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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就 《 2004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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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張 文 光 議 員 在 《 2004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總 目 144分 目 000( 即 政 制 事 務 局 開 支 )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女 士 :

今 日 的 辯 論 中 , 很 多 議 員 談 及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及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 所 以 我 希 望 你 容 許 我 在 處 理 張 文 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之 前 , 做 幾 點 回 應 。

政 制 發 展

主 席 女 士 , 回 顧 專 責 小 組 過 去 三 個 月 的 工 作 , 我 們 先 後 完 成 了 兩 方 面 的 報 告 。 我 們 第 一 號 報 告 處 理 《 基 本 法 》 中 涉 及 政 制 發 展 的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

人 大 常 委 會 經 考 慮 這 份 報 告 及 考 慮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後 , 就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作 出 解 釋 , 釐 清 了 有 關 修 改 兩 個 (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不 清 晰 的 地 方 。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中 , 專 責 小 組 將 對 原 則 問 題 的 看 法 , 歸 納 為 九 個 要 點 , 作 為 今 後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須 顧 及 的 九 個 因 素 。 我 要 重 申 這 些 因 素 其 實 是 建 基 於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和 概 念 。 我 們 並 沒 有 修 改 《 基 本 法 》 本 身 , 也 沒 有 在 《 基 本 法 》 以 外 附 加 任 何 條 件 。

這 些 因 素 是 我 們 綜 合 過 去 三 個 月 從 社 會 各 界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而 得 出 的 結 論 , 當 中 包 含 了 中 央 部 門 在 我 們 二 月 期 間 訪 問 北 京 的 時 候 , 向 我 們 表 達 的 看 法 ,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在 過 去 兩 、 三 個 月 , 跟 不 同 界 別 和 團 體 會 面 之 後 所 得 到 的 一 些 看 法 和 結 論 。 我 們 重 申 很 多 次 , 任 何 今 後 政 制 發 展 的 方 案 越 能 夠 貼 近 這 九 點 因 素 , 我 們 認 為 可 以 在 香 港 社 會 內 部 達 成 共 識 的 機 會 是 越 高 , 也 有 更 大 機 會 可 以 取 得 立 法 會 、 行 政 長 官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三 方 面 的 認 同 和 共 識 。

在 過 去 三 個 月 , 專 責 小 組 在 處 理 工 作 時 , 是 緊 守 三 個 宗 旨 。

第 一 , 我 們 是 全 面 和 如 實 地 向 中 央 反 映 香 港 社 會 的 意 見 。 在 我 們 發 表 第 一 號 和 第 二 號 報 告 時 , 我 們 都 將 香 港 社 會 的 意 見 , 以 附 件 形 式 , 原 原 本 本 地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有 關 部 門 提 供 , 予 以 考 慮 。 而 每 次 我 們 和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會 面 時 , 我 們 都 再 三 詳 細 交 代 香 港 市 民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訴 求 。 第 一 方 面 的 工 作 我 們 已 做 了 。

第 二 方 面 , 為 回 應 香 港 社 會 和 市 民 對 香 港 現 時 政 制 的 制 度 有 所 改 善 的 訴 求 , 我 們 努 力 爭 取 盡 快 啟 動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程 序 。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人 大 常 委 會 四 月 六 日 的 解 釋 , 在 四 月 十 五 日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 也 就 此 正 面 和 積 極 地 回 應 了 社 會 上 的 訴 求 , 就 是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應 該 予 以 修 改 。

第 三 方 面 , 專 責 小 組 積 極 爭 取 確 定 這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修 改 的 空 間 。 人 大 常 委 會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 是 明 確 了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可 以 修 改 的 範 圍 , 今 後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和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是 可 以 修 改 的 。

我 們 明 白 人 大 常 委 會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 與 部 分 市 民 或 政 黨 、 政 團 心 目 中 的 理 想 , 是 有 一 段 距 離 。 特 別 是 那 些 希 望 盡 快 落 實 普 選 的 人 士 , 他 們 會 感 到 失 望 , 這 個 心 情 我 們 是 理 解 的 。

凝 聚 共 識

然 而 , 失 望 之 餘 , 我 們 依 然 是 要 尊 重 憲 制 的 秩 序 和 面 對 政 治 的 現 實 。 當 前 的 情 況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就 ○ 七 年 和 ○ 八 年 兩 個 選 舉 的 產 生 辦 法 作 出 決 定 。 作 為 特 區 政 府 , 我 們 一 向 強 調 , 任 何 修 改 方 案 都 必 須 得 到 立 法 會 、 行 政 長 官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支 持 , 方 可 成 事 , 缺 一 不 可 。

