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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務 司 司 長 在 政 制 發 展 公 開 論 壇 上 致 辭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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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今 日 ( 三 月 三 日 ) 傍 晚 出 席 在 尖 沙 咀 科 學 館 舉 行 的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四 號 報 告 」 公 開 論 壇 上 的 致 辭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鄒 副 署 長 、 各 位 嘉 賓 :

首 先 , 我 代 表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感 謝 各 位 抽 空 出 席 今 天 的 公 開 論 壇 , 亦 再 次 多 謝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策 劃 和 精 心 安 排 今 日 的 研 討 會 。

今 日 是 專 責 小 組 的 第 二 場 公 開 論 壇 。 我 們 舉 行 公 開 論 壇 的 目 的 , 是 希 望 可 以 直 接 聽 取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對 政 制 發 展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在 上 一 次 的 論 壇 中 , 出 席 的 市 民 都 熱 烈 地 說 出 了 他 們 的 心 聲 和 表 達 了 寶 貴 的 意 見 , 我 們 感 到 十 分 鼓 舞 。

相 信 大 家 都 會 記 得 , 專 責 小 組 在 去 年 五 月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 羅 列 了 根 據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 並 進 行 廣 泛 的 公 眾 諮 詢 , 為 期 超 過 五 個 月 。 在 諮 詢 期 間 , 我 們 收 到 許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

去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我 們 發 表 第 四 號 報 告 , 陳 述 了 諮 詢 期 內 較 多 人 提 出 的 意 見 。 為 方 便 社 會 人 士 參 考 , 我 們 已 把 所 有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 刊 載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附 錄 。 與 此 同 時 , 我 們 提 出 了 一 些 跟 進 問 題 , 方 便 社 會 各 界 聚 焦 討 論 。

大 體 上 , 社 會 人 士 對 如 何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 有 些 地 方 意 見 較 為 一 致 , 有 些 則 意 見 不 一 , 但 基 本 方 向 卻 是 清 晰 的 , 就 是 市 民 期 望 能 朝 向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邁 進 、 能 有 更 大 空 間 及 更 多 機 會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 能 進 一 步 提 高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代 表 性 。

目 前 , 專 責 小 組 對 如 何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未 有 既 定 立 場 , 希 望 能 多 聽 社 會 人 士 的 意 見 。 我 們 期 望 公 眾 人 士 以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內 容 為 基 礎 , 把 意 見 的 頻 譜 逐 步 收 窄 , 和 聚 焦 在 一 些 多 數 人 支 持 的 修 改 上 , 最 後 形 成 主 流 方 案 。

我 們 期 望 在 今 年 年 中 , 社 會 可 以 就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達 成 共 識 。 屆 時 , 專 責 小 組 會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 提 出 主 流 方 案 , 爭 取 立 法 會 和 市 民 的 支 持 。

我 希 望 各 位 稍 後 會 踴 躍 發 言 , 因 為 你 們 的 意 見 , 對 香 港 未 來 的 政 制 發 展 , 十 分 重 要 。 儘 管 大 家 的 觀 點 和 意 見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但 只 要 抱  求 同 存 異 和 開 放 的 態 度 , 聆 聽 別 人 的 意 見 , 深 入 討 論 和 研 究 , 對 於 凝 聚 社 會 共 識 , 實 在 十 分 重 要 。

我 必 須 強 調 , 要 推 動 香 港 的 政 制 進 一 步 向 前 邁 進 , 任 何 修 改 方 案 需 要 得 到 立 法 會 全 體 三 分 之 二 的 議 員 通 過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或 備 案 ,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 而 且 , 方 案 亦 要 符 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去 年 四 月 的 決 定 , 以 及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規 定 。

我 和 專 責 小 組 的 成 員 , 非 常 樂 意 聆 聽 今 日 每 位 市 民 發 表 的 寶 貴 意 見 。 如 果 因 為 時 間 不 足 而 未 能 令 大 家 暢 所 欲 言 , 我 希 望 你 們 將 意 見 以 書 面 的 形 式 , 在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以 郵 遞 、 傳 真 、 電 郵 或 透 過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 送 交 專 責 小 組 秘 書 處 。

多 謝 各 位 。

二 ○ ○ 五 年 三 月 三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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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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