有 這 個 情 況 、 這 個 局 面 發 生 , 我 相 信 香 港 市 民 會 更 加 失 望 , 而 我 們 作 為 主 要 官 員 , 作 為 議 員 , 作 為 香 港 社 會 政 治 領 袖 , 我 們 不 是 充 分 發 揮 了 、 面 對 了 、 肩 負 了 我 們 對 市 民 應 有 的 責 任 。

所 以 我 認 為 面 對 當 前 的 局 面 , 我 們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做 實 務 的 事 情 , 不 是 要 搞 對 抗 。 我 們 很 清 楚 理 解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了 ○ 七 、 ○ 八 年 香 港 不 實 行 普 選 , 對 某 些 人 士 是 會 失 望 。 但 其 實 我 們 在 現 時 有 的 空 間 、 範 圍 下 , 我 們 仍 然 可 以 為 香 港 做 一 番 新 的 事 業 , 為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做 一 套 新 的 工 作 , 將 香 港 整 個 制 度 向 前 推 進 。

所 以 總 括 而 言 , 有 兩 點 是 重 要 的 , 我 們 要 按 照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所 列 出 的 範 圍 , 大 家 踴 躍 提 出 實 際 、 可 行 的 方 案 , 積 極 討 論 各 方 面 不 同 方 案 的 優 劣 , 盡 量 收 窄 分 岐 , 謀 求 共 識 , 同 心 協 力 為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推 至 下 一 個 發 展 階 段 。

第 二 方 面 , 大 家 在 未 來 日 子 要 繼 續 努 力 , 為 香 港 創 造 新 的 共 識 , 加 強 我 們 香 港 內 部 的 凝 聚 力 , 加 強 中 央 對 香 港 參 政 團 體 參 政 能 力 的 信 心 , 讓 香 港 整 體 可 以 更 有 良 好 的 條 件 , 穩 步 向 前 邁 進 。 多 謝 各 位 。

二 ○ ○ 四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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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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