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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喬 曉 陽 在 座 談 會 的 發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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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駐 港 聯 絡 辦 公 室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下 午 , 聯 合 主 辦 兩 場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區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座 談 會 」 。

以 下 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喬 曉 陽 在 國 際 展 貿 中 心 舉 行 的 座 談 會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以 求 真 務 實 的 精 神 探 求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正 確 之 路

女 士 們 , 先 生 們 , 朋 友 們 :

今 天 上 午 , 十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九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了 《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是 根 據 香 港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作 出 的 一 個 重 大 決 策 。 這 裏 我 想 先 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的 性 質 , 作 一 點 說 明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一 般 分 為 兩 種 : 一 種 是 修 改 、 完 善 法 律 的 決 定 , 比 如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關 於 修 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業 銀 行 法 > 的 決 定 》 ; 一 種 是 法 律 性 問 題 的 決 定 , 比 如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關 於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六 十 條 處 理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的 決 定 》 。 修 改 法 律 的 決 定 屬 於 立 法 行 為 , 可 以 創 設 、 補 充 、 修 改 法 律 規 範 ; 法 律 性 問 題 的 決 定 是 依 據 法 律 規 定 , 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對 某 一 特 定 事 項 作 出 決 策 或 者 處 理 的 行 為 , 不 能 創 設 新 的 法 律 規 範 , 也 不 能 補 充 、 修 改 原 有 的 法 律 規 範 。 這 次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的 "決 定 ", 屬 於 依 據 基 本 法 規 定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所 作 出 的 一 種 處 理 , 不 是 一 種 制 定 法 律 的 行 為 , 所 以 , 大 可 不 必 擔 心 這 個 "決 定 "會 給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附 加 甚 麼 新 的 條 件 , 而 只 是 落 實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 這 個 "決 定 "更 不 是 "釋 法 ", 沒 有 對 法 律 規 定 的 含 義 作 進 一 步 明 確 的 功 能 , 只 是 依 據 基 本 法 有 關 規 定 對 某 一 特 定 事 項 作 出 的 處 理 。 這 裏 講 的 "依 據 基 本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 一 是 依 據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及 其 解 釋 規 定 的 職 責 , 這 個 職 責 就 是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既 有 權 力 、 也 有 責 任 作 出 決 定 ; 二 是 依 據 基 本 法 第 45條 和 第 68條 及 其 他 有 關 各 條 規 定 的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所 必 須 遵 循 的 原 則 , 這 就 是 從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以 及 保 障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 各 方 面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

今 天 這 個 座 談 會 是 專 門 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而 舉 行 的 , 我 想 借 此 機 會 先 發 個 言 , 談 談 個 人 對 "決 定 "的 理 解 。 我 發 言 的 題 目 是 《 以 求 真 務 實 的 精 神 探 求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正 確 之 路 》 。 我 發 言 的 時 間 可 能 稍 長 一 點 , 因 為 我 這 次 是 來 講 道 理 的 , 時 間 短 了 怕 道 理 講 不 透 , 我 知 道 絕 大 多 數 港 人 是 講 道 理 的 , 包 括 要 求 07/ 08年 雙 普 選 的 大 多 數 港 人 在 內 。

一 、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逐 步 向 前 發 展 是 中 央 一 以 貫 之 的 方 針 政 策

"民 主 "既 是 一 個 崇 高 的 詞 彙 , 也 是 一 個 偉 大 的 理 想 , 是 當 今 世 界 的 歷 史 潮 流 , 是 許 多 仁 人 志 士 為 之 矢 志 不 渝 努 力 奮 鬥 的 目 標 , 是 政 治 文 明 的 重 要 內 涵 。 我 們 國 家 不 僅 始 終 致 力 於 發 展 國 家 層 面 的 民 主 和 內 地 各 級 地 方 層 面 的 民 主 , 而 且 始 終 高 度 重 視 香 港 特 區 民 主 的 發 展 。 這 是 因 為 :

