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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四 題 :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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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二 月 十 八 日 )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麥 國 風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的 答 覆 :

問 題 :

去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 國 家 主 席 向 在 北 京 述 職 的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 他 相 信 香 港 社 會 能 就 政 制 發 展 形 成 廣 泛 共 識 。 內 地 一 位 法 律 學 者 在 上 月 中 訪 港 時 表 示 , 中 央 對 本 港 政 制 發 展 一 定 要 管 , 而 且 要 管 到 底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國 家 主 席 相 信 香 港 社 會 能 就 政 制 發 展 形 成 廣 泛 共 識 的 言 論 , 與 學 者 指 中 央 對 本 港 政 制 發 展 要 管 到 底 的 言 論 有 否 矛 盾 ; 若 有 , 評 估 的 結 果 ; 及

( 二 ) 當 局 如 何 促 進 社 會 對 本 港 政 制 發 展 達 至 廣 泛 共 識 , 例 如 會 否 邀 請 中 央 政 府 官 員 來 港 直 接 與 各 界 交 流 意 見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就 問 題 的 第 一 部 分 , 根 據 國 家 憲 法 和 香 港 特 區 《 基 本 法 》 , 中 央 有 權 有 責 審 視 政 制 發 展 這 事 關 重 大 的 議 題 。 中 央 與 特 區 政 府 均 會 依 照 《 基 本 法 》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 對 我 們 來 說 , 內 地 法 律 專 家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具 參 考 價 值 , 不 存 在 是 否 有 矛 盾 的 問 題 。

就 問 題 的 第 二 部 分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 律 政 司 司 長 和 本 人 出 任 成 員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於 今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向 立 法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發 出 文 件 , 當 中 羅 列 了 有 關 《 基 本 法 》 三 大 範 疇 的 原 則 問 題 , 分 別 是 :

第 一 , 有 關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的 原 則 性 問 題 ;

第 二 , 政 制 發 展 須 根 據 特 區 的 「 實 際 情 況 」 和 「 循 序 漸 進 」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 及

第 三 , 有 關 姬 鵬 飛 主 任 在 一 九 九 ○ 年 所 提 及 「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和 「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的 經 濟 發 展 」 等 。    

我 們 的 文 件 也 羅 列 了 五 項 的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 專 責 小 組 已 經 進 行 了 二 十 一 次 會 議 , 分 別 與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的 團 體 和 人 士 會 面 , 包 括 六 個 政 黨 和 政 團 、 五 位 無 黨 派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 三 個 商 會 、 八 個 論 政 團 體 、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 以 及 十 九 位 學 者 、 時 事 評 論 員 和 個 別 人 士 。 我 們 正 安 排 由 現 在 到 三 月 初 約 見 超 過 三 十 個 團 體 和 人 士 。

為 了 讓 香 港 社 會 就 有 關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進 行 廣 泛 討 論 , 專 責 小 組 會 將 這 些 問 題 以 提 問 的 方 式 , 放 置 在 專 責 小 組 即 將 設 立 的 網 頁 , 方 便 市 民 和 團 體 可 透 過 這 渠 道 發 表 意 見 。

此 外 , 我 們 會 繼 續 向 立 法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通 報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進 度 , 和 聽 取 議 員 的 意 見 。

我 們 希 望 香 港 社 會 對 《 基 本 法 》 內 的 原 則 和 法 律 程 序 問 題 作 理 性 討 論 及 深 入 思 考 , 謀 求 共 識 , 因 為 政 制 發 展 今 後 的 工 作 需 要 建 基 於 這 些 程 序 和 原 則 上 。

二 ○ ○ 四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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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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