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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二 題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收 集 社 會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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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十 一 月 十 日 ) 立 法 會 會 議 楊 森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的 答 覆 :

問 題 :

關 於 政 制 發 展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以 甚 麼 方 法 歸 納 公 眾 就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第 三 號 報 告 》 提 交 的 意 見 ;

( 二 )   鑒 於 上 述 報 告 已 就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訂 明 可 考 慮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由 公 眾 人 士 提 交 並 超 越 該 修 改 範 圍 的 政 制 改 革 方 案 , 例 如 全 面 直 選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的 方 案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在 落 實 具 體 政 制 改 革 方 案 前 諮 詢 公 眾 ; 若 會 , 請 說 明 諮 詢 時 間 表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今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 羅 列 出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可 考 慮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 第 三 號 報 告 的 諮 詢 期 為 期 五 個 月 , 至 十 月 十 五 日 結 束 。

就 楊 森 議 員 問 題 的 第 ( 一 ) 部 份 , 在 諮 詢 期 間 , 專 責 小 組 透 過 各 種 不 同 方 式 收 集 社 會 意 見 , 包 括 郵 遞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和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 一 共 收 到 超 過 四 百 八 十 份 來 自 個 人 和 團 體 的 意 見 書 。

此 外 , 專 責 小 組 在 五 月 至 八 月 期 間 透 過 中 央 政 策 組 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舉 辦 了 十 二 場 研 討 會 和 小 組 討 論 , 聽 取 了 不 少 來 自 社 會 不 同 階 層 的 寶 貴 意 見 。 各 場 小 組 討 論 的 意 見 摘 要 已 放 在 政 制 發 展 網 頁 供 大 家 參 閱 。

就 社 會 各 界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專 責 小 組 會 以 高 透 明 度 的 方 法 去 處 理 。

就 問 題 的 第 ( 二 ) 部 份 , 我 們 在 草 擬 第 四 號 報 告 時 , 會 參 考 所 有 收 到 的 意 見 和 背 後 所 持 的 論 據 , 將 這 些 意 見 作 為 第 四 號 報 告 的 基 礎 。 報 告 書 除 了 交 代 各 界 對 第 三 號 報 告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九 項 議 題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外 , 也 會 歸 納 其 他 政 制 發 展 議 題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 我 們 在 發 表 第 四 號 報 告 時 , 也 會 把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 一 如 以 往 全 數 公 開 , 當 事 人 要 求 保 密 除 外 。 這 包 括 有 關 提 議 在 二 ○ ○ 七 年 及 二 ○ ○ 八 年 進 行 普 選 的 意 見 。 我 們 將 在 年 底 前 發 表 第 四 號 報 告 , 讓 社 會 進 一 步 深 入 和 廣 泛 討 論 , 尋 求 切 實 可 行 和 可 接 受 的 方 案 。

就 問 題 的 第 ( 三 ) 部 份 , 專 責 小 組 會 按 《 基 本 法 》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決 定 , 推 動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明 確 了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可 修 改 的 範 圍 ; 任 何 修 改 建 議 都 必 須 符 合 《 基 本 法 》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否 則 不 能 作 為 進 一 步 討 論 的 基 礎 。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第 四 號 報 告 後 , 會 有 充 足 時 間 , 進 一 步 諮 詢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 讓 大 家 深 入 討 論 有 關 兩 個 選 舉 辦 法 可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 我 們 會 積 極 與 各 政 黨 及 各 方 面 人 士 溝 通 , 把 分 歧 逐 步 收 窄 , 以 期 達 到 共 識 。 我 們 期 望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中 左 右 , 社 會 可 以 凝 聚 共 識 。 屆 時 , 我 們 便 會 發 表 第 五 號 報 告 , 提 供 主 流 方 案 , 讓 市 民 大 眾 討 論 , 爭 取 立 法 會 及 市 民 的 支 持 。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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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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