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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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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就「立法會代表團前往德國訪問的報告」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慧卿議員提出「立法會代表團前往德國訪問的報告」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

主席:

  就立法會代表團前往德國訪問的報告中有關政制的部分,以及剛才議員在發言時就政制及選舉事務提出的幾點意見,我希望在此作回應。

  訪問報告載述了德國的政治和選舉制度。首先,我必須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香港政治體制的發展,必須在《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亦已於《基本法》訂明,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

  因此,我留意到訪問報告第4章的總結亦指出,基於政治背景、傳統和形勢的根本不同及差異,德國政治體制的經驗未必切合或易於移植到香港。但我同意剛才議員提出一些優良的政治文化和民主精神,確實值得參考。

  代表團在訪問報告中認為「德國尋求共識的政治文化及為在決策過程中達致『雙贏』局面而設計的機制必將為香港的政制發展提供有用的借鑑」。

  主席,在政制發展中尋求共識這個問題,我們大家最近有一個共同的體會。正如局長在六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就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議案總結發言時提到,行政長官普選的核心問題就是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未來要成功落實普選,我們必須處理好三個基礎,包括法理基礎、溝通基礎,和互信基礎。

  第一是法理基礎。《基本法》已清楚訂明在「一國兩制」之下,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中央的憲制權力,以及在政改工作中,立法會、行政長官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獲賦予的授權。這個憲制秩序必須得到社會各界認同和尊重。這是國家憲法、《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清晰規定的。所以,任何政改方案都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來制訂。有這共同法理基礎,才有機會凝聚共識。

  第二是溝通基礎。溝通對收窄分歧,避免誤解是十分重要。部分泛民主派議員在五月三十一日深圳會議時向中央官員表達了持續溝通的意見。不過,大家必須明白成功溝通的關鍵是取決於雙方的態度,而非溝通的形式。假若不能展現應有的誠意,放開胸襟,以聆聽和互相尊重的態度開展溝通,縱使有適合的安排,亦不會有任何實效。

  最後是互信基礎。雙方要建立互信並非一朝一夕,是要有一個聚沙成塔、滴水成河的過程。重要的是大家要回歸法理基礎,好好利用溝通基礎,才能逐步建立彼此之間的互信。

  特區政府認為香港社會在過去好一段時間已經就政制發展進行了廣泛、深入而激烈的討論,甚至出現了不少不理性和極端的言論,令矛盾加深。如未能建立並鞏固上述三個基礎,強化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恐怕社會上未必有足夠客觀條件啟動「五步曲」,以推動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在政黨發展方面,訪問報告指出德國的政黨在競選活動中扮演非常重要的憲制角色。德國的《政黨法》提供一個法律框架,在不同方面規範政黨制度,包括任命和內部組織、公平對待、國家提供資助的原則和程度、帳目提供及對違憲黨派實施禁制令等。代表團認為德國在政黨重新發展的經驗對香港具參考價值。

  為了鼓勵更多有志服務社會的人士參與選舉,並提供一個有利香港政治人才發展的環境,特區政府自二○○四年立法會選舉開始推行給予候選人財政資助的計劃,並於二○○七年把這資助計劃引進到區議會選舉。

  由二○一五年年底的區議會一般選舉開始,對合資格的區議會候選人的資助額提升至每票14元,對立法會候選人的資助額亦會於本年稍後時間進行檢討。

  這些財政資助,已為所有合資格的立法會及區議會候選人,不論是否有政黨背景,提供了資助,以減低參選的財政承擔。

  至於應否在香港訂立政黨法方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曾在二○○五年作出討論。當時會議上的意見紛紜,有委員支持引入政黨法,但也有委員認為不宜立法規管,以免窒礙政黨發展。

  特區政府對訂立政黨法這議題持開放態度,並樂意聽取立法會及社會各界就此問題提出的意見。

  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