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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回 應 美 國 政 府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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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應 傳 媒 就 美 國 政 府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發 表 的 《 2004 - 2005年 度 美 國 支 持 人 權 和 民 主 的 記 錄 》 報 告 的 查 詢 , 政 制 事 務 局 發 言 人 今 日 (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 重 申 , 特 區 政 府 致 力 進 一 步 開 放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 正 在 諮 詢 公 眾 人 士 對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可 以 修 改 的 地 方 的 意 見 。 」

發 言 人 補 充 : 「 根 據 《 基 本 法 》 , 任 何 對 於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修 改 要 得 到 行 政 長 官 的 同 意 , 因 此 我 們 會 先 徵 詢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意 見 才 推 出 《 第 五 號 報 告 》 。 我 們 已 因 應 延 長 《 第 四 號 報 告 》 的 諮 詢 期 至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 讓 社 會 有 更 充 裕 時 間 , 凝 聚 共 識 。 我 們 會 爭 取 在 下 半 年 推 出 《 第 五 號 報 告 》 , 然 後 在 二 ○ ○ 七 年 產 生 第 三 屆 行 政 長 官 前 , 完 成 一 切 必 要 的 立 法 工 作 。 」

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二 ○ ○ 四 年 四 月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 發 言 人 說 :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是 按 照 中 國 憲 法 及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依 法 辦 事 。 」

「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二 ○ ○ 四 年 四 月 作 出 決 定 前 , 已 仔 細 考 慮 過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香 港 社 會 中 收 集 到 的 各 方 意 見 。 」

「 按 照 憲 制 的 設 計 , 中 央 是 有 權 有 責 審 視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 如 要 修 改 二 ○ ○ 七 年 以 後 的 選 舉 安 排 , 《 基 本 法 》 訂 明 一 個 三 方 機 制 , 即 須 要 得 到 立 法 會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的 贊 成 ,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和 中 央 的 同 意 。 」

發 言 人 說 : 「 我 們 希 望 外 國 政 府 和 議 會 繼 續 尊 重 一 項 原 則 : 就 是 香 港 的 選 舉 安 排 必 須 依 據 《 基 本 法 》 制 訂 。 」

就 立 法 機 關 的 角 色 , 發 言 人 表 示 : 「 《 基 本 法 》 的 有 關 條 文 對 此 已 有 規 定 。 政 府 會 繼 續 按 《 基 本 法 》 與 立 法 會 緊 密 配 合 。 」

二 ○ ○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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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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