第 一 ,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逐 步 向 前 發 展 , 是 由 我 國 的 國 體 即 國 家 的 性 質 所 決 定 的 。 我 們 國 家 的 國 號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憲 法 明 確 規 定 , 國 家 的 一 切 權 力 屬 於 人 民 。 國 家 的 這 一 性 質 決 定 , 我 們 國 家 的 各 級 政 權 機 關 , 包 括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的 各 級 政 權 機 關 , 都 必 須 由 人 民 通 過 民 主 選 舉 產 生 , 獲 得 人 民 的 授 權 , 才 能 代 表 人 民 來 行 使 對 國 家 、 社 會 的 管 治 權 。 沒 有 人 民 的 授 權 ,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都 無 權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管 治 權 。 在 這 一 點 上 , 香 港 特 區 與 內 地 是 完 全 一 樣 的 。 正 是 基 於 此 , 我 國 在 1984年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中 就 鄭 重 宣 布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在 當 地 通 過 選 舉 或 協 商 產 生 ,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機 關 由 選 舉 產 生 。 "英 國 統 治 香 港 一 百 多 年 , 從 來 沒 有 在 香 港 實 行 過 民 主 , 直 到 我 國 作 出 以 上 宣 布 之 後 的 1985年 才 開 始 在 香 港 間 接 選 舉 部 分 立 法 局 議 員 , 到 1991年 才 開 始 直 接 選 舉 部 分 立 法 局 議 員 , 而 他 們 推 行 所 謂 民 主 選 舉 的 目 的 完 全 是 為 其 撤 退 所 作 的 準 備 , 並 不 是 真 正 為 港 人 利 益 著 想 。 而 中 央 則 是 從 人 民 共 和 國 這 一 國 家 的 性 質 出 發 , 從 保 證 港 人 回 歸 後 行 使 當 家 作 主 權 利 出 發 , 率 先 宣 布 要 在 香 港 實 行 民 主 選 舉 制 度 。

第 二 ,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逐 步 向 前 發 展 , 是 港 人 治 港 、 高 度 自 治 的 應 有 之 義 , 是 基 本 法 的 重 要 精 神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高 度 自 治 權 來 自 於 中 央 通 過 基 本 法 的 授 權 , 港 人 按 照 基 本 法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 行 使 當 家 作 主 權 利 , 這 是 最 重 要 的 民 主 體 現 。 香 港 在 英 國 統 治 下 , 長 期 實 行 英 人 治 港 , 總 督 是 英 國 派 來 的 , 主 要 官 員 由 英 國 人 擔 任 , 廣 大 港 人 從 來 沒 有 當 過 香 港 的 家 , 作 過 香 港 的 主 。 而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後 , 中 央 不 僅 不 派 一 個 人 到 香 港 擔 任 公 職 , 放 手 讓 港 人 管 理 自 己 的 事 務 , 而 且 賦 予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權 , 港 人 從 此 才 真 正 成 為 香 港 的 主 人 , 享 有 從 未 有 過 的 民 主 權 利 。 為 了 保 障 港 人 當 家 作 主 權 利 落 到 實 處 , 香 港 基 本 法 不 僅 對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的 近 期 步 驟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 而 且 還 規 劃 了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的 遠 景 目 標 , 即 要 最 終 達 至 雙 普 選 , 充 分 體 現 了 中 央 不 斷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向 前 發 展 的 決 心 和 信 心 。

第 三 , 香 港 回 歸 6年 多 來 , 香 港 的 民 主 一 直 在 中 央 的 支 持 下 按 照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步 驟 向 前 發 展 。 大 家 都 清 楚 看 到 , 第 一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由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400人 推 選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 到 第 二 任 已 經 擴 大 為 由 更 具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800人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 而 且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產 生 也 更 加 民 主 、 開 放 ; 立 法 會 分 區 直 選 產 生 的 議 員 從 第 一 屆 20人 、 第 二 屆 24人 到 今 年 9月 的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將 擴 大 到 30人 , 與 功 能 組 別 產 生 的 議 員 各 一 半 ; 立 法 會 功 能 組 別 的 選 舉 辦 法 也 在 不 斷 改 善 , 更 加 民 主 、 開 放 。 毫 無 疑 問 , 香 港 目 前 的 民 主 水 平 是 香 港 歷 史 上 從 未 有 過 的 , 而 這 些 進 步 無 不 是 在 中 央 支 持 下 取 得 的 , 今 後 中 央 也 必 將 會 一 如 既 往 地 支 持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不 斷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向 前 發 展 。

事 實 表 明 , 中 央 始 終 如 一 地 高 度 關 注 、 大 力 支 持 並 努 力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向 前 發 展 , 這 是 中 央 貫 徹 落 實 "一 國 兩 制 "、 "港 人 治 港 "、 高 度 自 治 方 針 和 保 持 香 港 長 期 穩 定 繁 榮 所 應 負 的 責 任 。 香 港 回 歸 以 來 , 中 央 為 香 港 所 做 的 每 一 件 事 , 其 出 發 點 和 落 腳 點 都 是 為 香 港 好 , 為 港 人 好 , 包 括 對 香 港 民 主 的 發 展 中 央 同 樣 沒 有 任 何 私 心 , 完 全 是 為 了 香 港 好 , 是 為 了 廣 大 港 人 的 福 祉 。

二 、 推 進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求 真 務 實 地 在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軌 道 內 進 行

