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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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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就「尋求撤銷人大常委決定,重新啟動政改程序」動議辯論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提出「尋求撤銷人大常委決定,重新啟動政改程序」動議辯論的開場發言:

主席: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根據二○○四年四月六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解釋》),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必須經過「五步曲」的憲制程序。根據這憲制程序,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先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是嚴格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四年的《解釋》,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作出,是「五步曲」憲制程序中的第二步。《決定》正式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在二○一七年開始,實行「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並為普選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定下清晰、明確的框架。

  特區政府明白政制發展是極具爭議的議題。社會上不同團體、不同人士對此有不同看法,特區政府充分理解。然而,正如政務司司長上月七日在本會就啟動政改第二輪諮詢宣讀聲明時清楚指出,政制發展必須建基於《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否則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水」,不切實際;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亦只會是「鏡中花、水中月」。對於有團體和人士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撤回《決定》」及「重啟『五步曲』」等,無論在憲制程序上、在政治上、在時間上,都是不切實際及不可能的,亦只會令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這目標落空。

  主席,要落實二○一七年全港五百萬合資格選民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選行政長官,絕對是一項艱鉅的工作,更不是特區政府獨力可以完成,而是需要在座各位議員、市民,以至整個社會共同努力,求同存異,凝聚共識。特區政府已在二○一五年一月七日發表《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諮詢文件》(《諮詢文件》),正式開展為期兩個月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我們期望社會各界能夠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下,理性務實地討論,以凝聚共識,共同建立一套適合香港的普選制度。

  在公眾諮詢結束後,特區政府會盡快完成歸納意見的工作,並爭取在今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議案,即政制發展「五步曲」的第三步,爭取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大多數通過,如期落實廣大市民期盼的行政長官普選。

  主席,「盡快實現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是市民大眾的願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清楚規定,從二○一七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根據《決定》,亦只有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選舉才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從立法程序的實際角度來看,要實現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時間上亦不容許所謂「重啟『五步曲』」。而不爭的事實是,根據《決定》,「假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須繼續沿用二○一二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政制發展將只有原地踏步。我相信這並非市民樂見的結果。因此,特區政府反對何秀蘭議員動議的議案,亦反對梁家傑議員的修正案。

  我會在聆聽議員的發言後再作回應。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