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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就 「 功 能 界 別 的 弊 端 」 議 案 發 言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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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今 日 ( 三 月 十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 就 湯 家 驊 議 員 和 郭 家 麒 議 員 分 別 就 「 功 能 界 別 的 弊 端 」 提 出 的 議 案 和 修 正 案 所 作 的 發 言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女 士 :

首 先 我 要 多 謝 在 座 各 位 議 員 昨 晚 及 今 早 用 了 這 麼 多 精 神 和 時 間 , 充 分 及 全 面 地 表 達 他 們 就 這 個 議 題 的 意 見 , 對 我 們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

功 能 界 別 與 《 基 本 法 》

湯 家 驊 議 員 表 示 , 增 加 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當 中 代 表 功 能 界 別 的 委 員 數 目 , 是 違 反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和 第 六 十 八 條 訂 明 , 應 按 照 「 循 序 漸 進 」 及 「 實 際 情 況 」 的 原 則 以 達 至 普 選 的 規 定 。 其 實 要 按 照 「 循 序 漸 進 」 及 「 實 際 情 況 」 的 原 則 以 達 至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 這 個 大 方 向 我 們 在 座 各 位 議 員 和 同 事 都 是 認 同 的 。

但 是 我 認 為 湯 家 驊 議 員 的 議 案 整 體 而 言 , 是 比 較 片 面 , 不 符 合 大 家 應 該 有 的 實 事 求 是 的 處 事 方 式 。 如 果 大 家 一 見 到 要 增 加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的 建 議 , 不 去 細 心 研 究 新 增 的 功 能 界 別 到 底 是 什 麼 , 它 背 後 所 代 表 的 選 民 人 數 有 多 少 , 以 及 其 在 社 會 上 的 代 表 性 如 何 , 就 斷 言 說 這 個 必 然 違 反 《 基 本 法 》 , 難 免 令 人 有 以 偏 概 全 的 感 覺 。

我 們 完 全 理 解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對 功 能 界 別 持 有 保 留 的 態 度 , 認 為 如 果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席 在 立 法 會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有 所 增 加 , 這 與 《 基 本 法 》 邁 向 普 選 的 目 標 有 衝 突 , 他 們 認 為 增 加 了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席 , 以 後 要 取 消 這 些 議 席 會 更 困 難 。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的 另 一 個 考 慮 是 部 分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是 以 公 司 和 團 體 票 為 單 位 , 有 違 公 開 、 公 平 的 選 舉 原 則 。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的 工 作 當 中 , 在 各 個 諮 詢 場 合 當 中 聽 過 、 知 悉 過 、 注 意 過 。

但 與 此 同 時 , 社 會 上 也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按 照 香 港 的 「 實 際 情 況 」 , 在 增 加 立 法 會 分 區 直 選 的 議 員 數 目 的 同 時 , 應 該 適 量 增 加 功 能 界 別 在 立 法 會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內 的 議 席 數 目 , 涵 蓋 未 有 代 表 或 未 有 足 夠 代 表 的 功 能 界 別 , 擴 闊 社 會 人 士 的 參 與 , 從 而 增 加 立 法 會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性 , 作 為 邁 向 普 選 的 過 渡 安 排 , 體 現 「 循 序 漸 進 」 的 原 則 。

此 外 , 如 果 我 們 有 更 多 的 議 席 , 是 有 利 於 更 多 社 會 人 士 可 以 參 政 , 有 利 於 香 港 可 以 培 訓 更 多 政 治 人 才 , 為 將 來 邁 向 全 面 普 選 作 進 一 步 的 準 備 。

由 此 可 見 , 就 功 能 界 別 在 ○ 七 、 ○ 八 年 選 舉 的 安 排 當 中 , 社 會 上 確 實 是 有 多 方 面 的 意 見 。 既 然 在 社 會 未 就 「 主 流 方 案 」 達 成 共 識 之 前 , 大 家 應 該 以 比 較 開 明 、 包 容 的 態 度 , 盡 量 利 用 一 個 開 放 的 空 間 , 討 論 不 同 的 可 能 性 。

