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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四 題 : 愛 國 者 的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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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三 月 三 日 )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司 徒 華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的 答 覆 :

問 題 :

內 地 官 方 媒 體 最 近 再 度 刊 載 鄧 小 平 於 一 九 八 四 年 的 講 話 , 當 中 提 及 「 愛 國 者 」 的 標 準 , 以 及 「 港 人 治 港 」 是 「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 來 治 理 香 港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有 否 評 估 :

( 一 )   發 起 和 參 加 去 年 七 月 一 日 大 遊 行 的 人 是 否 「 愛 國 者 」 ;

( 二 )   支 聯 會 成 員 以 及 參 加 每 年 舉 行 的 「 六 四 」 紀 念 燭 光 集 會 的 人 是 否 「 愛 國 者 」 ; 及

( 三 )   為 了 保 證 由 「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 來 治 理 香 港 ,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現 行 有 關 選 舉 的 法 例 , 對 參 加 行 政 長 官 或 立 法 會 議 員 選 舉 的 人 進 行 政 治 審 查 和 愛 國 基 準 試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就 司 徒 華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 我 們 的 整 體 回 覆 如 下 。

就 問 題 的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份 , 一 九 八 四 年 六 月 , 鄧 小 平 先 生 在 會 見 香 港 工 商 界 訪 京 團 和 香 港 知 名 人 士 時 , 在 肯 定 香 港 的 中 國 人 能 治 理 好 香 港 的 同 時 , 強 調 「 港 人 治 港 」 必 須 由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來 治 理 香 港 ; 愛 國 者 的 標 準 就 是 尊 重 自 己 民 族 , 誠 心 誠 意 擁 護 國 家 恢 復 行 使 對 香 港 的 主 權 , 不 損 害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

我 們 認 為 有 一 點 要 弄 清 楚 , 就 是 這 裏 談 及 的 「 港 人 治 港 」 是 指 必 須 依 靠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來 治 理 香 港 , 是 指 有 份 參 與 管 理 香 港 公 共 事 務 的 人 士 , 並 不 是 一 般 香 港 市 民 。 然 而 , 我 們 絕 對 相 信 大 部 分 的 香 港 市 民 都 是 愛 國 的 。

就 問 題 的 第 ( 三 ) 部 份 , 根 據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規 定 , 我 們 分 別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和 二 ○ ○ 一 年 訂 立 了 《 立 法 會 條 例 》 和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 。 自 回 歸 以 來 , 我 們 按 照 這 些 條 例 舉 行 了 兩 次 立 法 會 選 舉 和 一 次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我 們 將 會 繼 續 根 據 《 基 本 法 》 和 這 些 條 例 舉 行 有 關 選 舉 。

此 外 , 《 基 本 法 》 第 104條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就 職 時 必 須 宣 誓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基 本 法 》 ,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二 ○ ○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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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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