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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強 烈 反 駁 認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高 度 自 治 受 到 影 響 的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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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制 事 務 局 發 言 人 回 應 香 港 電 台 第 三 台 今 日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播 出 的 戴 大 為 教 授 的 「 給 香 港 的 信 」 時 , 強 烈 反 駁 任 何 認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高 度 自 治 受 到 影 響 的 意 見 。

他 說 , 特 區 政 府 在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的 立 場 一 向 都 是 明 確 的 。 我 們 須 根 據 《 基 本 法 》 列 明 的 循 序 漸 進 原 則 和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朝 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最 終 目 標 邁 進 。

他 說 :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和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條 文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權 解 釋 《 基 本 法 》 。 人 大 常 委 會 行 使 該 項 權 力 是 合 法 合 憲 的 , 完 全 沒 有 影 響 香 港 的 高 度 自 治 和 法 治 。 」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香 港 沒 有 權 單 方 面 決 定 其 政 治 體 制 的 改 變 。 」

他 表 示 : 「 在 任 何 有 關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的 討 論 , 包 括 就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討 論 當 中 , 都 需 要 對 香 港 的 憲 制 秩 序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 」

「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是 考 慮 了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及 為 了 社 會 的 整 體 利 益 而 作 出 的 。 」

發 言 人 指 出 , 因 應 《 基 本 法 》 有 關 規 定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通 過 的 決 定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五 月 十 一 日 發 表 了 第 三 號 報 告 。

該 份 報 告 羅 列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可 考 慮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

發 言 人 說 : 「 專 責 小 組 正 收 集 社 會 人 士 和 團 體 的 意 見 和 具 體 方 案 。 在 秋 季 期 間 , 專 責 小 組 會 將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意 見 歸 納 起 來 , 並 把 意 見 開 列 在 另 一 份 報 告 書 內 再 作 進 一 步 諮 詢 。 」

「 我 們 有 不 少 空 間 去 考 慮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香 港 市 民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將 繼 續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 」

有 關 快 將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 發 言 人 說 , 有 關 的 政 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正 與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緊 密 工 作 , 以 確 保 選 舉 能 夠 公 開 、 公 平 和 順 利 地 進 行 。

他 說 , 政 府 己 展 開 一 個 大 型 的 宣 傳 運 動 , 呼 籲 合 乎 資 格 的 人 士 參 選 , 也 鼓 勵 已 登 記 的 選 民 在 九 月 十 二 日 踴 躍 投 票 , 支 持 他 們 認 同 的 候 選 人 。

二 ○ ○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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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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