「 主 流 方 案 」

原 議 案 的 第 二 部 分 提 到 專 責 小 組 日 後 發 表 的 「 主 流 方 案 」 。 專 責 小 組 現 今 正 就 第 四 號 報 告 書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我 們 希 望 大 約 在 年 中 社 會 可 就 ○ 七 、 ○ 八 年 的 問 題 達 成 共 識 。 及 後 , 我 們 便 會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 開 列 主 流 方 案 , 繼 續 爭 取 大 家 的 支 持 。

雖 然 香 港 社 會 目 前 對 如 何 修 改 這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 依 然 存 在 分 歧 的 意 見 , 例 如 對 是 否 應 該 增 加 立 法 會 的 議 席 , 正 反 兩 面 的 意 見 都 有 , 大 家 仍 然 要 細 心 研 究 這 一 些 議 題 。

但 是 有 一 個 訊 息 是 非 常 清 晰 的 , 有 意 見 向 我 們 表 示 希 望 可 以 通 過 增 加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人 數 , 及 擴 闊 功 能 界 別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基 礎 , 加 深 公 眾 參 與 兩 個 選 舉 的 幅 度 , 增 強 選 舉 制 度 的 代 表 性 。

日 後 我 們 釐 定 「 主 流 方 案 」 的 時 候 , 必 定 會 充 分 考 慮 這 些 訴 求 , 盡 量 在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人 士 的 要 求 當 中 , 尋 找 適 當 的 平 衡 點 和 共 通 點 , 推 動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向 前 邁 進 。

所 以 , 主 席 女 士 , 總 括 而 言 , 我 希 望 在 座 各 位 議 員 仍 然 留 待 我 們 發 出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時 , 然 後 才 作 最 後 的 判 斷 。

修 正 案

主 席 女 士 , 現 在 我 想 談 談 關 於 郭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 郭 議 員 提 到 要 在 不 增 加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的 基 礎 下 , 增 加 地 方 選 區 議 席 的 數 目 。 但 明 顯 地 , 這 個 建 議 不 符 合 人 大 常 委 會 去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 當 中 表 明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直 選 和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 必 須 保 持 現 時 一 對 一 的 比 例 這 個 原 則 。 因 此 , 我 們 對 郭 議 員 的 建 議 , 不 能 夠 予 以 進 一 步 考 慮 。

但 我 看 到 郭 議 員 的 這 套 建 議 蘊 含  兩 方 面 積 極 的 態 度 。 首 先 , 他 希 望 按 照 一 個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繼 續 推 動 選 舉 制 度 的 發 展 ; 另 一 方 面 , 我 看 到 他 是 看 重 地 區 的 意 見 。 其 實 在 過 去 兩 個 多 月 , 我 走 訪 超 過 十 個 區 議 會 , 今 日 下 午 都 會 去 另 外 一 個 。 在 每 一 次 場 合 , 我 都 聽 到 很 多 區 議 員 反 映 他 們 希 望 進 一 步 參 與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 參 與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 他 們 希 望 從 而 進 一 步 反 映 地 區 的 意 見 , 所 以 我 看 到 郭 家 麒 議 員 這 套 建 議 的 背 後 有 一 套 積 極 的 精 神 。

我 想 進 一 步 回 應 湯 家 驊 議 員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 湯 家 驊 議 員 開 列 了 我 們 自 從 回 歸 以 來 , 直 選 的 議 席 由 二 十 席 增 加 至 二 十 四 席 、 增 加 至 三 十 席 。 他 表 示 這 是 一 個 進 步 , 就 這 一 點 , 主 席 女 士 , 我 和 湯 議 員 大 家 是 有 一 個 共 通 點 的 。

湯 家 驊 議 員 亦 表 示 , 如 果 到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依 然 是 地 區 議 席 和 功 能 議 席 是 一 比 一 的 比 例 , 他 認 為 這 是 不 進 步 的 。 他 亦 都 認 為 如 果 在 選 舉 委 員 會 當 中 增 加 功 能 界 別 的 代 表 , 亦 都 是 不 進 步 。