當 前 , 香 港 社 會 對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 也 就 是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修 改 問 題 , 既 有 比 較 廣 泛 的 一 致 意 見 , 也 有 比 較 大 的 分 歧 意 見 。 就 我 瞭 解 , 在 要 不 斷 推 進 香 港 民 主 向 前 發 展 這 一 點 上 ,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是 非 常 一 致 的 , 都 認 為 07/ 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應 予 以 修 改 , 分 歧 並 不 是 要 不 要 民 主 的 分 歧 , 而 是 要 甚 麼 樣 的 民 主 和 如 何 發 展 民 主 , 集 中 到 一 點 , 就 是 07/ 08年 是 否 就 開 始 實 行 雙 普 選 的 問 題 。 20天 前 我 在 這 個 展 貿 中 心 就 "釋 法 "問 題 發 表 演 講 時 曾 經 說 過 , 香 港 是 一 個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 有 不 同 意 見 是 正 常 的 , 沒 有 不 同 意 見 反 而 不 正 常 。 有 不 同 意 見 怎 麼 辦 ? 關 鍵 是 要 尋 找 出 解 決 意 見 分 歧 的 正 確 方 法 。 我 個 人 認 為 , 解 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意 見 分 歧 的 正 確 方 法 , 一 是 要 有 求 真 務 實 的 精 神 , 二 是 要 遵 循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軌 道 。 "求 真 "就 是 求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之 真 , "務 實 "就 是 務 循 序 漸 進 地 發 展 民 主 這 一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軌 道 之 實 。 只 要 把 甚 麼 是 香 港 真 正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甚 麼 是 循 序 漸 進 的 發 展 軌 道 搞 清 了 , 分 歧 就 會 比 較 容 易 減 少 , 共 識 就 會 比 較 容 易 增 加 。

甚 麼 是 香 港 真 正 的 實 際 情 況 ? 近 期 香 港 各 界 已 經 通 過 多 種 形 式 進 行 了 熱 烈 的 討 論 , 行 政 長 官 和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中 也 有 相 當 的 論 述 , 21、 22日 我 們 在 深 圳 聽 取 香 港 各 方 面 人 士 意 見 時 , 許 多 人 也 對 此 發 表 了 很 有 見 地 的 看 法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審 議 討 論 時 , 充 分 參 考 了 香 港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認 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認 真 考 慮 以 下 一 些 實 際 情 況 :

第 一 , 在 "一 國 兩 制 "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作 為 一 個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 政 制 發 展 的 方 向 和 步 驟 , 必 須 有 利 於 國 家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 符 合 國 家 的 整 體 利 益 , 而 不 能 損 害 國 家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和 國 家 的 整 體 利 益 。 目 前 , 由 於 香 港 回 歸 才 6年 多 , 許 多 港 人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還 不 很 足 夠 , "一 國 "觀 念 、 國 家 意 識 、 香 港 法 律 地 位 的 認 知 以 及 市 民 對 普 選 意 義 的 認 識 等 還 不 夠 清 晰 。 許 多 人 提 出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如 果 對 選 舉 制 度 作 出 激 進 的 改 變 , 怎 樣 確 保 不 會 對 國 家 主 權 和 國 家 整 體 利 益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第 二 , 基 本 法 作 為 香 港 的 憲 制 性 法 律 的 地 位 尚 未 真 正 樹 立 , 或 者 說 尚 未 牢 固 。 基 本 法 雖 說 得 到 廣 大 港 人 的 擁 護 , 但 在 6年 多 實 施 過 程 中 , 幾 乎 沒 有 一 天 不 受 到 質 疑 、 歪 曲 、 甚 至 詆 毀 , 這 是 一 個 不 爭 的 事 實 。 香 港 是 一 個 法 制 社 會 , 港 人 引 以 為 傲 的 是 崇 尚 法 治 精 神 , 但 對 一 部 憲 制 性 法 律 卻 又 能 容 忍 這 種 種 怪 像 滋 生 成 長 , 難 道 不 是 一 個 悖 論 嗎 ? 我 看 到 一 位 港 人 的 一 篇 文 章 寫 道 , "英 國 統 治 時 期 , 未 見 香 港 有 人 質 疑 、 詆 毀 以 及 要 求 修 改 《 英 皇 制 誥 》 和 《 皇 室 訓 令 》 , 這 並 不 意 味 廣 大 港 人 樂 意 接 受 殖 民 統 治 , 而 是 明 白 到 《 英 皇 制 誥 》 和 《 皇 室 訓 令 》 擁 有 至 高 無 上 的 憲 制 地 位 。 "那 麼 , 這 一 傳 統 的 法 治 精 神 到 哪 裡 去 了 呢 ? 在 基 本 法 的 憲 制 地 位 尚 未 牢 固 , 在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尚 未 全 面 落 實 的 情 況 下 , 或 者 說 在 一 個 連 憲 制 性 法 律 尚 未 得 到 應 有 的 尊 重 的 社 會 裏 , 在 政 治 體 制 上 作 出 激 烈 的 變 革 , 其 負 面 的 後 果 是 可 以 預 計 的 。

