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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所 提 議 案 的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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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五 月 五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提 出 「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補 充 報 告 」 議 案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女 士 :

繼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發 言 後 , 我 接  想 回 應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動 議 中 所 提 及 的 九 項 因 素 與 《 基 本 法 》 的 關 係 。

九 項 因 素 與 《 基 本 法 》 的 關 係

我 們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沒 有 憲 制 權 力 , 也 不 會 在 《 基 本 法 》 下 添 加 任 何 條 件 。 我 們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中 , 開 列 的 九 個 因 素 , 都 是 有 根 據 的 和 是 源 自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及 概 念 , 亦 符 合 其 立 法 原 意 的 。

第 (i)點 , 有 關 中 央 有 權 責 審 視 及 決 定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這 方 面 , 我 們 提 到 必 須 聽 取 中 央 的 意 見 。 這 是 國 家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 第 六 十 二 條 , 由 人 大 決 定 成 立 特 區 , 以 及 由 人 大 決 定 特 區 實 行 的 制 度 , 這 是 基 礎 。

就 這 方 面 , 也 有 其 他 《 基 本 法 》 的 條 款 是 與 此 有 關 係 的 。 《 基 本 法 》 第 一 條 表 明 , 香 港 特 區 是 國 家 的 一 部 分 ; 第 十 二 條 表 明 , 特 別 行 政 區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第 二 條 表 明 , 我 們 在 香 港 所 行 使 的 行 政 、 立 法 、 終 審 、 獨 立 司 法 權 力 , 也 是 在 授 權 下 行 使 的 。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本 身 , 以 及 人 大 常 委 會 就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有 關 規 定 所 作 出 的 解 釋 , 也 是 支 持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第 (i)點 的 因 素 。

至 於 第 (ii)點 , 我 們 說 《 基 本 法 》 的 政 治 體 制 的 設 計 及 原 則 , 不 能 輕 言 修 改 , 因 為 "一 國 兩 制 "、 "港 人 治 港 "、 "高 度 自 治 "的 概 念 , 是 一 個 整 全 的 概 念 。 這 是 在 八 十 年 代 , 中 央 為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所 定 的 國 策 。 這 套 制 度 , 包 括 經 濟 、 政 治 、 司 法 、 社 會 、 對 外 事 務 等 各 方 面 的 制 度 , 是 保 障 香 港 繁 榮 和 穩 定 不 可 或 缺 的 元 素 , 因 此 是 不 能 輕 言 修 改 的 。 但 我 們 的 立 場 並 非 一 切 都 是 一 成 不 變 的 , 我 們 建 議 了 二 ○ ○ 七 年 和 二 ○ ○ 八 年 的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是 應 該 需 要 修 改 的 。

說 到 第 (iii)點 , 中 央 對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命 權 是 實 質 的 , 這 是 明 確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三 條 、 第 四 十 五 條 本 身 的 規 定 。

第 (iv)點 , 說 到 行 政 主 導 的 體 制 , 我 們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的 第 5.11段 的 註 釋 中 , 也 詳 細 開 列 了 超 過 十 條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表 明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如 何 在 《 基 本 法 》 中 體 現 , 例 如 : 大 部 分 的 法 案 、 預 算 案 是 由 行 政 機 關 提 出 , 而 由 立 法 機 關 審 議 、 通 過 , 這 就 是 行 政 主 導 原 則 下 , 行 政 與 立 法 機 關 互 相 配 合 的 機 制 。

第 (v)點 , 說 到 循 序 漸 進 、 按 部 就 班 , 步 伐 不 能 過 急 。 這 是 專 責 小 組 在 聽 取 多 方 面 意 見 後 , 總 結 出 來 的 一 個 因 素 。 當 然 , 循 序 漸 進 本 身 這 項 規 定 在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 第 六 十 八 條 中 也 有 列 明 。

第 (vi)點 , 說 到 實 際 情 況 , 我 們 列 明 除 市 民 的 訴 求 外 , 我 們 也 必 須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 作 為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 作 為 負 責 任 的 議 會 , 當 我 們 考 慮 是 否 要 修 改 兩 個 選 舉 的 產 生 辦 法 時 , 這 些 其 他 的 因 素 是 重 要 的 考 慮 , 包 括 在 香 港 參 政 的 團 體 的 成 熟 程 度 , 我 們 在 香 港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參 政 人 士 、 政 治 人 才 。