但 我 想 再 重 申 , 大 家 不 要 這 麼 快 便 下 最 後 判 斷 。 目 前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基 礎 大 約 是 十 六 萬 人 ,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基 礎 大 約 是 二 十 萬 人 。 如 果 到 我 們 提 出 主 流 方 案 的 時 候 , 當 中 蘊 含 的 元 素 是 增 加 、 擴 闊 選 民 基 礎 的 代 表 性 , 這 一 點 都 可 以 是 一 點 的 進 步 。 如 果 到 我 們 提 出 主 流 方 案 的 時 候 , 可 以 增 加 直 選 的 議 席 , 亦 同 時 增 加 一 些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席 , 當 中 這 些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席 有 新 的 代 表 性 和 新 的 選 民 基 礎 , 大 家 可 以 到 那 個 時 候 才 作 最 後 的 判 斷 。 其 實 增 加 議 席 可 以 增 加 參 政 的 空 間 , 對 香 港 整 體 的 政 制 發 展 有 幫 助 。

湯 家 驊 議 員 特 別 提 到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 他 認 為 現 在 這 個 選 舉 制 度 , 這 個 功 能 界 別 的 制 度 不 符 合 國 際 公 約 , 就 此 , 我 要 表 示 不 贊 同 。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的 選 舉 制 度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已 經 在 香 港 的 法 院 考 慮 過 , 當 時 的 判 決 認 為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是 合 法 的 。 湯 議 員 亦 特 別 提 到 , 近 日 我 和 律 政 司 司 長 就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所 提 出 的 論 點 表 示 不 贊 同 。 但 我 希 望 再 一 次 更 正 湯 家 驊 議 員 複 述 我 們 的 論 點 , 特 區 政 府 並 未 就 功 能 界 別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定 下 一 個 策 略 , 我 們 只 是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當 中 反 映 一 些 我 們 接 收 到 的 意 見 。 有 意 見 認 為 , 長 遠 而 言 , 大 家 可 以 考 慮 由 功 能 界 別 提 名 候 選 人 , 然 後 由 市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出 代 表 , 而 這 套 意 見 認 為 , 這 有 可 能 符 合 普 及 和 平 等 的 原 則 。

主 席 女 士 , 我 也 想 回 應 一 下 梁 耀 忠 議 員 , 他 又 是 複 述 我 和 律 政 司 司 長 所 講 的 說 話 , 但 很 可 惜 他 現 在 不 在 這 裡 。 他 表 示 如 果 我 們 保 留 現 有 的 功 能 界 別 , 是 符 合 最 終 普 選 的 目 標 , 我 們 沒 有 這 樣 講 過 , 我 們 一 向 知 道 現 時 的 選 舉 制 度 需 要 有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 以 及 今 時 今 日 未 達 到 最 終 普 選 的 目 標 , ○ 七 、 ○ 八 年 亦 未 會 有 達 到 最 終 普 選 的 目 標 。 我 知 道 梁 耀 忠 議 員 及 其 他 泛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對 於 保 留 功 能 議 席 , 或 者 進 一 步 發 展 功 能 議 席 , 他 們 是 持 不 同 的 意 見 , 但 是 我 希 望 梁 耀 忠 議 員 不 要 扭 曲 我 們 的 說 話 , 我 們 只 是 反 映 我 們 在 公 眾 諮 詢 過 程 中 收 集 到 的 一 些 意 見 , 是 表 示 長 遠 有 甚 麼 發 展 的 可 能 性 , 謹 此 而 已 。

普 選 是 可 以 有 直 選 , 可 以 有 間 選 , 到 香 港 有 一 天 要 達 至 普 選 的 時 候 , 我 們 當 然 要 符 合 普 及 和 平 等 的 原 則 , 以 設 計 選 舉 的 模 式 , 但 是 我 們 應 該 持 比 較 開 放 的 態 度 , 來 討 論 終 於 怎 樣 達 到 普 選 的 目 標 , 是 甚 麼 速 度 、 是 甚 麼 過 程 、 是 甚 麼 模 式 呢 ? 今 天 和 昨 晚 的 討 論 , 有 不 少 議 員 提 到 過 去 二 十 年 來 , 香 港 政 治 、 政 制 、 選 舉 制 度 的 發 展 。 一 九 八 四 年 , 當 我 們 訂 聯 合 聲 明 時 , 有 兩 條 ( 條 文 ) 是 重 要 的 。 第 一 , 香 港 的 立 法 機 關 由 選 舉 產 生 ; 第 二 , 香 港 的 行 政 長 官 是 經 選 舉 或 協 商 產 生 , 訂 聯 合 聲 明 時 並 沒 有 為 香 港 長 遠 的 政 制 發 展 訂 下 最 終 的 普 選 目 標 。