第 三 , 香 港 是 一 個 高 度 市 場 化 、 國 際 化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 是 一 個 已 經 比 較 成 熟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 基 本 法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和 政 策 ,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五 十 年 不 變 。 "甚 麼 是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 按 照 馬 克 思 主 義 理 論 ,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一 個 重 要 特 徵 是 生 產 資 料 的 私 人 佔 有 制 。 甚 麼 是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 在 座 的 都 比 我 更 有 發 言 權 , 就 我 有 限 的 瞭 解 ,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的 重 要 特 徵 至 少 包 括 低 稅 、 高 效 、 法 治 、 多 元 。 要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 必 然 要 求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必 須 能 夠 兼 顧 各 階 層 、 各 界 別 、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既 包 括 勞 工 階 層 的 利 益 , 也 包 括 工 商 界 的 利 益 , 做 到 均 衡 參 與 。 這 裏 我 要 特 別 講 一 下 工 商 界 的 利 益 。 可 以 說 , 沒 有 工 商 界 就 沒 有 香 港 的 資 本 主 義 ; 不 能 保 持 工 商 界 的 均 衡 參 與 , 就 不 能 保 持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 縱 觀 當 今 世 界 的 各 個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可 以 發 現 , 其 實 均 衡 參 與 是 所 有 成 熟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制 度 設 計 中 都 必 須 努 力 保 障 的 一 項 基 本 原 則 , 只 是 不 同 的 社 會 , 均 衡 參 與 的 方 式 和 途 徑 有 所 不 同 罷 了 。 比 如 , 有 的 是 通 過 兩 院 制 中 的 上 院 或 參 院 , 有 的 是 通 過 能 代 表 各 種 不 同 階 層 、 不 同 界 別 、 不 同 方 面 的 政 黨 等 方 式 和 途 徑 來 實 現 均 衡 參 與 。 我 訪 問 英 國 國 會 時 , 英 國 人 向 我 介 紹 說 , 下 院 好 比 發 動 機 , 上 院 好 比 煞 車 板 , 這 樣 汽 車 才 能 跑 得 又 快 又 穩 , 只 有 發 動 機 , 沒 有 煞 車 板 , 非 翻 車 不 可 。 目 前 香 港 保 證 各 個 階 層 、 各 個 界 別 、 各 個 方 面 均 衡 參 與 的 主 要 途 徑 , 一 是 由 4大 界 別 產 生 的 800人 組 成 的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 一 是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制 度 , 拿 後 者 來 說 , 如 果 在 既 沒 有 兩 院 制 又 沒 有 能 夠 代 表 他 們 界 別 的 政 黨 來 保 證 均 衡 參 與 的 情 況 下 , 就 貿 然 取 消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制 度 , 勢 必 使 均 衡 參 與 原 則 得 不 到 體 現 , 使 賴 以 支 撐 資 本 主 義 的 這 部 分 人 的 利 益 、 意 見 和 要 求 得 不 到 應 有 反 映 , 那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又 如 何 來 保 持 呢 ? 工 商 界 的 利 益 如 果 失 去 憲 制 上 的 保 護 , 最 終 也 不 利 於 香 港 經 濟 的 發 展 , 如 此 , 也 就 脫 離 了 基 本 法 保 障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不 變 的 立 法 原 意 。

第 四 , 香 港 是 一 個 經 濟 城 市 , 是 國 際 貿 易 中 心 、 金 融 中 心 、 物 流 中 心 、 航 運 中 心 、 信 息 中 心 等 , 政 制 發 展 必 須 與 香 港 的 這 一 經 濟 地 位 相 適 應 。 特 別 是 在 當 前 , 香 港 經 濟 正 處 在 復 蘇 階 段 , 經 不 起 震 蕩 , 香 港 的 投 資 環 境 容 不 得 半 點 受 損 。 許 多 人 提 出 , 任 何 社 會 都 不 會 在 經 濟 狀 況 不 好 、 不 穩 定 時 進 行 激 烈 的 政 治 改 革 , 那 是 很 不 明 智 的 選 擇 。 香 港 現 行 的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制 度 對 經 濟 發 展 仍 然 具 有 較 強 的 刺 激 作 用 , 如 果 作 出 激 烈 的 政 制 變 革 , 不 僅 可 能 使 剛 剛 見 好 的 經 濟 狀 況 受 損 害 , 而 且 可 能 損 害 香 港 長 遠 的 經 濟 繁 榮 , 讓 香 港 社 會 失 去 競 爭 性 和 有 效 性 , 這 是 十 分 令 人 擔 憂 的 前 景 。