在 座 各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 和 我 們 主 要 官 員 一 樣 , 都 是 公 眾 人 物 , 都 是 政 治 人 物 。 作 為 社 會 負 責 任 的 政 治 領 袖 , 我 們 大 家 的 立 場 如 果 是 有 分 歧 的 話 , 就 要 正 視 分 歧 , 努 力 縮 窄 大 家 之 間 的 距 離 。 就 政 制 發 展 這 個 問 題 , 香 港 社 會 、 立 法 會 之 內 的 不 同 黨 派 、 特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 都 認 同 普 選 這 個 最 終 目 標 , 大 家 的 分 歧 只 在 於 邁 向 這 個 最 終 目 標 的 速 度 和 模 式 。 在 特 區 政 府 方 面 , 我 們 雖 然 未 能 夠 認 同 民 主 派 議 員 認 為 ○ 七 、 ○ 八 年 必 須 普 選 這 個 立 場 , 但 我 們 一 貫 都 是 非 常 尊 重 各 位 民 主 派 議 員 對 民 主 的 執 著 和 承 擔 。 同 樣 地 , 我 也 希 望 民 主 派 議 員 能 夠 有 同 樣 的 態 度 , 尊 重 不 同 黨 派 和 政 府 的 同 事 , 可 能 就 這 些 問 題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 大 家 都 要 放 下 身 段 , 闖 開 胸 懷 , 面 對 當 前 的 政 局 , 努 力 達 成 共 識 。

其 實 世 界 很 多 不 同 的 地 區 、 很 多 不 同 的 地 方 , 往 往 是 有 深 層 的 政 治 政 策 問 題 , 是 不 容 易 解 決 的 。 我 們 在 香 港 現 時 面 對 的 政 局 , 正 當 如 此 , 不 同 的 黨 派 、 不 同 的 議 員 , 大 家 做 政 府 、 做 議 會 的 , 有 不 同 的 職 份 , 不 同 的 角 色 , 但 路 只 有 一 條 , 就 是 要 努 力 為 香 港 謀 取 共 識 , 這 樣 我 們 才 可 以 為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創 造 新 的 空 間 。

我 很 希 望 , 主 席 女 士 , 待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 開 列 可 以 修 改 的 範 圍 之 後 , 在 座 各 位 議 員 可 以 在 諮 詢 你 們 所 屬 的 團 體 或 支 持 你 們 的 選 民 後 , 向 專 責 小 組 提 供 方 案 , 共 同 研 究 一 下 這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 如 何 可 以 推 至 下 一 個 階 段 的 發 展 。

張 文 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女 士 , 接  我 回 應 一 下 張 文 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

張 文 光 議 員 代 表 民 主 黨 建 議 在 二 ○ ○ 四 / ○ 五 年 期 間 , 從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預 算 開 支 中 , 削 減 三 百 二 十 多 萬 元 , 等 同 一 個 局 長 一 年 的 薪 金 。

去 年 , 確 實 有 劉 慧 卿 議 員 提 出 過 類 似 的 修 正 案 , 但 今 年 比 較 好 的 , 是 建 議 不 涉 及 我 局 內 的 公 務 員 同 事 , 不 會 殃 及 池 魚 , 因 為 我 們 接 受 得 政 治 委 任 的 , 已 經 有 充 分 的 心 理 準 備 , 要 面 對 這 種 挑 戰 。

其 實 我 們 政 制 事 務 局 在 二 ○ ○ 四 / ○ 五 年 的 預 算 開 支 , 只 不 過 是 三 千 四 百 多 萬 元 , 在 十 一 個 決 策 局 中 , 我 們 佔 政 府 整 體 開 支 比 例 最 少 , 編 制 也 是 最 小 , 這 安 排 其 實 已 經 充 分 體 現 了 衡 工 量 值 的 原 則 。

剛 才 的 辯 論 中 , 有 好 幾 位 議 員 提 到 我 們 局 內 其 他 方 面 的 工 作 。

張 文 光 議 員 提 到 選 舉 事 務 大 可 以 全 數 交 給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選 舉 事 務 處 來 處 理 , 但 其 實 與 一 般 政 府 的 工 作 安 排 是 不 對 稱 的 。 一 般 政 府 的 工 作 安 排 必 然 是 有 一 個 政 策 局 來 推 出 政 策 建 議 , 然 後 有 一 個 執 行 的 部 門 來 執 行 和 落 實 。

正 正 在 過 去 一 年 及 最 近 幾 個 月 , 我 們 都 是 在 落 實 十 元 一 票 的 資 助 計 劃 , 我 們 也 在 落 實 例 如 在 選 票 上 可 以 刊 登 各 位 政 黨 政 團 支 持 候 選 人 的 標 誌 。

