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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區 政 府 回 應 美 國 國 會 及 行 政 當 局 中 國 委 員 會 報 告 中 有 關 香 港 的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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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美 國 國 會 及 行 政 當 局 中 國 委 員 會 ( US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在 十 月 五 日 發 表 的 報 告 中 有 關 香 港 的 部 分 ,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天 ( 十 月 五 日 ) 重 申 , 特 區 政 府 會 根 據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

發 言 人 說 ﹕ 「 《 基 本 法 》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最 終 由 普 選 產 生 , 我 們 會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 按 照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達 致 這 目 標 。 我 們 的 國 家 領 導 人 已 在 不 同 場 合 重 申 會 貫 徹 落 實 最 終 普 選 的 目 標 。 」

「 今 年 九 月 舉 行 的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 是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重 要 里 程   -   這 是 立 法 會 首 次 有 半 數 議 員 由 分 區 直 選 產 生 。 」

「 雖 然 香 港 社 會 普 遍 支 持 政 制 發 展 最 終 達 致 普 選 的 目 標 , 但 對 邁 向 最 終 普 選 的 步 伐 , 社 會 上 意 見 不 一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已 將 香 港 社 會 的 意 見 切 實 及 完 整 地 向 中 央 反 映 。 」

發 言 人 表 示 ,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本 年 四 月 作 出 《 決 定 》 前 已 充 分 考 慮 香 港 社 會 的 意 見 。 雖 然 根 據 有 關 決 定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不 會 由 普 選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 但 有 空 間 進 一 步 改 變 選 舉 制 度 , 以 逐 漸 邁 進 最 終 普 選 的 目 標 。

發 言 人 說 ﹕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將 竭 力 尋 求 共 識 , 推 動 政 制 向 前 發 展 。 」

他 指 出 , 根 據 國 家 《 憲 法 》 和 《 基 本 法 》 , 香 港 特 區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 立 法 權 、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 包 括 終 審 權 。

發 言 人 說 : 「 『 一 國 兩 制 』 從 來 都 不 應 理 解 為 我 們 可 以 完 全 自 行 決 定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 按 照 憲 制 的 設 計 , 中 央 有 權 有 責 審 視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的 決 定 是 合 法 和 正 當 的 。 」

發 言 人 說 : 「 我 們 希 望 外 國 政 府 和 議 會 繼 續 尊 重 一 項 原 則 : 就 是 香 港 的 選 舉 安 排 必 須 依 據 《 基 本 法 》 制 訂 。 」

他 補 充 說 : 「 過 去 七 年 , 在 中 央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 我 們 成 功 落 實 『 一 國 兩 制 』 , 將 這 概 念 貫 徹 實 踐 在 我 們 日 常 的 生 活 中 。 香 港 人 依 然 繼 續 享 有 新 聞 、 言 論 表 達 、 集 會 、 宗 教 和 其 他 多 方 面 的 自 由 。 這 些 自 由 受 法 律 充 分 保 障 。 」

此 外 , 發 言 人 表 示 , 香 港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安 全 及 和 平 的 城 市 , 犯 罪 率 比 很 多 已 發 展 國 家 為 低 。 他 補 充 說 : 「 我 們 絕 不 容 忍 任 何 人 對 香 港 市 民 的 自 由 作 出 任 何 威 脅 行 為 。 如 有 任 何 人 作 出 這 類 威 脅 , 警 方 定 會 徹 底 調 查 。 」

至 於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海 軍 艦 艇 編 隊 在 今 年 較 早 時 訪 港 , 發 言 人 指 按 照 《 基 本 法 》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香 港 特 區 的 防 務 。 他 說 : 「 市 民 一 般 歡 迎 解 放 軍 不 時 訪 問 香 港 。 」

發 言 人 進 一 步 表 示 , 香 港 與 美 國 多 年 來 在 多 個 領 域 ( 例 如 貿 易 、 民 航 及 出 口 管 制 ) 的 關 係 都 是 互 利 的 。 香 港 在 反 恐 工 作 方 面 也 與 美 國 及 其 他 地 區 緊 密 合 作 ,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

他 補 充 說 : 「 今 後 , 港 美 就 不 同 範 疇 維 持 和 發 展 合 作 關 係 對 雙 方 都 有 利 。 」

二 ○ ○ 四 年 十 月 五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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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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