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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 律 政 司 司 長 就 行 政 長 官 《 施 政 報 告 》 致 謝 議 案 動 議 辯 論 的 致 辭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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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今 日 ( 二 月 六 日 ) 在 立 法 會 《 二 ○ ○ 四 年 施 政 報 告 》 辯 論 致 辭 全 文 ( 只 有 中 文 ) :

主 席 女 士 :

多 位 議 員 就 行 政 長 官 《 施 政 報 告 》 有 關 司 法 及 法 律 、 政 制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及 保 安 的 部 分 發 表 意 見 , 我 在 此 謹 向 他 們 致 謝 。 就 司 法 及 法 律 服 務 範 疇 只 有 吳 靄 儀 議 員 和 曾 鈺 成 議 員 發 言 , 他 們 是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

行 政 長 官 在 《 施 政 報 告 》 提 出 多 項 措 施 推 動 民 本 施 政 , 其 中 包 括 加 強 主 要 官 員 與 社 會 的 聯 繫 、 進 行 更 多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 加 強 政 府 與 立 法 會 的 合 作 , 以 及 嚴 肅 認 真 地 進 行 政 制 檢 討 。

律 政 司 會 全 面 參 與 以 上 工 作 , 致 力 確 保 政 府 所 有 措 施 均 符 合 法 律 與 程 序 , 特 別 是 符 合 《 基 本 法 》 , 包 括 它 所 保 障 市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與 自 由 , 同 時 亦 會 如 吳 靄 儀 議 員 所 講 的 保 持 警 覺 , 維 護 本 港 的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

作 為 主 要 官 員 , 我 定 必 盡 力 了 解 社 會 大 眾 和 法 律 界 對 影 響 司 法 事 務 和 法 律 專 業 的 問 題 的 意 見 。 例 如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就 是 政 府 與 業 界 , 包 括 大 律 師 公 會 、 律 師 會 、 中 國 委 托 公 證 人 協 會 緊 密 合 作 的 成 果 。 我 們 已 成 功 把 「 法 律 服 務 」 包 含 在 《 安 排 》 中 , 成 為 內 地 開 放 的 服 務 行 業 之 一 , 這 為 加 強 兩 地 法 律 服 務 的 合 作 提 供 了 新 的 平 台 , 為 兩 地 的 法 律 服 務 帶 來 宏 觀 及 長 遠 的 好 處 。

律 政 司 一 直 希 望 推 行 的 工 作 是 :

(1) 協 助 律 師 ( 包 括 律 師 和 大 律 師 )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 利 便 律 師 在 內 地 設 立 辦 事 處 、 與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 或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 及

(2) 爭 取 讓 香 港 居 民 參 加 國 家 統 一 考 試 , 以 便 取 得 內 地 律 師 資 格 , 在 內 地 有 限 度 執 業 。

這 些 都 在 《 安 排 》 中 落 實 , 司 法 部 已 就 有 關 規 定 公 布 五 套 規 章 。 這 些 規 定 , 相 當 全 面 , 並 於 二 ○ ○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 。 可 見 融 和 合 作 是 能 為 香 港 取 得 最 大 好 處 的 方 法 。

此 外 , 律 政 司 已 啟 動 招 標 工 作 , 調 查 研 究 法 律 服 務 的 供 求 情 況 , 有 償 和 無 償 服 務 的 供 求 都 在 研 究 之 列 , 研 究 結 果 將 有 助 決 策 者 回 應 訴 求 , 滿 足 社 會 的 實 際 需 要 。 我 希 望 這 樣 能 夠 處 理 因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 而 又 不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條 件 的 訴 訟 者 如 何 能 夠 取 得 法 律 服 務 , 協 調 法 律 服 務 提 供 者 有 效 率 地 運 用 資 源 , 使 訴 訟 人 士 不 會 因 缺 乏 法 律 服 務 而 得 不 到 公 義 。 這 項 研 究 是 年 前 吳 靄 儀 議 員 及 余 若 薇 議 員 提 出 , 為 此 我 謹 向 他 們 致 謝 。

至 於 政 府 與 立 法 會 的 關 係 , 我 完 全 同 意 行 政 長 官 所 說 的 「 互 諒 互 讓 」 精 神 。 我 相 信 透 過 公 開 渠 道 坦 誠 溝 通 , 彼 此 可 以 加 深 了 解 , 加 強 合 作 。 我 和 律 政 司 的 同 事 , 會 繼 續 努 力 不 懈 , 與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及 各 位 議 員 建 立 良 好 的 合 作 關 係 , 亦 希 望 議 員 能 主 動 地 向 我 們 提 出 問 題 和 意 見 。