這 些 就 是 我 們 作 為 政 制 事 務 局 、 作 為 政 策 局 提 出 來 的 建 議 , 是 一 年 多 之 前 提 出 來 的 , 立 了 主 體 法 例 之 後 , 我 們 也 帶 附 屬 法 例 來 議 會 供 各 位 議 員 審 議 , 得 到 大 家 的 支 持 , 正 在 落 實 中 。 所 以 選 舉 事 務 不 可 能 單 由 選 舉 事 務 處 來 處 理 。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到 《 基 本 法 》 的 推 廣 和 香 港 市 民 對 《 基 本 法 》 的 認 識 。 其 實 我 給 他 最 簡 單 的 回 應 , 就 是 我 們 在 第 二 號 報 告 書 5.23段 其 中 一 個 因 素 , 我 們 也 有 提 及 , 今 後 我 們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 香 港 社 會 對 《 基 本 法 》 的 認 識 , 都 是 應 當 考 慮 的 其 中 一 方 面 。

但 對 《 基 本 法 》 的 認 識 , 一 如 其 他 地 方 對 那 個 地 方 的 憲 法 的 認 識 , 是 一 個 過 程 , 這 個 教 育 的 過 程 是 要 假 以 時 日 才 有 成 果 的 。 但 根 據 我 們 政 府 做 的 調 查 , 在 二 ○ ○ ○ 年 , 對 《 基 本 法 》 稍 有 認 識 、 有 認 知 的 市 民 , 有 百 分 之 八 十 , 至 二 ○ ○ 二 年 年 底 時 , 我 們 做 的 調 查 已 經 提 升 至 百 分 之 九 十 。 但 這 是 初 步 的 認 識 、 認 知 , 要 深 化 這 些 認 識 和 認 知 , 我 們 繼 續 會 不 斷 努 力 , 來 做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 我 也 相 信 多 做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對 我 們 今 後 整 體 的 政 制 發 展 , 是 有 幫 助 的 。

劉 慧 卿 議 員 , 她 現 在 不 在 這 裏 , 主 席 女 士 。 她 很 熱 衷 於 代 台 灣 當 局 發 言 , 我 不 是 很 明 白 , 不 過 既 然 她 這 麼 熱 衷 , 我 也 回 應 幾 點 。

她 說 到 我 們 對 台 事 務 的 工 作 , 其 實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 我 們 是 有 些 實 質 的 工 作 是 有 進 展 的 。

例 如 , 去 年 有 「 沙 士 」 病 期 間 , 我 們 安 排 了 台 灣 來 的 學 者 和 醫 學 界 專 家 與 香 港 的 ?苀 〞 糷 峇 j學 聯 繫 、 交 流 。 在 過 去 幾 個 月 , 有 香 港 漁 民 遇 到 暴 風 的 時 候 , 需 要 保 護 , 需 要 有 安 全 的 安 排 , 我 們 透 過 與 台 灣 在 港 機 構 的 聯 繫 , 是 安 排 得 到 的 。 也 說 回 去 年 有 「 沙 士 」 病 期 間 , 有 一 個 香 港 旅 行 團 滯 留 台 灣 , 也 經 過 我 們 的 溝 通 和 安 排 , 可 以 安 排 專 機 在 短 時 間 內 接 他 們 回 來 。 我 們 也 跟 不 同 的 學 界 、 商 界 、 新 聞 界 , 從 台 灣 來 的 訪 問 團 有 聯 繫 , 安 排 他 們 認 識 香 港 最 新 的 經 濟 、 社 會 情 況 , 以 及 看 看 「 一 國 兩 制 」 在 香 港 的 落 實 。 我 們 跟 張 良 任 先 生 不 時 都 有 聯 繫 、 有 溝 通 。

也 有 議 員 提 到 立 法 會 議 員 北 上 , 想 進 入 內 地 , 未 能 獲 得 批 准 。 最 重 要 一 點 , 我 給 的 回 應 就 是 , 在 「 一 國 兩 制 」 下 , 內 地 的 出 入 境 安 排 是 由 內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決 定 的 。

說 回 張 文 光 議 員 和 其 他 議 員 今 日 提 到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的 角 色 和 工 作 分 配 , 我 想 再 說 幾 點 。

我 們 專 責 小 組 三 位 成 員 的 分 工 是 這 樣 的 。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專 責 小 組 , 包 括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溝 通 、 聽 取 香 港 市 民 的 意 見 , 擔 當 中 央 與 特 區 之 間 的 橋 樑 角 色 ; 律 政 司 司 長 為 專 責 小 組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而 我 作 為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是 負 責 政 制 發 展 的 政 策 和 實 際 方 面 的 工 作 。

