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演講詞

border image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動議恢復二讀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動議恢復二讀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想藉此機會感謝《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及各委員在過去兩個月的努力,順利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接下來我會先簡單講述《條例草案》的內容,然後講解一下當局準備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為準備下個選舉周期,我們早前已因應過往選舉所得的經驗,就各項選舉法例進行檢討。我們建議透過《條例草案》,修訂若干選舉法例。這些修訂涉及選民登記程序及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的選舉程序,包括三大主要部分。

  《條例草案》的第一部分,主要是技術性修訂,希望使相關條文更為清晰,並完善部分法定程序的要求。例如因應惡劣天氣而延長選民登記及選舉程序有關的限期,理順大點票站的點票程序等。這些修訂的詳情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和法案委員會的報告中已有詳細介紹,我在此不再重複。

  《條例草案》第二部分,建議把關於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民登記的法定限期提前十四天,從而多撥十天給公眾查閱臨時選民登記冊及遭剔除者名單和提出申索及反對;以及多撥四天給審裁官處理申索及反對的聆訊。

  《條例草案》的第三部分則建議把現時有關在選民登記中作虛假或不正確陳述的罪行由簡易程序罪行改為可公訴罪行,以移除六個月的檢控時限,提升執法成效及阻嚇性。

  主席,剛才有相當的議員在辯論中發言,我亦藉此機會說明幾點。

  首先,我是非常同意剛才發言的議員都重申了兩點。第一,我們的選舉制度必須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需要嚴謹的,選民登記冊和整個規管程序都要符合我剛才所說--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與此同時,剛才發言的議員,不少都根據他們第一身的經驗,提出一些行政程序規管方面,在不涉及選舉舞弊和非法行為的違規、違法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簡便一些行政程序,以方便有志參選的朋友和選民,更「user friendly」及更容易地行使其投票權和參選權,這方面我們是非常樂意聽取各位議員的意見。若各位覺得適合,我很歡迎大家把心目中可以進一步簡化的地方,給我們清單,我們做「功課」後會約見大家,再詳細討論。合適的時候,我們是非常樂意透過進一步的--不論對條例的修訂或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一些規定,建議給他們考慮作出一些更新,與時並進,以作出優化。

  葉國謙議員特別提到,若投票被押後至另一日,重新開始時的確實時間。在釐訂開始恢復投票的確實時間,首要考慮因素為方便尚未投票的選民於恢復投票當日參與投票。當局會因應實際情況考慮在恢復投票當日,於原有投票日停止投票的時間點恢復投票,或者在更早的時間點恢復投票,以方便更多選民。一切決定均以利便選民投票和確保投票安排運作暢順為原則。

  事實上,根據法例,為給予公眾足夠時間投票,為恢復投票而指定的投票時間長度,與在投票遭押後時已經過了的投票時間加起來,是不可以少於在本來投票日可供投票的總時間長度的。這在現行的法例已有一些規定。

  梁美芬議員提到兩項與這個《條例草案》沒有直接關係的(問題):一些選舉開支的問題;一些是關於通常居住的問題。就前者,我知道在兩、三個月前的政制事務委員會已經有一次討論,我們現正作出一些跟進研究,在我們的研究有進一步的看法時,會在事務委員會與各位議員商討。

  劉慧卿議員提到選民登記要很小心和嚴謹等,這些我們是同意她的說法。她特別問到無障礙票站的問題,我可以在這裏確認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和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中,可以達到無障礙的要求的投票站,達到百分之九十三、百分之九十四。我記得平機會(平等機會委員會)亦有審視過,當年他們亦發出了新聞稿認同當局在這方面的努力。當然,(在這方面)我們仍然有數個百分點可以繼續努力。

  陳偉業議員剛才提到一些申請補遺、更正資料或授權開支等行政程序。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是樂意聽取議員在這方面的意見。在《條例草案》通過立法會之後,我們會跟在這方面有意見的議員助理聯絡,以進一步了解看法,做一些「功課」後再和大家商討。

  陳志全議員亦提到一些選舉開支的報項,甚至一些有關個人資料和電郵地址的事件,這些我們亦會作參考,看有甚麼地方可以進一步改善,令選民可以將他們的憂慮進一步處理。

  主席,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方面,有鑑於法案委員會委員及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及建議,我們將會就《條例草案》提出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案)。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首先,有議員關注到「Omissions List」現時的中文名稱,即是「遭剔除者名單」,聽起來似乎並不涵蓋自願要求取消登記的選民。因此我們建議把「遭剔除者名單」的中文名稱改為「取消登記名單」,使其名稱更能反映名單的性質;並釐清自願取消選民登記的程序,即述明選舉登記主任在接獲自願取消登記的書面通知後,須以掛號郵件通知該選民,說明選舉登記主任準備把他從下一份正式選民登記冊中略去;而選舉登記主任在認為該選民已獲告知其登記將會被略去的前提下,才可把該人納入取消登記名單;

(二)第二,就《條例草案》中提出免除事先提交監察投票代理人和監察點票代理人的委任通知的建議,不少委員認為有關建議可能令投票站/點票站的投票站主任感到混亂及帶來一些額外的行政工作,存在有人有機會假冒代理人的風險及可能影響投票站/點票站的秩序。當局提出有關建議,主要是希望簡化程序及方便候選人在選舉期的工作,而投票站主任的行政負擔經評估後亦是在可應付的範圍之內。此外,由於投票站主任仍會檢查有關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委任通知以核實他們的身分,而相關代理人亦須嚴格遵守同樣適用於其他到訪投票站/點票站人士的行為守則,因此我們認為有關建議不會對選舉的順暢運作及公正性造成過度的風險。但我們理解委員十分重視要審慎處理選舉安排,因此亦同意因應委員的要求而維持現有關於委任及撤銷委任監察投票代理人及監察點票代理人的通知安排。就此,我們將撤回有關的建議修訂,但就會對相關條文作出若干技術性修訂,例如說明交付這些通知的方式等。

(三)第三,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我們發現在法律草擬上有可改進之處,以及有需要作一些技術性修訂,故此亦提出相應的修正案,完善有關條文。我亦將於全體委員會討論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時,解釋這些較輕微修訂的內容。

  主席,我動議恢復二讀《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希望議員能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好讓相關的改善建議能及早生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4年7月10日(星期四)