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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四 題 : 在 立 法 機 關 設 立 「 兩 院 制 」 的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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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 立 法 會 會 議 李 柱 銘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的 答 覆 :

問 題 :

政 府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其 第 五 號 報 告 中 指 出 , 該 小 組 在 其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諮 詢 期 間 , 接 獲 關 於 功 能 團 體 未 來 路 向 的 意 見 , 包 括 建 議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簡 稱 「 香 港 特 區 」 ) 立 法 機 關 設 立 「 兩 院 制 」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有 否 評 估 在 香 港 特 區 立 法 機 關 設 立 「 兩 院 制 」 會 不 會 違 反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若 會 , 理 據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 原 因 是 甚 麼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就 李 柱 銘 議 員 的 提 問 , 我 們 有 以 下 的 回 應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當 中 提 及 關 於 立 法 會 兩 院 制 這 議 題 , 是 反 映 我 們 在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諮 詢 期 間 收 到 的 意 見 之 一 。 這 些 意 見 表 示 應 詳 細 研 究 功 能 團 體 的 未 來 路 向 , 包 括 實 行 立 法 會 兩 院 制 的 可 能 性 。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管 治 及 政 治 發 展 委 員 會 已  手 研 究 有 關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問 題 。 當 中 會 研 究 的 課 題 包 括 立 法 會 的 最 終 普 選 模 式 。

在 討 論 有 關 普 選 立 法 會 的 問 題 時 , 我 們 須 要 研 究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時 的 選 舉 模 式 , 我 們 也 要 研 究 到 時 立 法 會 應 如 何 組 成 。 任 何 有 關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 包 括 日 後 與 普 選 立 法 會 有 關 的 方 案 , 我 們 都 會 根 據 《 基 本 法 》 附 件 二 所 訂 明 的 程 序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去 年 四 月 的 《 解 釋 》 作 出 處 理 。 我 們 也 會 確 保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演 變 是 符 合 《 基 本 法 》 第 68條 , 包 括 最 終 目 標 是 達 至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

2 0 0 5 年 1 2 月 2 1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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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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