第 五 , 行 政 主 導 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香 港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的 一 項 重 要 原 則 , 香 港 回 歸 6年 多 來 , 這 一 政 治 體 制 的 運 轉 還 沒 有 完 全 達 到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要 求 , 行 政 與 立 法 之 間 的 配 合 還 在 磨 合 之 中 , 今 年 9月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直 選 議 員 與 功 能 團 體 議 員 各 一 半 的 格 局 形 成 後 對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會 產 生 甚 麼 樣 的 影 響 , 還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的 實 踐 來 驗 證 。 這 也 是 "決 定 "中 特 別 強 調 的 一 點 。

第 六 , 目 前 香 港 社 會 對 07/ 08年 是 否 實 行 普 選 , 存 在 著 很 大 分 歧 意 見 , 要 說 實 際 情 況 , 這 是 誰 也 不 能 否 認 的 實 際 情 況 。 這 也 是 決 定 07/ 08年 不 實 行 普 選 的 一 個 重 要 理 據 。 許 多 人 認 為 , 如 果 在 整 個 社 會 對 一 項 政 制 改 革 分 歧 意 見 很 大 , 缺 乏 基 本 共 識 的 情 況 下 , 就 強 行 推 進 , 勢 必 會 激 化 社 會 矛 盾 , 激 烈 變 革 的 後 果 必 然 是 激 烈 的 對 抗 , 那 就 難 有 寧 日 , 全 社 會 將 無 法 承 擔 政 治 試 驗 付 出 的 代 價 。 每 一 個 以 香 港 為 家 的 人 , 誰 不 願 意 在 一 個 寧 靜 祥 和 的 環 境 裏 工 作 、 生 活 。 其 實 無 論 是 贊 成 07/ 08年 實 行 普 選 的 還 是 不 贊 成 的 , 大 家 心 裏 都 明 白 , 香 港 目 前 出 現 的 一 些 問 題 , 不 是 一 實 行 普 選 就 能 夠 解 決 的 。

關 於 甚 麼 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循 序 漸 進 的 發 展 軌 道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審 議 討 論 時 , 也 充 分 參 考 了 香 港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認 為 按 照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循 序 漸 進 要 求 ,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應 當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第 一 , 按 照 循 序 漸 進 的 要 求 , 逐 步 前 進 是 符 合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 只 要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能 夠 形 成 共 識 ,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在 07/ 08年 應 當 有 所 改 進 , 當 然 , 如 果 對 如 何 改 進 無 法 形 成 任 何 共 識 方 案 , 那 另 當 別 論 。

第 二 , 普 選 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通 過 循 序 漸 進 達 至 的 最 終 目 標 , 而 不 是 07/ 08年 就 要 實 現 的 目 標 , 如 果 是 07/ 08年 要 實 現 的 目 標 , 基 本 法 就 不 會 寫 "最 終 達 至 "。 如 果 07/ 08年 就 實 行 "雙 普 選 ", 明 顯 偏 離 了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循 序 漸 進 軌 道 , 是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

第 三 , 循 序 漸 進 是 和 實 際 情 況 緊 緊 聯 繫 在 一 起 的 , 甚 麼 時 候 可 以 進 到 普 選 , 應 當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是 否 具 備 條 件 而 定 。 不 少 人 要 求 , 如 果 07/ 08年 不 普 選 , 希 望 定 出 普 選 時 間 表 。 這 種 願 望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但 實 際 上 不 可 能 事 先 定 出 時 間 表 , 實 事 求 是 地 講 , 誰 也 做 不 到 預 言 若 干 年 後 的 實 際 情 況 就 具 備 了 普 選 的 條 件 , 但 大 家 努 力 創 造 條 件 朝 著 這 個 目 標 前 進 是 可 以 做 得 到 的 。 "決 定 "的 最 後 一 段 話 的 含 義 正 在 於 此 。