主 席 女 士 , 最 終 的 普 選 目 標 是 在 訂 立 《 基 本 法 》 的 時 候 採 納 的 , 所 以 香 港 循 甚 麼 速 度 , 循 甚 麼 模 式 , 走 甚 麼 歷 程 以 達 至 最 終 普 選 的 目 標 , 我 們 是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 並 不 是 依 照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所 訂 的 規 定 。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是 繼 續 適 用 於 香 港 , 這 亦 是 因 為 有 《 基 本 法 》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 但 是 我 們 如 何 達 至 最 終 普 選 的 目 標 , 這 是 要 依 照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和 規 定 而 邁 進 。

昨 晚 梁 國 雄 議 員 特 別 提 到 香 港 似 乎 是 有 一 個 「 一 會 兩 局 」 的 模 式 , 有 功 能 界 別 和 直 選 議 席 同 坐 一 個 議 事 堂 , 他 提 到 在 北 京 有 政 協 、 有 人 大 ,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議 會 。 可 惜 梁 議 員 今 早 沒 有 到 來 開 會 , 但 我 想 有 一 點 的 回 應 , 我 想 問 梁 議 員 是 否 支 持 兩 院 制 ? 如 果 是 的 話 , 他 可 以 讀 一 讀 今 天 由 前 政 務 司 鍾 逸 傑 先 生 發 表 的 一 篇 文 章 , 也 是 代 表 工 商 專 業 聯 盟 提 出 的 兩 院 制 方 案 , 如 果 梁 國 雄 議 員 有 兩 院 制 的 方 案 是 想 向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提 出 , 正 如 我 們 願 意 聽 所 有 意 見 , 我 都 願 意 聽 他 就 這 方 面 , 是 否 有 意 見 。

談 到 功 能 界 別 的 存 在 價 值 , 我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看 實 質 的 證 據 。 有 好 幾 位 議 員 提 及 , 功 能 界 別 本 身 都 是 人 才 輩 出 的 , 正 如 直 選 議 席 也 都 是 人 才 輩 出 。 李 柱 銘 議 員 提 到 一 九 八 五 年 時 , 他 是 循 法 律 界 的 議 席 晉 身 立 法 機 關 , 當 年 也 有 司 徒 華 前 議 員 加 入 立 法 局 , 譚 耀 忠 議 員 也 是 在 差 不 多 二 十 年 前 , 在 議 會 一 坐 都 差 不 多 二 十 年 了 , 是 循 工 會 的 界 別 出 線 的 。 而 近 日 有 田 北 俊 議 員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由 功 能 ( 界 別 ) 轉 去 地 區 直 選 , 而 立 法 會 內 會 主 席 劉 健 儀 議 員 是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員 。 所 以 各 黨 各 派 透 過 功 能 界 別 都 為 香 港 提 供 了 一 些 政 治 人 才 。 我 亦 高 興 湯 家 驊 議 員 確 認 功 能 界 別 都 可 以 為 香 港 產 生 政 治 人 才 , 而 他 質 疑 的 是 原 則 , 他 質 疑 到 底 這 一 類 議 員 能 否 關 心 全 港 的 事 務 。 李 永 達 議 員 , 剛 巧 他 也 不 在 此 , 他 也 表 示 最 重 要 是 議 員 能 否 為 全 港 服 務 。 其 實 , 我 們 已 經 有 一 個 很 實 質 的 例 子 , 提 修 訂 案 的 郭 家 麒 議 員 , 他 作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 作 為 ( 區 議 員 在 ) 地 區 的 區 議 會 當 中 的 工 作 , 他 都 是 關 心 全 港 的 事 務 , 關 心 維 港 是 否 填 海 , 關 心 中 西 區 舊 建 築 群 如 何 處 理 , 這 是 點 滴 的 例 子 , 每 一 個 議 員 , 無 論 他 出 身 如 何 , 代 表 甚 麼 界 別 或 功 能 , 都 可 以 為 全 香 港 服 務 , 亦 應 當 為 全 香 港 服 務 , 這 是 大 家 宣 誓 就 職 時 的 承 諾 , 是 擁 護 《 基 本 法 》 的 承 諾 。 所 以 , 我 們 不 要 「 一 竹 竿 打 一 船 人 」 , 把 功 能 界 別 說 成 一 無 是 處 , 單 仲 偕 議 員 也 同 意 功 能 界 別 並 非 一 無 是 處 。

