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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區 政 府 駁 斥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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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人 權 觀 察 昨 日 發 表 的 報 告 ,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一 月 十 四 日 ) 在 回 應 時 表 示 :

「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內 對 香 港 的 指 控 毫 無 根 據 , 亦 完 全 忽 略 了 一 些 基 本 事 實 。

回 歸 以 來 , 中 央 恪 守 承 諾 , 讓 香 港 人 根 據 《 基 本 法 》 以 高 度 自 治 的 原 則 處 理 香 港 事 務 。

國 家 領 導 人 已 多 次 表 明 他 們 決 意 確 保 這 情 況 得 以 持 續 。

就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 特 區 政 府 致 力 進 一 步 開 放 二 ○ ○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二 ○ ○ 八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二 ○ ○ 四 年 四 月 所 作 出 的 解 釋 和 決 定 , 乃 按 照 中 國 憲 法 及 《 基 本 法 》 賦 予 的 權 力 , 依 法 辦 事 。

按 照 憲 制 的 設 計 , 中 央 是 有 權 有 責 審 視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

『 一 國 兩 制 』 從 來 都 不 應 理 解 為 香 港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改 變 二 ○ ○ 七 年 以 後 的 選 舉 安 排 。

如 要 修 改 二 ○ ○ 七 年 以 後 的 選 舉 安 排 , 《 基 本 法 》 訂 明 一 個 三 方 機 制 , 即 須 要 得 到 立 法 會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的 贊 成 ,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和 中 央 的 同 意 。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二 ○ ○ 四 年 四 月 作 出 決 定 前 , 已 仔 細 考 慮 過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香 港 社 會 中 收 集 到 的 各 方 意 見 。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高 級 官 員 亦 親 自 與 社 會 各 界 別 及 各 階 層 的 代 表 見 面 , 聽 取 意 見 。

雖 然 部 分 香 港 人 支 持 ○ 七 、 ○ 八 年 進 行 普 選 , 但 也 有 人 士 認 為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應 根 據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 向 前 發 展 。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釐 清 ○ 七 、 ○ 八 年 的 變 更 範 圍 , 我 們 應 當 充 分 利 用 現 存 的 空 間 , 擴 闊 公 眾 參 與 選 舉 的 程 度 , 以 及 提 升 兩 個 選 舉 制 度 的 代 表 性 , 收 窄 現 行 安 排 與 普 選 這 最 終 目 標 的 距 離 。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將 繼 續 推 動 香 港 社 會 循 這 些 方 面 建 立 共 識 。

報 告 就 二 ○ ○ 四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提 出 的 質 疑 也 是 沒 有 根 據 的 。

高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四 的 歷 史 性 投 票 率 , 足 以 證 明 香 港 人 對 選 舉 安 排 的 健 全 性 充 滿 信 心 。

香 港 社 會 亦 普 遍 認 為 選 舉 是 在 公 開 、 公 平 和 誠 實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

二 ○ ○ 五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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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 要 告 示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0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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