總 之 , 求 真 務 實 , 不 帶 偏 見 , 嚴 格 遵 循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軌 道 , 是 解 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上 的 分 歧 和 爭 拗 的 關 鍵 。 任 何 脫 離 香 港 的 實 際 和 基 本 法 的 軌 道 , 注 定 是 無 法 形 成 任 何 共 識 方 案 的 , 注 定 是 無 法 順 利 推 進 政 制 向 前 發 展 的 , 其 結 果 注 定 是 不 僅 貽 誤 政 制 發 展 的 時 機 , 而 且 貽 誤 抓 住 當 前 不 可 多 得 的 良 機 加 快 經 濟 發 展 的 時 機 。 胡 錦 濤 主 席 前 兩 天 會 見 董 建 華 先 生 時 殷 切 希 望 香 港 能 抓 住 機 遇 , 發 揮 本 身 優 勢 , 團 結 奮 鬥 , 集 中 精 力 , 儘 快 將 經 濟 搞 上 去 , 並 深 刻 指 出 , 這 是 香 港 當 前 的 要 務 , 也 是 全 國 人 民 的 共 同 願 望 。 無 休 無 止 的 爭 拗 , 甚 至 採 取 一 些 過 激 行 動 , 固 然 表 現 了 香 港 是 個 自 由 社 會 的 一 面 , 但 畢 竟 解 決 不 了 普 羅 大 眾 最 為 關 心 的 飯 碗 問 題 。 這 是 中 央 在 考 慮 這 一 問 題 時 最 憂 慮 、 最 擔 心 的 問 題 。 正 是 其 於 此 憂 慮 和 擔 心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才 下 決 心 採 取 果 斷 措 施 進 行 "釋 法 "並 及 時 對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作 出 決 定 。

三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是 一 個 審 慎 而 負 責 任 的 政 治 決 定

自 去 年 7、 1以 來 , 中 央 一 直 高 度 關 注 香 港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 及 時 、 全 面 地 收 集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的 報 告 和 專 責 小 組 的 報 告 及 專 責 小 組 在 諮 詢 中 收 集 到 的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進 行 了 細 緻 的 研 究 , 並 送 國 務 院 交 港 澳 事 務 主 管 部 門 研 究 提 出 意 見 。 委 員 長 會 議 還 特 別 委 派 我 們 到 深 圳 召 開 了 三 場 座 談 會 , 聽 取 香 港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並 聽 取 專 責 小 組 對 15日 行 政 長 官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以 後 , 香 港 各 界 對 行 政 長 官 報 告 的 意 見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都 非 常 重 視 , 都 一 一 進 行 了 認 真 的 研 究 , 既 考 慮 了 提 意 見 的 人 數 , 又 考 慮 了 意 見 的 科 學 性 、 合 理 性 , 判 斷 的 根 本 標 準 是 看 其 是 否 符 合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是 否 符 合 循 序 漸 進 、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 是 否 有 利 於 保 持 香 港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是 在 充 分 研 究 考 慮 各 方 面 意 見 , 特 別 是 要 求 07/ 08年 雙 普 選 的 意 見 , 權 衡 利 弊 再 三 而 作 出 的 , 是 十 分 審 慎 、 非 常 負 責 任 的 。

要 求 07/ 08年 雙 普 選 的 意 見 中 , 一 條 理 由 是 ,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 多 數 香 港 市 民 贊 成 07/ 08年 實 行 雙 普 選 。 首 先 , 我 們 對 科 學 的 民 意 調 查 數 據 是 非 常 重 視 的 , 我 們 也 確 實 從 一 些 民 調 數 據 中 感 受 到 了 許 多 港 人 的 訴 求 , 這 就 是 "決 定 "中 所 說 的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審 議 中 充 分 注 意 到 香 港 社 會 對 07/ 08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關 注 , "其 中 包 括 一 些 團 體 和 人 士 希 望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意 見 "。 在 這 次 常 委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上 , 李 飛 副 主 任 專 門 彙 報 了 包 括 大 律 師 公 會 在 內 的 要 求 07/ 08年 雙 普 選 的 意 見 。 同 時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也 充 分 注 意 到 不 贊 成 07/ 08年 雙 普 選 的 民 意 , 也 絕 不 在 少 數 。 但 是 坦 率 地 說 , 任 何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 在 作 出 重 大 決 策 時 都 不 會 也 不 應 當 完 全 聽 從 民 調 所 反 映 的 民 意 , 都 必 須 考 慮 甚 麼 是 真 正 的 民 意 訴 求 , 甚 麼 是 這 個 社 會 真 正 的 長 遠 利 益 。 民 意 是 決 策 參 考 的 重 要 因 素 , 但 不 是 判 斷 的 唯 一 標 準 , 一 個 完 全 被 民 調 牽 著 鼻 子 走 的 政 府 , 是 不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 必 定 是 無 所 作 為 的 , 也 是 難 以 為 繼 的 。 特 別 是 在 諸 如 是 否 要 求 普 選 的 問 題 上 , 可 以 設 想 , 你 問 任 何 一 位 市 民 , 讓 你 有 權 投 票 選 特 首 , 你 要 不 要 , 我 想 幾 乎 沒 有 不 要 的 。 但 普 選 並 不 是 免 費 的 午 餐 , 遲 早 是 要 由 每 一 個 人 付 出 代 價 的 。 高 舉 普 選 這 一 象 徵 民 主 最 高 境 界 的 大 旗 是 不 需 要 多 大 勇 氣 的 , 而 敢 於 從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和 長 遠 利 益 考 慮 說 出 07/ 08年 不 能 普 選 的 人 , 才 是 真 正 有 勇 氣 、 有 承 擔 的 , 才 是 真 正 為 香 港 好 , 對 港 人 負 責 。 作 為 中 央 , 必 須 負 起 憲 制 上 的 責 任 , 負 起 對 國 家 的 責 任 , 負 起 對 "一 國 兩 制 "偉 大 事 業 的 責 任 , 負 起 對 廣 大 港 人 的 責 任 。