專 責 小 組 的 成 立 其 實 反 映 特 區 政 府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高 度 重 視 和 我 們 主 要 官 員 團 隊 之 間 的 相 互 配 合 。

政 制 發 展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很 廣 泛 , 也 牽 涉 到 整 個 特 區 的 管 治 。 單 由 一 位 主 要 官 員 去 處 理 , 並 不 足 夠 , 特 別 是 這 階 段 並 不 足 夠 。 所 以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及 由 我 們 其 他 兩 位 主 要 官 員 配 合 和 支 持 , 是 恰 如 其 分 , 非 常 恰 當 的 安 排 。

我 剛 才 在 開 場 時 , 跟 大 家 談 過 我 們 過 去 三 個 月 所 做 的 兩 份 報 告 書 。 當 中 很 多 內 容 , 都 是 建 基 於 我 們 政 制 事 務 局 在 過 去 一 段 日 子 所 做 的 研 究 工 作 的 。

總 結

主 席 女 士 , 今 日 有 好 幾 位 議 員 質 疑 , 提 問 到 我 作 為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就 政 制 發 展 這 議 題 所 做 過 的 工 作 。 我 也 想 趁 這 個 機 會 跟 有 關 議 員 , 談 談 我 最 根 本 的 態 度 。

我 們 這 一 代 的 政 府 同 事 是 七 ○ 年 代 加 入 政 府 , 在 八 ○ 年 代 我 們 已 經 開 始 做 落 實 《 聯 合 聲 明 》 和 開 始 準 備 過 渡 的 工 作 , 在 九 ○ 年 代 , 我 也 處 理 過 聯 絡 小 組 的 工 作 , 處 理 過 成 立 終 審 法 院 這 些 比 較 敏 感 和 重 要 的 事 宜 , 也 安 排 過 香 港 回 歸 各 方 面 的 儀 式 。 所 以 對 我 來 說 , 過 去 十 多 二 十 年 , 已 經 跟 《 基 本 法 》 和 「 一 國 兩 制 」 的 落 實 結 下 了 不 解 之 緣 。

兩 年 前 , 我 出 任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時 候 , 從 第 一 日 開 始 我 們 已 經 知 道 , 政 制 事 務 局 的 工 作 , 特 別 是 政 制 發 展 的 議 題 , 難 度 是 高 的 , 爭 議 性 是 大 的 , 要 達 成 共 識 是 不 容 易 的 。

雖 然 如 此 , 我 依 然 堅 持 自 己 的 信 念 , 可 以 為 香 港 爭 取 到 幾 多 空 間 , 就 為 我 們 的 政 制 發 展 做 幾 多 工 作 , 盡 量 將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往 前 發 展 , 盡 量 縮 短 香 港 政 制 和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的 距 離 。

我 很 希 望 透 過 我 們 和 各 位 議 員 的 努 力 , 共 同 可 以 定 出 一 個 較 明 確 的 方 向 , 也 為 香 港 踏 出 一 條 共 同 的 道 路 。

主 席 女 士 , 也 因 為 我 有 這 個 基 本 的 態 度 , 我 對 在 座 多 位 議 員 對 我 個 人 的 批 評 , 或 者 加 封 的 稱 號 , 可 以 坦 然 面 對 , 一 笑 置 之 。 其 實 我 記 得 我 們 讀 小 學 的 時 候 , 如 果 同 學 之 間 起 「 花 名 」 , 很 多 時 也 是 因 為 「 老 友 鬼 鬼 」 , 所 以 我 視 各 位 議 員 為 同 窗 的 朋 友 , 大 家 可 以 互 相 共 勉 。 不 過 對 陳 偉 業 議 員 , 我 想 說 一 句 , 大 家 是 同 輩 , 不 需 要 叫 我 做 外 祖 父 。 劉 慧 卿 議 員 也 說 過 , 「 消 消 氣 」 , 其 實 我 可 以 告 訴 主 席 女 士 , 我 們 主 要 官 員 的 團 隊 很 願 意 來 議 會 跟 大 家 溝 通 , 跟 大 家 消 消 氣 , 只 要 這 樣 做 是 為 香 港 辦 到 事 , 我 們 每 天 都 願 意 來 做 。

總 結 一 句 , 主 席 女 士 ,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會 繼 續 努 力 做 好 我 們 的 本 份 , 盡 量 為 香 港 的 政 制 推 前 , 盡 量 縮 短 香 港 的 政 制 與 最 終 普 選 這 個 目 標 之 間 的 距 離 。

主 席 女 士 ,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反 對 張 文 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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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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