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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區 政 府 駁 斥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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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人 權 觀 察 今 天 ( 九 月 九 日 ) 發 表 有 關 香 港 的 報 告 , 政 府 發 言 人 在 回 應 時 表 示 :

「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所 載 內 容 , 歪 曲 香 港 真 實 情 況 。 事 實 上 , 香 港 依 然 是 全 球 最 自 由 的 城 市 之 一 , 不 單 是 香 港 社 會 本 身 , 連 國 際 社 會 也 認 同 這 個 事 實 。

「 特 區 政 府 絕 不 會 容 許 市 民 行 使 這 些 自 由 的 權 利 被 削 弱 。

「 回 歸 以 來 , 中 央 恪 守 承 諾 , 容 許 香 港 人 根 據 《 基 本 法 》 高 度 自 治 的 原 則 處 理 香 港 事 務 。

「 報 告 質 疑 中 央 落 實 『 一 國 兩 制 』 的 決 心 , 是 毫 無 根 據 、 沒 有 必 要 的 。

「 在 香 港 , 各 種 自 由 , 包 括 言 論 、 新 聞 、 集 會 、 遊 行 等 自 由 , 受 到 《 基 本 法 》 的 保 障 , 並 且 建 基 於 法 治 和 司 法 獨 立 之 上 。

「 任 何 人 來 到 香 港 , 都 可 以 親 身 體 會 香 港 人 每 一 天 都 在 行 使 這 些 自 由 。

「 我 們 的 執 法 機 關 積 極 和 認 真 調 查 任 何 可 能 對 這 些 自 由 構 成 威 脅 的 非 法 活 動 。

「 警 方 正 全 力 調 查 牽 涉 電 台 節 目 主 持 人 的 刑 事 恐 嚇 個 案 。 警 方 亦 正 積 極 處 理 其 他 涉 及 刑 事 毀 壞 的 案 件 。

「 事 實 上 , 對 於 涉 及 其 中 一 個 案 件 的 疑 犯 , 法 庭 的 訴 訟 程 序 已 經 開 始 。

「 香 港 向 來 是 個 和 平 和 安 全 的 城 市 , 現 今 亦 繼 續 如 是 。 香 港 的 罪 案 率 比 起 其 他 很 多 地 方 , 包 括 美 國 , 都 要 為 低 。

「 在 有 關 電 台 節 目 主 持 人 離 職 後 , 中 央 已 迅 即 向 行 政 長 官 重 申 他 們 會 堅 守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並 且 不 會 從 事 任 何 損 害 『 一 國 兩 制 』 和 香 港 利 益 的 事 情 。

「 中 央 政 府 亦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採 取 行 動 , 依 法 維 護 言 論 和 新 聞 自 由 。

「 在 選 舉 方 面 , 我 們 都 為 香 港 擁 有 公 平 、 公 開 和 誠 實 的 選 舉 , 引 以 為 傲 。 我 們 絕 不 會 容 許 任 何 非 法 行 為 , 損 害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聲 譽 。

「 有 留 意 香 港 近 期 事 態 發 展 的 人 士 都 會 注 意 到 , 我 們 已 經 主 動 和 迅 速 地 採 取 行 動 , 確 保 九 月 十 二 日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能 公 平 、 公 正 地 進 行 。

「 投 票 保 密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障 。 回 應 市 民 的 關 注 , 我 們 已 提 高 了 在 票 站 內 拍 照 的 罰 則 。

「 我 們 必 定 會 嚴 正 處 理 任 何 意 圖 影 響 選 舉 正 常 進 行 的 非 法 活 動 。

「 九 月 的 選 舉 是 我 們 邁 向 《 基 本 法 》 內 所 訂 明 普 選 這 最 終 目 標 的 另 一 個 里 程 碑 。 《 基 本 法 》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選 舉 應 根 據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和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向 前 發 展 。

「 就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 一 國 兩 制 』 從 來 都 不 應 理 解 為 我 們 可 以 完 全 自 行 決 定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

「 按 照 憲 制 的 設 計 , 中 央 是 有 權 有 責 審 視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的 。

「 國 家 領 導 人 已 多 次 表 示 他 們 支 持 香 港 發 展 民 主 , 並 且 重 申 普 選 是 最 終 的 目 標 。 目 前 要 討 論 的 是 達 致 這 最 終 目 標 的 速 度 和 時 間 。

「 雖 然 我 們 未 能 在 二 ○ ○ 七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實 行 普 選 , 我 們 依 然 有 空 間 考 慮 如 何 進 一 步 開 放 這 兩 次 選 舉 的 安 排 。

「 香 港 社 會 將 繼 續 在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 在 推 動 香 港 的 政 制 向 前 發 展 方 面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會 致 力 在 社 會 內 凝 聚 共 識 。 」


二 ○ ○ 四 年 九 月 九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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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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