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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重 申 致 力 維 護 香 港 核 心 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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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今 日 ( 六 月 十 三 日 ) 在 香 港 電 台 第 三 台 播 出 的 楊 森 議 員 的 「 給 香 港 的 信 」 , 政 府 發 言 人 重 申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堅 定 不 移 , 致 力 維 護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自 由 開 放 和 包 容 社 會 的 特 色 。 政 府 官 員 會 繼 續 竭 盡 所 能 維 護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

政 府 不 會 容 許 任 何 個 人 或 團 體 , 不 論 他 們 的 背 景 , 削 弱 這 些 核 心 價 值 。

言 論 自 由 受 《 基 本 法 》 保 障 , 特 區 政 府 的 同 事 將 繼 續 參 加 傳 媒 的 公 眾 討 論 節 目 , 接 受 新 聞 界 及 立 法 會 的 質 詢 , 政 府 向 公 眾 問 責 的 承 擔 一 直 沒 有 改 變 。

就 有 關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言 論 方 面 , 發 言 人 說 : 「 在 香 港 這 個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 大 家 會 有 不 同 意 見 , 我 們 必 須 包 容 其 他 人 的 意 見 , 要 產 生 一 個 能 獲 社 會 廣 泛 支 持 的 方 案 , 須 經 過 一 個 互 相 妥 協 的 過 程 ; 各 方 需 要 多 溝 通 和 對 話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歡 迎 在 五 月 及 六 月 期 間 所 舉 辦 的 兩 次 研 討 會 中 , 不 同 黨 派 人 士 , 包 括 民 主 派 , 均 有 參 與 。 我 們 希 望 這 些 討 論 對 將 來 建 立 共 識 有 幫 助 。 」

他 呼 籲 社 會 各 界 利 用 現 有 渠 道 向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表 達 意 見 。

他 說 : 「 我 們 尊 重 香 港 市 民 的 意 見 , 我 們 期 望 將 選 舉 制 度 與 《 基 本 法 》 所 規 定 的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的 目 標 拉 近 。 」

發 言 人 又 表 示 :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已 經 在 立 法 會 中 指 出 , 絕 大 部 分 的 香 港 人 都 是 愛 國 的 , 是 支 持 回 歸 的 , 是 認 同 國 家 發 展 的 ; 任 何 倡 議 香 港 獨 立 的 立 場 , 在 香 港 社 會 是 沒 有 市 場 的 , 也 不 會 得 到 市 民 的 支 持 。 」

有 關 即 將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 發 言 人 說 , 政 府 會 維 持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是 公 平 、 公 開 和 廉 潔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廉 政 公 署 和 警 方 緊 密 合 作 , 確 保 選 舉 不 受 任 何 非 法 或 舞 弊 行 為 影 響 。 任 何 人 認 為 在 選 舉 事 宜 上 受 到 脅 迫 應 即 時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 有 關 當 局 會 嚴 正 執 法 。

二 ○ ○ 四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星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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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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