第 (vii)點 , 談 到 方 案 必 須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階 層 在 政 治 體 制 內 有 代 表 聲 音 , 並 且 能 夠 通 過 不 同 途 徑 參 政 。 這 是 源 於 姬 鵬 飛 主 任 一 九 九 ○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向 人 大 提 交 《 基 本 法 》 草 案 時 的 說 明 。 這 說 明 反 映 《 基 本 法 》 的 立 法 原 意 。

今 日 有 不 少 議 員 根 據 這 第 (vii)點 提 及 到 , 今 後 我 們 在 香 港 的 立 法 議 會 , 功 能 界 別 是 否 應 當 繼 續 存 在 。 其 實 我 想 說 清 楚 ,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提 到 這 第 (vii)點 , 並 不 表 示 功 能 界 別 永 遠 如 現 在 這 般 繼 續 存 在 。 立 法 會 最 終 的 全 部 議 席 是 需 要 由 普 選 產 生 , 這 是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規 定 , 我 們 也 會 依 從 。

但 主 席 女 士 , 不 論 我 們 考 慮 任 何 修 改 方 案 , 現 實 就 是 , 直 選 產 生 的 議 員 、 支 持 直 選 的 黨 派 、 功 能 界 別 所 選 出 來 的 議 員 , 以 及 支 持 他 們 代 表 的 團 體 , 大 家 在 兩 方 面 就 這 個 問 題 要 謀 求 共 識 , 目 前 就 功 能 議 席 是 否 需 要 繼 續 以 現 在 的 模 式 存 在 , 是 未 有 共 識 的 。 我 們 今 後 要 推 動 政 制 改 革 、 政 制 發 展 的 方 案 , 是 需 要 大 家 盡 量 謀 求 共 識 的 。 專 責 小 組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寫 出 第 (vii)點 , 只 不 過 寫 出 這 個 道 理 和 現 實 。

最 後 就 功 能 團 體 , 我 也 要 表 明 , 現 在 有 的 功 能 團 體 , 並 非 單 是 代 表 工 商 界 , 在 這 議 會 內 也 有 教 育 界 、 醫 護 界 、 工 會 的 代 表 , 所 以 單 說 功 能 界 別 是 代 表 工 商 界 , 並 不 正 確 。

主 席 女 士 , 說 完 功 能 團 體 的 問 題 , 我 想 提 一 提 第 (viii)點 和 第 (ix)點 , 這 兩 點 其 實 也 是 建 基 於 姬 鵬 飛 主 任 一 九 九 ○ 年 三 月 在 人 大 的 說 明 。 所 以 我 們 提 到 , 任 何 方 案 都 必 須 確 保 不 同 界 別 可 以 參 加 我 們 的 議 會 , 可 以 在 政 治 體 制 裏 繼 續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我 們 也 提 到 方 案 不 能 夠 對 現 行 載 於 《 基 本 法 》 的 經 濟 、 金 融 、 財 政 及 其 他 制 度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

所 以 , 總 括 而 言 , 主 席 女 士 , 我 們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的 九 個 因 素 , 完 全 是 建 基 於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規 定 、 概 念 及 立 法 原 意 。

馮 檢 基 議 員 在 開 始 辯 論 的 時 候 , 質 疑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到 底 是 在 香 港 寫 , 還 是 在 北 京 寫 。 我 可 以 很 清 楚 向 馮 議 員 表 明 , 專 責 小 組 的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 我 們 的 九 點 因 素 , 是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會 見 過 八 十 多 個 團 體 和 個 別 人 士 之 後 所 作 出 的 總 結 。 而 第 一 號 、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都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同 事 在 香 港 撰 寫 的 。

主 席 女 士 ,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提 交 第 一 號 和 第 二 號 報 告 , 完 全 是 建 基 於 《 基 本 法 》 , 是 為 了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打 好 基 礎 , 揭 新 的 一 頁 。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此 陳 辭 , 反 對 動 議 。

二 ○ ○ 四 年 五 月 五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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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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