吳 議 員 和 曾 鈺 成 議 員 關 注 到 律 師 專 業 彌 償 計 劃 的 運 作 情 況 。 曾 議 員 特 別 擔 心 保 險 費 成 為 業 界 一 項 沉 重 負 擔 的 問 題 。 政 府 同 意 這 是 香 港 律 師 會 和 政 府 有 需 要 處 理 的 問 題 。 律 師 會 已 委 託 顧 問 就 該 計 劃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 而 《 威 利 斯 報 告 》 ( Willis Report) 已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發 表 。 律 師 會 及 律 政 司 現 正 研 究 該 報 告 , 稍 後 將 向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 執 業 律 師 的 權 益 和 公 眾 利 益 同 樣 須 審 慎 考 慮 。

我 亦 注 意 到 吳 靄 儀 議 員 所 談 及 的 兩 個 解 決 方 法 。 去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的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Willis Report的 時 候 , 律 師 會 強 調 該 會 就 如 何 處 理 律 師 專 業 彌 償 計 劃 的 問 題 未 有 做 出 決 定 , 但 希 望 在 今 年 四 月 份 可 以 作 決 定 。 業 界 達 成 共 識 以 後 , 政 府 會 從 立 法 及 行 政 角 度 配 合 。 雖 然 我 同 意 政 府 應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 但 是 法 律 界 常 常 強 調 其 獨 立 性 , 因 此 尊 重 行 業 自 主 非 常 重 要 。 我 希 望 經 濟 好 轉 會 減 輕 業 界 憂 慮 。 我 在 這 裡 也 希 望 指 出 , 當 時 律 師 定 額 收 費 的 撤 銷 , 並 不 是 政 府 採 取 立 法 措 施 的 結 果 , 而 是 律 師 會 對 原 有 條 文 的 解 釋 有 所 改 變 。

關 於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 有 關 本 港 選 舉 安 排 的 檢 討 工 作 是 一 項 重 大 挑 戰 。 作 為 專 責 小 組 的 成 員 , 我 會 盡 力 確 保 檢 討 工 作 按 照 《 基 本 法 》 進 行 。 正 如 各 位 所 言 , 《 基 本 法 》 明 確 指 出 最 終 達 至 ︰

(1)  行 政 長 官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 以 及

(2)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

各 位 亦 知 道 ,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應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 我 無 意 在 此 辯 論 附 件 二 人 大 備 案 權 力 , 因 為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應 由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研 究 , 但 是 基 本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人 大 常 委 發 回 法 律 的 規 定 是 相 當 清 晰 的 。 政 務 司 司 長 及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稍 後 會 分 別 就 此 課 題 詳 加 論 述 。

顯 而 易 見 , 政 制 檢 討 關 乎 具 爭 議 性 的 政 治 問 題 , 也 涉 及 法 律 問 題 , 如 同 其 他 範 疇 一 樣 , 我 司 將 一 如 既 往 向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及 有 關 部 門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及 服 務 。

有 關 司 法 獨 立 與 司 法 人 員 薪 酬 問 題 ,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 ○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宣 布 他 已 委 託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釐 定 香 港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酬 的 合 適 架 構 、 機 制 和 方 法 , 向 他 提 出 建 議 。

司 法 機 構 於 二 ○ ○ 二 年 五 月 委 託 梅 師 賢 爵 士 進 行 一 項 顧 問 研 究 , 旨 在 建 議 一 個 合 適 的 制 度 , 以 釐 定 香 港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薪 酬 。 行 政 長 官 在 考 慮 司 法 機 構 的 建 議 後 , 並 在 完 全 確 認 司 法 機 構 獨 立 地 位 的 情 況 下 , 認 為 為 符 合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 應 要 求 一 個 獨 立 的 組 織 , 即 司 法 人 員 薪 常 會 , 就 釐 定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酬 的 合 適 架 構 、 機 制 和 方 法 向 他 作 出 建 議 , 尤 其 是 就 應 否 接 納 司 法 機 構 根 據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書 所 作 的 建 議 一 事 提 供 意 見 。

司 法 人 員 薪 常 會 是 由 鄭 維 志 先 生 、 馮 國 經 先 生 及 范 鴻 齡 先 生 組 成 的 , 主 席 是 鄭 維 志 先 生 , 還 有 大 律 師 委 員 梁 定 邦 先 生 及 律 師 委 員 蔡 克 剛 先 生 。

司 法 人 員 薪 常 會 將 在 十 月 底 前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建 議 。

主 席 女 士 , 各 位 議 員 , 我 明 白 香 港 正 處 於 蛻 變 的 時 代 , 我 們 的 專 業 水 平 , 必 需 與 時 俱 進 , 我 司 同 人 , 將 緊 貼 本 港 及 外 地 法 律 的 發 展 , 致 力 提 升 效 率 , 使 立 法 、 司 法 確 保 公 正 , 我 們 將 與 業 界 攜 手 , 建 設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一 個 重 要 的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 並 推 進 我 們 的 法 制 發 展 , 多 謝 主 席 。

二 ○ ○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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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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