主 席 女 士 , 我 亦 都 要 多 謝 鄭 經 翰 議 員 這 麼 關 心 我 的 教 育 背 景 , 讀 過 甚 麼 學 校 , 我 知 道 他 的 孩 子 也 都 在 香 港 華 仁 上 過 學 , 他 問 我 用 甚 麼 態 度 處 理 這 一 份 比 較 具 挑 戰 性 的 議 題 。 我 想 告 知 主 席 女 士 、 各 位 議 員 , 包 括 鄭 經 翰 議 員 , 我 們 在 「 港 華 」 讀 書 時 是 很 著 重 、 要 尊 重 香 港 自 由 的 風 氣 、 自 由 的 態 度 , 也 叮 囑 我 們 長 大 成 人 之 後 要 有 責 任 感 。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們 可 以 在 香 港 回 歸 前 後 , 處 理 這 些 對 香 港 重 要 的 議 題 , 承 接 香 港 自 由 法 治 的 精 神 , 推 動 香 港 政 制 進 一 步 發 展 , 我 作 為 主 要 官 員 , 亦 連 同 各 位 議 員 可 以 共 同 為 香 港 探 討 及 盡 一 點 力 , 看 看 是 否 可 以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 我 覺 得 是 有 意 思 的 。 無 論 過 程 是 有 點 曲 折 , 每 一 天 是 有 一 點 挑 戰 , 長 遠 而 言 , 只 要 我 們 能 夠 共 同 努 力 , 建 立 這 套 共 識 , 可 以 為 香 港 做 點 事 , 大 家 都 有 一 點 貢 獻 。

結 語

主 席 女 士 , 香 港 確 實 是 一 個 相 信 進 步 的 城 市 。 我 們 求 學 的 時 候 如 是 , 大 家 做 各 行 各 業 的 代 表 也 如 是 。 我 們 處 理 ○ 七 、 ○ 八 年 的 問 題 , 也 應 當 抱  同 樣 的 心 態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和 特 區 政 府 絕 對 不 希 望 香 港 的 選 舉 制 度 原 地 踏 步 。 ○ 七 、 ○ 八 年 是 我 們 邁 向 最 終 普 選 的 一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 一 個 中 轉 站 。 如 果 我 們 能 夠 成 功 推 動 這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向 前 邁 進 , 這 將 為 我 們 日 後 落 實 在 香 港 全 面 普 選 提 供 一 個 穩 健 的 基 礎 。

當 然 我 知 道 要 在 這 個 議 會 之 內 取 得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的 支 持 , 要 贏 取 得 四 十 票 的 認 可 是 殊 不 容 易 。 但 無 論 如 何 , 專 責 小 組 都 會 悉 力 以 赴 , 與 香 港 社 會 共 同 努 力 , 善 用 當 前 的 機 會 , 使 香 港 能 夠 朝  普 選 這 最 終 目 標 邁 進 , 亦 希 望 我 們 這 個 選 舉 制 度 能 夠 更 符 合 香 港 市 民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期 望 。

主 席 女 士 , 我 謹 此 陳 辭 ,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反 對 原 動 議 和 修 正 案 。

二 ○ ○ 五 年 三 月 十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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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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