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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完 整 無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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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 羅 列 一 系 列 核 心 價 值 , 包 括 法 治 、 開 放 及 自 由 的 社 會 、 大 公 無 私 的 政 府 、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和 保 持 香 港 的 國 際 聯 繫 , 並 指 出 政 府 的 管 治 乃 建 基 於 上 述 核 心 價 值 。

發 言 人 說 : 「 這 些 價 值 完 整 無 缺 , 每 天 都 透 過 香 港 各 種 制 度 和 不 同 的 活 動 體 現 出 來 。 今 天 的 香 港 既 是 一 個 具 領 導 地 位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是 世 界 上 其 中 一 個 最 大 的 貿 易 經 濟 體 系 , 也 是 一 個 奉 行 普 通 法 多 年 的 司 法 區 ; 外 來 投 資 者 與 本 港 社 會 同 樣 對 香 港 充 滿 信 心 - - 這 就 是 以 上 核 心 價 值 繼 續 發 揮 效 力 的 最 佳 證 明 。 」

發 言 人 是 在 回 應 立 法 會 議 員 余 若 薇 在 香 港 電 台 第 三 台 《 給 香 港 的 信 》 所 作 的 評 論 時 , 作 上 述 表 示 。

他 說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解 釋 和 決 定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時 , 已 充 分 聽 取 各 團 體 和 個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 也 充 分 考 慮 了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提 交 的 意 見 。 」

發 言 人 說 : 「 雖 然 我 們 未 能 在 二 ○ ○ 七 年 及 二 ○ ○ 八 年 進 行 普 選 , 但 政 制 仍 有 許 多 改 變 的 餘 地 , 以 擴 大 公 眾 參 與 及 增 加 我 們 選 舉 制 度 的 代 表 性 。 」

發 言 人 續 稱 , 隨  五 月 中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發 表 第 三 號 報 告 , 公 眾 討 論 政 制 發 展 已 進 入 了 新 的 階 段 。 他 呼 籲 公 眾 人 士 在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諮 詢 期 內 , 根 據 《 基 本 法 》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規 範 , 向 專 責 小 組 直 接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

專 責 小 組 明 日 (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 將 舉 行 其 自 第 三 號 報 告 發 表 以 來 首 次 研 討 會 , 目 的 是 與 不 同 界 別 人 士 就 政 改 問 題 作 建 設 性 的 對 話 。 各 政 黨 、 政 團 的 代 表 , 包 括 部 分 民 主 派 的 代 表 , 屆 時 將 會 出 席 。

發 言 人 謂 , 余 若 薇 議 員 認 為 法 治 乃 香 港 最 重 要 資 產 之 一 , 對 此 政 府 深 表 同 意 。

他 又 謂 , 《 基 本 法 》 已 為 香 港 保 存 普 通 法 系 統 提 供 一 套 獨 特 而 有 效 的 安 排 。 終 審 法 院 的 成 立 保 障 最 終 審 判 權 在 香 港 行 使 , 案 件 絕 對 不 會 交 到 北 京 作 終 審 , 普 通 法 因 而 得 以 在 香 港 繼 續 發 展 。 此 外 , 在 作 出 終 審 時 , 終 審 法 院 會 參 照 其 他 普 通 法 司 法 區 的 判 決 先 例 。

最 後 , 發 言 人 指 出 , 《 基 本 法 》 訂 明 憲 法 的 解 釋 權 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這 是 我 們 憲 制 秩 序 的 一 部 分 , 亦 是 我 們 必 須 尊 重 的 一 項 原 則 。

二 ○ ○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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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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