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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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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區 政 府 反 駁 英 國 報 告 有 關 自 治 被 削 弱 的 言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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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傳 媒 查 詢 英 國 政 府 的 香 港 半 年 報 告 (二 ○ ○ 四 年 一 月 至 六 月 ),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七 月 二 十 日 ) 表 示 , 「 一 國 兩 制 」 和 「 港 人 治 港 、 高 度 自 治 」 的 原 則 在 香 港 全 面 落 實 , 人 權 和 自 由 繼 續 得 到 保 障 。 他 說 : 「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嚴 格 按 照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管 治 香 港 。 」

發 言 人 表 示 , 特 區 政 府 會 在 維 護 「 一 國 兩 制 」 和 恪 守 《 基 本 法 》 的 基 礎 上 , 積 極 推 動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他 說 :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和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條 文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權 解 釋 《 基 本 法 》 。 人 大 常 委 會 行 使 該 項 權 力 是 合 法 合 憲 的 , 完 全 沒 有 影 響 香 港 的 高 度 自 治 和 法 治 。 」

發 言 人 解 釋 ,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是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的 一 部 分 。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的 設 計 關 係 到 主 權 的 體 現 , 關 係 到 「 一 國 兩 制 」 和 中 央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貫 徹 實 施 。

發 言 人 說 :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香 港 沒 有 權 單 方 面 決 定 其 政 治 體 制 的 改 變 。 」

發 言 人 指 出 , 在 任 何 有 關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的 討 論 , 包 括 就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討 論 當 中 , 都 須 要 對 香 港 的 憲 制 秩 序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

他 指 出 , 因 應 《 基 本 法 》 有 關 規 定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通 過 的 決 定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五 月 十 一 日 發 表 了 第 三 號 報 告 。 該 份 報 告 羅 列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可 考 慮 予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

發 言 人 說 : 「 專 責 小 組 正 收 集 社 會 人 士 和 團 體 的 意 見 和 具 體 方 案 。 在 秋 季 期 間 , 專 責 小 組 會 將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意 見 歸 納 起 來 , 並 把 意 見 開 列 在 另 一 份 報 告 書 內 再 作 進 一 步 諮 詢 。 」

「 我 們 有 不 少 空 間 去 考 慮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我 們 正 就 這 方 面 收 集 社 會 人 士 的 意 見 。 」

發 言 人 表 示 , 特 區 政 府 仍 致 力 推 動 香 港 政 制 根 據 《 基 本 法 》 列 明 的 循 序 漸 進 原 則 和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朝 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邁 進 。

他 補 充 說 : 「 在 接 下 來 有 關 二 ○ ○ 七 /二 ○ ○ 八 年 選 舉 辦 法 的 討 論 中 , 香 港 市 民 將 繼 續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 」

此 外 , 發 言 人 表 示 香 港 依 舊 享 有 言 論 自 由 。

他 表 示 , 新 聞 自 由 和 言 論 自 由 是 香 港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之 一 , 受 到 《 基 本 法 》 第 三 章 的 保 障 。 特 區 政 府 絕 不 會 容 忍 任 何 恐 嚇 、 威 脅 、 刑 事 毀 壞 或 以 暴 力 手 段 強 迫 他 人 就 範 於 這 些 不 法 行 徑 。

發 言 人 表 示 , 行 政 長 官 高 度 關 注 電 台 節 目 主 持 人 離 職 的 事 件 , 他 曾 就 事 件 向 中 央 政 府 查 詢 , 而 中 央 政 府 也 表 明 絕 對 不 會 做 任 何 損 害 「 一 國 兩 制 」 和 香 港 利 益 的 事 情 。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依 法 捍 衛 新 聞 自 由 和 言 論 自 由 。

發 言 人 表 示 , 雖 然 幾 位 資 深 的 傳 媒 工 作 者 離 開 了 , 但 亦 有 幾 位 新 的 節 目 主 持 人 接 棒 , 政 府 的 同 事 亦 繼 續 與 他 們 對 話 , 解 釋 政 府 立 場 。

就 今 年 九 月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 發 言 人 表 示 , 政 府 致 力 確 保 所 有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公 共 選 舉 均 能 公 開 、 誠 實 及 公 平 地 進 行 。

他 說 : 「 我 們 絕 不 會 容 許 任 何 非 法 行 為 , 損 害 選 舉 的 公 正 。 」

他 補 充 說 , 香 港 有 一 套 完 善 的 法 律 制 度 監 管 選 舉 。 他 說 : 「 一 如 以 往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與 廉 政 公 署 緊 密 合 作 , 確 保 即 將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是 誠 實 廉 潔 , 以 及 不 會 受 任 何 非 法 或 舞 弊 行 為 影 響 的 。 」

他 指 出 , 政 府 亦 會 進 行 宣 傳 活 動 , 提 高 公 眾 對 保 障 投 票 保 密 的 各 項 安 排 及 法 則 的 認 識 , 以 及 讓 公 眾 更 了 解 對 付 選 舉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的 各 項 措 施 。

二 ○ ○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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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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