要 求 07/ 08年 普 選 的 意 見 中 , 還 有 一 條 理 由 是 , 只 有 通 過 普 選 產 生 的 行 政 長 官 才 有 認 受 性 。 普 選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最 終 達 至 的 目 標 , 如 果 只 有 普 選 產 生 的 行 政 長 官 才 有 認 受 性 , 那 麼 在 普 選 之 前 按 照 基 本 法 規 定 產 生 的 行 政 長 官 就 沒 有 認 受 性 , 如 此 這 般 , 基 本 法 的 設 計 就 出 大 問 題 了 , 何 況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代 表 4大 界 別 的 800人 選 委 會 選 舉 特 首 是 個 常 態 的 產 生 辦 法 , 不 僅 是 第 二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 而 是 只 要 不 改 就 是 這 一 個 產 生 辦 法 , 不 像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 明 確 規 定 第 一 屆 如 何 、 第 二 屆 如 何 、 第 三 屆 如 何 , 到 第 四 屆 才 沒 有 規 定 。 如 果 凡 是 在 達 至 普 選 前 按 基 本 法 規 定 產 生 的 行 政 長 官 都 沒 有 認 受 性 , 不 僅 否 定 了 行 政 長 官 , 等 於 把 經 過 近 5年 內 地 與 港 人 反 覆 諮 詢 研 究 協 商 達 成 一 致 的 基 本 法 都 否 定 了 。 這 個 邏 輯 恐 怕 不 通 。 行 政 長 官 有 無 認 受 性 , 關 鍵 要 看 其 產 生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 基 本 法 規 定 經 800人 選 委 會 選 舉 產 生 , 中 央 任 命 , 這 是 認 受 性 的 唯 一 來 源 。 法 律 是 全 社 會 的 契 約 , 是 大 家 共 同 遵 守 的 規 則 , 承 認 它 就 要 承 認 其 認 受 性 。 否 則 怎 麼 解 釋 回 歸 前 無 人 質 疑 不 經 任 何 選 舉 產 生 的 港 督 的 認 受 性 呢 ? 當 然 , 認 受 性 除 了 依 法 產 生 外 , 還 要 看 其 是 否 代 表 港 人 的 整 體 利 益 , 是 否 對 特 區 負 責 , 是 否 對 中 央 負 責 , 這 些 也 是 有 無 認 受 性 的 因 素 , 但 首 要 的 、 根 本 的 還 在 於 它 的 產 生 是 否 合 法 。 小 布 什 與 戈 爾 競 選 結 果 , 後 者 實 際 票 數 是 領 先 的 , 但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決 小 布 什 勝 出 , 符 合 美 國 法 律 制 度 , 儘 管 有 超 過 一 半 的 美 國 選 民 沒 有 投 他 的 票 , 但 沒 有 美 國 人 質 疑 他 當 總 統 的 認 受 性 , 這 是 法 治 社 會 起 碼 的 常 識 , 尊 重 法 治 , 就 要 尊 重 選 舉 的 游 戲 規 則 。 在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中 , 行 政 長 官 不 是 一 個 個 人 , 而 是 一 個 機 構 , 是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中 的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組 成 部 分 , 負 有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重 要 職 能 。 必 須 正 確 認 識 行 政 長 官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必 須 正 確 認 識 維 護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威 對 落 實 "一 國 兩 制 "、 "港 人 治 港 "、 高 度 自 治 的 重 要 性 。

