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發布

新聞發布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就 提 交 有 關 二 零 零 七 、 零 八 年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議 案 作 出 預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 府 發 言 人 表 示 , 特 區 政 府 已 於 今 天 (十 二 月 六 日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規 定 向 立 法 會 作 出 預 告 , 將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大 會 上 , 提 出 有 關 二 零 零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零 零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議 案 。

發 言 人 說 : 「 這 兩 個 議 案 分 別 附 載 對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正 案 。 」

他 指 出 , 有 關 議 案 及 相 關 議 題 已 在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 研 究 政 府 當 局 就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及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提 出 的 建 議 小 組 委 員 會 」 的 九 次 會 議 上 詳 細 討 論 。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於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完 成 工 作 , 並 同 意 於 本 星 期 五 (十 二 月 九 日 )向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

發 言 人 說 : 「 特 區 政 府 希 望 立 法 會 能 通 過 有 關 議 案 , 使 香 港 的 民 主 發 展 , 可 以 朝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邁 進 實 質 的 一 步 。 」

發 言 人 說 : 「 特 區 政 府 已 在 第 五 號 報 告 表 明 , 按 《 基 本 法 》 的 立 法 原 意 , 行 政 長 官 的 連 續 任 期 不 能 超 過 十 年 。 補 選 產 生 的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任 期 為 原 行 政 長 官 的 剩 餘 任 期 。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任 期 屆 滿 , 只 可 連 任 一 次 , 這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規 定 。 」

「 我 們 原 先 是 建 議 在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的 修 正 案 明 確 這 項 規 定 。 但 在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期 間 , 有 議 員 認 為 不 應 在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處 理 這 問 題 。 經 詳 細 考 慮 後 , 我 們 決 定 接 納 議 員 的 意 見 , 決 定 在 本 地 立 法 層 面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 明 確 規 定 經 補 選 產 生 的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 其 任 期 為 剩 餘 任 期 , 並 在 任 期 屆 滿 後 只 可 連 任 一 次 。 」

發 言 人 說 : 「 倘 若 有 關 修 正 案 獲 立 法 會 、 行 政 長 官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同 意 之 後 , 特 區 政 府 將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修 訂 )條 例 》 , 落 實 有 關 具 體 選 舉 安 排 。 」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議 案 載 於 這 新 聞 稿 的 附 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議 案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的 規 定 (即 修 正 案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並 由 行 政 長 官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和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的 解 釋 》 、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 , 本 會 現 以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載 於 附 件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 , 呈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並 由 行 政 長 官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

附 件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

一 、 二 零 零 七 年 選 出 第 三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共 1,600人 , 由 下 列 各 界 人 士 組 成 :

工 商 、 金 融 界 300人
專 業 界 300人
勞 工 、 社 會 服 務 、 宗 教 等 界 300人

立 法 會 議 員 、 區 議 會 議 員 、 鄉 議 局 的 代 表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的 代 表 700人

選 舉 委 員 會 任 期 五 年 。

二 、 不 少 於 二 百 名 的 選 舉 委 員 可 聯 合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 每 名 委 員 只 可 提 出 一 名 候 選 人 。

就 修 改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議 案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的 規 定 (即 修 正 案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並 由 行 政 長 官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和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和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的 解 釋 》 、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07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 , 本 會 現 以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載 於 附 件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表 決 程 序 修 正 案 (草 案 )》 , 呈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並 由 行 政 長 官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

附 件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附 件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表 決 程 序 修 正 案 (草 案 )》

二 零 零 八 年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共 70名 議 員 , 其 組 成 如 下 :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的 議 員 35人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的 議 員 35人

2 0 0 5 年 1 2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回上頁

2005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無障礙網頁嘉許計劃WCAG 2.0 AAValid HTML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