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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提 出 最 早 可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取 消 全 部 區 議 會 委 任 議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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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傳 媒 查 詢 有 關 政 府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 提 出 分 階 段 取 消 區 議 會 委 任 議 席 的 建 議 , 政 府 發 言 人 表 示 , 倘 若 立 法 會 通 過 政 府 提 出 的 07/08選 舉 方 案 , 將 最 早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或 最 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 取 消 全 部 區 議 會 委 任 議 席 。

政 府 所 提 出 分 階 段 取 消 區 議 會 委 任 議 席 的 建 議 詳 情 如 下 :

( 一 )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新 一 屆 區 議 會 任 期 開 始 時 , 區 議 會 委 任 議 席 的 人 數 上 限 由 現 時 的 102人 減 至 68人 ; 及

( 二 ) 政 府 將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底 前 按 當 時 情 況 , 主 要 是 減 少 區 議 會 委 任 議 席 後 社 會 的 反 應 和 區 議 會 運 作 的 情 況 , 決 定 把 委 任 議 席 的 上 限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起 進 一 步 減 至 零 , 或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起 減 至 34席 , 其 後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減 至 零 。

發 言 人 說 : 「 有 關 分 階 段 取 消 區 議 會 委 任 議 席 的 建 議 , 是 政 府 07/08選 舉 安 排 整 套 方 案 的 組 成 部 分 。 倘 若 立 法 會 通 過 07/08選 舉 方 案 , 我 們 會 透 過 修 訂 本 地 法 例 落 實 調 整 區 議 會 的 委 任 議 席 。 」

「 倘 若 立 法 會 否 決 政 府 方 案 , 我 們 將 不 會 單 獨 實 施 就 區 議 會 委 任 議 席 進 行 的 調 整 安 排 。 然 而 , 社 會 仍 可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第 一 季 展 開 對 區 議 會 角 色 、 功 能 及 組 成 的 檢 討 工 作 中 進 行 討 論 有 關 課 題 。 」

發 言 人 補 充 說 : 「 07/08選 舉 方 案 建 議 把 新 增 的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 全 數 由 區 議 員 互 選 產 生 。 二 零 零 八 年 新 一 屆 區 議 會 的 委 任 區 議 員 , 將 可 參 與 二 零 零 八 年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 」

「 至 於 採 用 何 種 投 票 制 度 , 例 如 全 票 制 或 比 例 代 表 制 , 我 們 樂 意 聽 取 立 法 會 及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 倘 若 政 府 提 出 的 07/08選 舉 方 案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 我 們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 立 法 會 選 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以 落 實 具 體 安 排 。 」

2 0 0 5 年 1 2 月 1 9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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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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