要 求 07/ 08年 雙 普 選 的 意 見 中 , 有 一 種 說 法 是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應 當 只 確 定 是 否 同 意 行 政 長 官 報 告 中 提 出 的 "應 予 修 改 ", 不 應 當 決 定 07/08年 不 能 普 選 , 說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沒 有 憲 制 上 的 權 力 決 定 07/ 08年 不 普 選 。 到 底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沒 有 權 確 定 07/08年 不 實 行 "雙 普 選 "? 為 了 便 於 取 得 共 識 , 我 想 把 "釋 法 "第 三 條 中 的 這 一 段 內 容 再 給 大 家 唸 一 遍 。 這 段 的 原 文 是 :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應 向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依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和 第 六 十 八 條 的 規 定 ,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確 定 。 "請 大 家 注 意 , 這 一 段 解 釋 作 出 了 兩 個 明 確 , 一 是 明 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進 行 修 改 有 確 定 權 , 一 是 同 時 明 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確 定 是 否 進 行 修 改 時 , 要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前 面 我 已 經 講 過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經 過 審 慎 研 究 認 為 ,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不 具 備 在 07/08年 實 行 普 選 的 條 件 , 07/08年 雙 普 選 也 不 符 合 循 序 漸 進 原 則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關 於 07/ 08年 不 實 行 普 選 的 決 定 , 正 是 依 據 "釋 法 "明 確 提 出 的 在 行 使 確 定 權 時 必 須 遵 循 的 原 則 作 出 的 , 這 是 落 實 "釋 法 "的 要 求 , 怎 麼 能 說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沒 有 憲 制 上 的 權 力 確 定 07/08年 不 實 行 "雙 普 選 "呢 ?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和 《 基 本 法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這 就 是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07/08年 不 實 行 普 選 的 憲 制 上 的 權 力 來 源 。 當 然 , 如 果 連 "釋 法 "都 不 接 受 , 那 就 是 另 一 回 事 了 。 這 個 問 題 是 香 港 法 律 界 人 士 提 出 來 的 。 我 歡 迎 提 出 法 律 問 題 , 通 過 交 流 可 以 加 深 對 法 律 的 理 解 , 對 我 們 在 人 大 常 委 會 從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人 , 是 有 好 處 的 。 至 於 為 反 對 而 反 對 , 連 反 對 什 麼 都 不 清 楚 就 難 以 溝 通 了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行 使 職 權 的 一 項 重 要 原 則 是 , 既 不 能 失 職 , 也 不 能 越 權 , 沒 有 法 律 依 據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是 不 能 越 權 作 出 任 何 決 定 的 。

要 求 雙 普 選 的 意 見 中 , 還 有 一 種 說 法 是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07/ 08年 不 能 普 選 , 拖 慢 了 香 港 民 主 的 發 展 。 我 國 有 句 成 語 叫 "欲 速 則 不 達 "。 我 相 信 , 任 何 一 個 不 帶 偏 見 的 人 , 包 括 強 烈 希 望 加 快 香 港 民 主 進 程 的 人 , 只 要 認 真 想 一 想 , 都 會 得 出 結 論 , 無 論 是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釋 法 "還 是 "決 定 ", 正 是 為 了 促 進 香 港 政 制 順 利 地 朝 著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軌 道 發 展 。 上 次 我 曾 說 , "釋 法 "是 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架 橋 過 河 , 那 麼 這 次 的 "決 定 "可 以 說 是 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立 牌 指 路 。 "釋 法 "後 , 隨  行 政 長 官 報 告 的 提 出 ,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可 以 說 已 經 過 了 河 , 現 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則 是 進 一 步 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指 明 前 進 的 步 驟 和 方 向 , 這 是 快 , 多 走 彎 路 才 是 慢 。 我 想 , 廣 大 港 人 只 要 回 想 一 下 這 幾 個 月 來 的 爭 拗 , 是 能 夠 明 白 這 個 道 理 的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為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留 下 了 廣 闊 討 論 的 空 間 , 當 務 之 急 是 齊 心 協 力 朝  "決 定 "指 明 的 方 向 前 進 。

女 士 們 、 先 生 們 、 朋 友 們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是 最 高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的 常 設 機 關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是 在 全 體 組 成 人 員 認 真 審 議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的 報 告 、 充 分 聽 取 各 方 面 意 見 的 基 礎 上 , 嚴 格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的 , 具 有 不 容 質 疑 的 法 律 效 力 。 最 後 , 讓 我 用 吳 邦 國 委 員 長 在 今 天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決 定 "後 的 講 話 作 為 我 發 言 的 結 束 , 他 說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香 港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作 出 的 《 解 釋 》 和 《 決 定 》 , 都 是 本 著 對 香 港 公 眾 的 整 體 利 益 和 香 港 的 未 來 高 度 負 責 的 精 神 , 嚴 格 依 法 進 行 的 。 我 們 相 信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和 各 界 人 士 一 定 會 按 照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關 《 解 釋 》 和 《 決 定 》 的 規 定 , 在 廣 泛 凝 聚 社 會 共 識 的 基 礎 上 , 提 出 有 關 具 體 方 案 ,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或 備 案 , 從 而 使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有 關 問 題 得 到 妥 善 處 理 。 "

我 知 道 我 今 天 的 發 言 不 可 能 得 到 在 座 的 每 一 個 人 的 贊 同 , 但 我 希 望 "求 真 務 實 "這 四 個 字 能 夠 得 到 在 座 的 每 一 個 人 的 贊 同 。 謝 謝 大 家 。

二 ○ ○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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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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