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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五 題 : 普 選 是 最 終 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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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的 答 覆 :

問 題 :

立 法 機 關 的 部 分 議 員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方 式 產 生 的 安 排 , 自 一 九 八 五 至 八 六 年 度 已 開 始 實 施 , 至 今 已 接 近 二 十 年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  有 否 評 估 上 述 安 排 對 本 港 的 社 會 和 政 制 發 展 的 利 弊 ; 若 有 評 估 , 結 果 是 甚 麼 ; 若 沒 有 ,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二 )  鑒 於 《 基 本 法 》 第 六 十 八 條 訂 明 ,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以 最 終 達 至 全 部 立 法 會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為 目 標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長 時 期 採 用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部 分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安 排 是 否 違 反 該 項 規 定 ; 若 評 估 為 有 違 反 , 當 局 取 消 這 個 選 舉 方 式 的 時 間 表 和 將 採 取 哪 些 有 關 的 具 體 措 施 ; 若 評 估 為 沒 有 違 反 , 理 據 是 甚 麼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就 問 題 的 第 一 部 分 , 自 立 法 局 在 一 九 八 五 年 舉 行 首 次 選 舉 以 來 , 功 能 界 別 一 直 是 香 港 選 舉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 在 一 九 八 五 年 之 前 , 所 有 議 員 都 是 經 委 任 晉 身 立 法 局 , 當 中 不 少 的 議 員 是 來 自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界 別 。 故 此 , 在 一 九 八 五 年 推 行 立 法 局 選 舉 時 , 當 時 政 府 決 定 通 過 功 能 界 別 讓 不 同 界 別 繼 續 在 立 法 局 為 社 會 作 出 貢 獻 。

回 歸 後 的 立 法 會 保 留 了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席 , 目 的 是 要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 藉 此 體 現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

環 顧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 均 衡 參 與 是 發 展 成 熟 的 民 主 社 會 的 其 中 一 項 基 本 原 則 , 只 是 不 同 的 社 會 會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達 至 這 目 標 。 例 如 , 有 的 是 通 過 兩 院 制 模 式 中 的 上 議 院 或 參 議 院 來 達 至 這 目 標 , 有 的 是 通 過 能 代 表 不 同 階 層 和 不 同 界 別 的 政 黨 等 模 式 來 實 現 均 衡 參 與 。

功 能 界 別 將 工 商 界 、 專 業 界 別 、 工 會 和 其 他 界 別 的 聲 音 帶 進 立 法 會 , 這 些 界 別 的 議 會 代 表 亦 可 以 憑  他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 為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作 出 貢 獻 , 使 討 論 更 多 元 化 和 全 面 。 目 前 立 法 會 分 別 由 地 方 直 選 和 功 能 界 別 議 員 組 成 的 安 排 , 確 保 立 法 會 的 工 作 和 討 論 能 夠 兼 顧 市 民 大 眾 和 不 同 界 別 的 利 益 。

就 問 題 的 第 二 部 分 , 《 基 本 法 》 第 六 十 八 條 訂 明 以 普 選 方 式 產 生 全 部 立 法 會 議 員 是 我 們 的 最 終 目 標 。 條 文 並 表 示 我 們 須 根 據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 漸 進 ) 的 原 則 , 達 至 上 述 目 標 。 除 此 之 外 , 《 基 本 法 》 第 六 十 八 條 並 未 有 為 邁 向 普 選 的 進 程 或 形 式 作 進 一 步 的 規 定 。

「 一 人 一 票 」 的 地 方 直 接 選 舉 是 普 選 的 一 種 模 式 , 其 他 形 式 的 「 一 人 一 票 」 選 舉 , 包 括 間 選 , 只 要 能 符 合 「 普 及 」 和 「 平 等 」 的 選 舉 原 則 , 又 切 合 香 港 本 身 的 情 況 , 亦 可 以 是 普 選 的 可 能 模 式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上 一 階 段 諮 詢 工 作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當 中 , 有 意 見 認 為 可 讓 功 能 組 別 團 體 先 提 名 若 干 候 選 人 , 再 由 市 民 「 一 人 一 票 」 選 出 業 界 代 表 。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可 考 慮 以 「 兩 院 制 」 的 模 式 , 保 留 功 能 界 別 在 議 會 內 的 聲 音 。

功 能 界 別 的 去 留 問 題 , 應 該 經 過 深 思 熟 慮 及 充 分 的 公 眾 討 論 才 作 出 決 定 。 既 然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不 實 行 普 選 , 這 問 題 毋 須 在 現 階 段 作 定 案 。 處 理 好 ○ 七 、 ○ 八 年 的 兩 個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是 我 們 目 前 的 首 要 工 作 目 標 。

二 ○ ○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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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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